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疑似精神病人杀子案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疑似精神病人杀子案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出庭作证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3日晚,被鉴定人孙某因妻兄李某拖欠工资的事与妻子吵闹致使妻子离家出走。后孙某先至岳父家要求岳父母帮其照顾孩子遭到拒绝,又至妻兄家索要工资未果。回到暂停地后亲吻熟睡的7个多月的儿子口鼻致儿子死亡。后又携带菜刀准备报复岳父,至岳父家后放弃报复念头,但又产生报复妻兄想法,遂撬锁进入岳父家,窃得液化石油气瓶1只,来到妻兄家打开气阀从窗口向屋内施放液化石油气,后因妻兄听到声音并闻到气味及时
【鉴定情况】


2013年5月,常州市某区公安局曾委托当地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亲吻致儿子死亡时患病理性激情;受病情影响对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但其作案后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强,故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被害人母亲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为慎重处理,该局于同年8月12日委托本中心进行重新鉴定。

收到鉴定委托后,鉴定人在审阅全部送检材料后,对孙某弟弟进行了鉴定调查,在细致的精神检查后,对孙某头颅进行CT扫描。经过充分讨论后于2013年12月5日出具了司鉴中心[2013]精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孙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4年3月5日,本中心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4年3月11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经协商,由第一鉴定人蔡伟雄作为鉴定人代表出庭作证。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4年3月11日下午,蔡伟雄准时到达法院指定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该日上午,当地鉴定机构已完成出庭答辩)。进入法庭后在指定的席位就座。主审法官首先核实了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接下来,法官要求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完毕后,法官依次询问检方、被告方(包括辩护律师)对此鉴定意见有何疑问。检方表示无疑义。被告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当地鉴定机构认为孙某患有病理性激情,司鉴所“无精神病”的理由何在?

鉴定人答复:相关内容在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部分“关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已作充分论证,现特在法庭上再次进行解释。按《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病理性激情的诊断标准共有4条,必须4条均符合才行。而本案被鉴定人孙某,“并不存在有削弱大脑代偿功能与自控能力的脑病史,CT检查亦无脑部形态或功能异常”,不满足诊断标准的第2条;其次,被鉴定人作案当时可能确实存在极难自控的激动或暴怒情绪发作,对孩子死亡的交待多变,口供多变可能有多种解释,如拒不交待真实情况、开脱说谎、生理性激情下对作案细节的遗忘等,意识障碍下的部分遗忘只是可能解释之一。为此,“尽管被鉴定人对孩子死亡的交待多变,但送检材料中缺乏表明其作案过程中存在明确意识障碍的证据”,也就是说,其情况在诊断的第1条是存疑的。基于此,我方认为被鉴定人不符合病理性激情的诊断。辩护律师在借阅鉴定人出具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后,放弃后续提问。


在检方与被告方无进一步质询后,主审法官发问:被鉴定人在押期间接受了心理辅导与药物治疗,其在作案时有无抑郁症之类心理疾病?针对此询问,鉴定人回应称:在鉴定调查中也注意到其弟弟反映,被鉴定人婚后因琐事与岳父母存在一定矛盾,且出现心情不好、睡眠差、消瘦、食欲差、兴趣下降等症状,此类表现确实是抑郁表现,但此类症状程度较轻,对其该期间的工作、生活等影响不明显,症状严重程度尚达不到相关抑郁症诊断标准,只算是心理问题。此后,各方均未再提出疑问。在鉴定人在相关庭审记录上签字后,法官宣布鉴定人退庭。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常州中院采信了本中心的鉴定意见,作出“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被告方未提出上诉。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