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损害案件医疗过错鉴定的出庭作证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07月07日被鉴定人唐某因“发现右侧乳房有肿块”××县人民医院就诊,门诊行“包块切除术”并于术后送病理学检验,2012年07月14日××县人民医院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为“(右乳)硬化性腺病,伴导管上皮内瘤变”,医方未告知是否后续治疗。术后后被鉴定人感包块切除处不适及包块增大,多次至上级医院门诊就诊均考虑恶性肿瘤不排外。2012年09月12日被鉴定人在上级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后最终确诊为“(右乳)浸润性导管癌”。2012年09月12日至2015年05月19日被鉴定人唐某先后19次在上级医院进行化疗、放疗、免疫支持治疗等,并于2013年01月06日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2015年05月19日被鉴定人唐丽病情恶化经治疗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最终死亡诊断为: 1.右乳房恶性肿瘤;2.骨继发恶性肿瘤;3.腋窝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4.心功能不全;5.胸腔积液;6.贫血;7.血小板减少症;8.软组织感染;9.肺部感染;10.肝功能异常。
被鉴定人唐某及其家属认为××县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上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6日组织云南省病理专家对2012年07月07日××县人民医院对唐某进行包块切除的组织病理学切片(编号:YNH15O124)会诊,2015年02月01出具结论病理诊断为:(右侧乳腺)恶性肿瘤,考虑浸润性导管癌,需做免疫组化协助诊断。
【鉴定情况】
2015年09月14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心收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载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唐某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需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县人民医院为唐某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损害后果?若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进行司法鉴定。
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后,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包括:对唐某某的全部病历资料和医患双方提供的文审材料进行了质证及审阅,对××县人民医院“编号:YNH15O124”的病理组织切片进行再次阅片,组织了相关专业医学专家会鉴,对通知当事双方到场进行陈述。综合各项资料及专家意见,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8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评估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医患沟通不到位及病理学诊断不全面”的过错,被鉴定人唐某最终医治无效死亡是其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
【出庭作证】
1.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9月1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收到天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2年9月8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二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支付方式。
2.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3.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9月8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2015年09月14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心收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要求对唐某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经与法院沟通多次调取质证病历资料、复核病理切片及专家会鉴,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鉴定中心于2017年8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评估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医患沟通不到位及病理学诊断不全面”的过错,被鉴定人唐某最终医治无效死亡是其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
理由如下:
1.被鉴定人唐某2012年07月07日至××县人民医院就诊,门诊行“包块切除术”,医方在术前未进行相关影像学及其它检查,仅在触诊及血常规检查后就进行“包块切除手术”,医方存在术前病情评估不到位的过错。
2. 被鉴定人唐某2012年07月07日就诊时,医方进行的乳腺包块切除手术属有创操作,医方仅提供了手术操作麻醉处方及收费单据,无相关有创操作(手术)记录、医患沟通记录及被鉴定人签字的相关病历资料。以上过程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医方存在病案书写不规范的过错。
3.被鉴定人唐某2012年07月07日至××县人民医院门诊行“包块切除术”后切除组织送病理学检验。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病历资料,除2012年07月14日××县人民医院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单外,无门诊复诊相关病历资料,也无后续治疗建议的医患沟通记录。医方存在病案书写不规范及医患沟通不到位的过错。
4.被鉴定人唐某2012年07月07日就诊时在××县人民医院切除组织的病理学诊断结果与后期云南省病理专家会诊结果不同,经我中心再次组织专家对该切片复阅,最终明确诊断被鉴定人的肿瘤性质为(右乳)浸润性导管癌,与云南省病理专家会诊结果一致。因此,2012年07月14日××县人民医院作出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单记载的病理学诊断结果不全面,存在过错。但由于该疾病本身病理形态的特殊性,明确病理学诊断主要与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当地医院的医疗水平有关,对基层医院存在一定难度。
5. 医方××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某丽的前期诊疗过程中虽存在“术前评估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医患沟通不到位及病理学诊断不全面”的过错,但根据被鉴定人家属提交的后续就诊资料,相关数据显示并未导致被鉴定人确诊前病情明显恶化的严重损害后果。
被鉴定人患病时年纪较轻,病理学分型、免疫组化结果等数据均提示其所患肿瘤恶性程度极高,预后差。在后期治疗过程中经手术、放疗、化疗、免疫等治疗仍于2014年8月出现乳腺癌骨转移,病情进展极快,因此被鉴定人最终医治无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是其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根据现有医学理论和法医学因果关系分析理论,无法判断××县人民医院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生存时限是否缩短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提出质询:医方病理诊断有误是否对被鉴定人预后或生存期限存在影响?鉴定人答复:乳腺癌是女性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按病理类型分类,浸润性导管癌属浸润性非特殊癌,此型分化低,预后差,根据相关文献统计被鉴定人唐某所患疾病,5年生存率为70%,被鉴定人年轻,病理学分型为右乳癌C50.P02、免疫组化结果KI67为80%等检查结果均提示其所患肿瘤恶性程度极高,预后差。肿瘤预后主要与细胞分化程度及转移速度有关,使其自身疾病。被鉴定人后期到上级医院经手术、放疗、化疗、免疫等多方积极治疗仍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是其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原告方提出质询:为什么说“病理学诊断不全面”而不是“病理学诊断错误”?鉴定人答复:“硬化性腺病,伴导管上皮内瘤变”属癌前病变,非良性肿瘤,在病理形态上与浸润性癌极其相似,容易混淆;由于导管和小叶的异型增生演变为浸润性癌的机会较大,在疾病的演变发展过程中也不能排外所观察切片视野中浸润性癌与硬化性腺病细胞形态在同一区域中同时并存的可能性。因此只能说病理学诊断不全面。被告××县人民医院律师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法官的再次询问原告、被告双方针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法院判决对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医疗过错认可,被鉴定人死亡是其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虽根据现有医学理论和法医学因果关系分析理论无法判断医方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生存时限是否缩短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但医方过错存在,酌情判令医方对被鉴定人唐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本案宣判后,法院对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给予高度肯定,认为在被告方病历资料极少的情况下,鉴定意见起到关键证据价值作用。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对被鉴定人所患疾病的病因、病理、病情发展过程进行了客观公正详细的分析判断,该案事实证明严密,证据评价恰当,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该案为全国法庭直播公审案件,是医疗过错鉴定的优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