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辽宁省司法厅对周某某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实施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辽宁省司法厅对周某某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实施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分享
案例内容
【违法违规事实】

辽宁省司法厅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2011年9月25日金某林醉酒后驾驶辽BXXMXX号马自达牌轿车,沿2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01国道1802公里处时,由于醉酒意识模糊一不小心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机动车道,与对方赵某雯驾驶的辽BDYXXX号“时代”轻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造成金某林等二人当场死亡,为了解决民事争议,2012年12月2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金某铉、李某玉诉被告李某、孙某君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一案的相关专业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周某某是本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在实施鉴定过程中需要司法鉴定人本人到现场提取检材,但周某某只是到停车场提取了与鉴定有关的信息资料,本人没有亲自到事故现场提取检材,周某某理解停车场就是现场。鉴定时同时依据另一名司法鉴定人李某某提取的检材进行鉴定,并于2013年5月10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工鉴字[2013]第JXXX号)。辽宁省司法厅认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金某某的投诉材料,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工鉴字[2013]第JXXX号)及相关档案材料、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周某某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辽宁省司法厅对投诉案件的相关调查材料及对本案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第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处罚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省司法厅于2015 年12月7日给予周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