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对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违规设立亲子鉴定接案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内容
【违法违规事实】
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下称华曦所)自2015年12月起,在浙江省绍兴越州医院设立亲子鉴定接案点,并在该处开展案件受理、采样等活动。至2016年12月,华曦所在绍兴越州医院共受理亲子鉴定案件11例,其中2例属于司法鉴定案件,分别出具广华物司〔2016〕物鉴字第XXX号和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因此,华曦所在未经浙江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同意的情况下,在绍兴越州医院设立亲子鉴定案件接案点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浙江省绍兴市司法局发来《函》、深圳市司法局的案件调查报告、广华物司〔2016〕物鉴字第XXXX号和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档案、华曦所提交的情况说明、广东省司法厅对华曦所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决定】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于2017年3月13日给予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