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就交通伤后死亡被鉴定人伤残程度与死亡原因等问题的出庭作证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3日,69岁的老年女性程某在下公交车台阶时,因车辆突然关门启动,程某右脚被夹并被拖倒,当日送医行摄片等检查,诊断为左侧耻骨下支骨折、右足软组织损伤等。7月30日,程某在家养伤期间因上厕所不慎摔跌受伤,致左侧股骨颈骨折。8月7日,程某于上海市某医院行左侧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及内固定术等治疗,术后当晚突发死亡。
经治医院在程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填写的直接死因为“肺栓塞、心血管意外可能”,填写的根本死因为“冠心病、高血压病”,而在住院病历《死亡记录》死亡原因栏填写的是“肺栓塞、心血管意外等可能,脂肪栓塞不能排除,具体死亡原因待尸体解剖”。
程某家属认为程某股骨颈骨折及其后的死亡均与乘坐公交车时受伤有关,遂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给予赔偿。
【鉴定情况】
2011年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程某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伤残程度及其该损伤与最终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包括损伤参与度)等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室在全面审查本案材料后研究认为,被鉴定人已经死亡,且尸体已经火化,不再具备进行上述鉴定的条件,故未予受理,做出退案处理的决定。
【出庭作证】
1、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此案,并通知本中心鉴定人到庭说明未受理本案鉴定的具体理由。虽然本中心并未受理本案的鉴定,更未出具鉴定意见书,但考虑到有助于法庭庭审、更好地查明事实,经协商后,决定派遣一位鉴定人出庭参与庭审与质证。
因该案受到媒体关注,上海电视台《庭审纪实》栏目到庭全程录像播出。
2、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鉴定人对案情相关的病历、影像资料进行了重新审核,对不受理过程及其原因进行了仔细梳理。为了更好地说明其中的法律规定、鉴定程序与技术要点,鉴定人查阅了包括《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在内的技术标准、规范与参考文献,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3、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2年4月16日,本案公开开庭,近百位本案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以及关注本案的各界人士莅临旁听。鉴定人按时抵达,在合议庭的安排下先在法庭外等候。经法庭工作人员通知后,鉴定人提着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步入法庭,在鉴定人席入座。
庭审中,鉴定人按照法庭的要求,说明了不受理本案伤残程度鉴定的理由: = 1 * GB3 ①伤残程度的鉴定须在损伤的医疗终结以后方可进行。骨折的医疗终结标志主要是骨折线消失,骨折基本愈合,症状消失或者稳定,体征相对固定。类似本案骨折损伤的医疗终结时间一般至少需达损伤后3至6个月,程某左耻骨下支骨折后不足1个月即死亡,远未达到医疗终结,因此从程序上也未达到鉴定时机; = 2 * GB3 ②耻骨骨折后是否构成伤残程度及其具体的伤残等级,须观察骨折愈合后是否遗留骨盆畸形以及骨盆畸形的严重程度,因程某骨折损伤尚未达医疗终结,当然也无从判断其是否必然遗留骨盆畸形,因此从技术上也无法判定其是否致残。
法庭根据本案原告的诉求,又要求鉴定人就本中心拒绝受理被鉴定人交通伤与其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的原因给予必要的说明,鉴定人当庭答复: = 1 * GB3 ①对该事项进行鉴定的前提是进行法医学死因鉴定,明确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死因分析的“金标准”为尸体解剖与(法医)病理学检验,在未行尸体解剖、病理学检验的情况下,若病历材料充分、完整,也可以进行死因分析。但文献资料显示,据此得出的死因分析意见与解剖所见很可能会有一定的不符合率。本案中,经治医院在相关病历材料中未作出明确的死因诊断,鉴定人回顾分析病历资料,也认为与死亡相关的内容信息实在有限,故无法提出准确的死因分析意见; = 2 * GB3 ②程某死亡发生于股骨颈骨折后,该骨折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耻骨下支骨折分属不同部位。临床上,耻骨骨折后再发生股骨颈骨折的几率到底有多少,既未见大样本的流行病学统计资料,也没有权威的病理生理学研究报道,更缺乏相关的法医学鉴定标准。因此鉴定人认为,本案中有关交通事故耻骨骨折与其后发生的股骨颈骨折及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因缺乏鉴定所需的人体及病史资料,且缺乏相应的鉴定依据或技术标准,故鉴定人无法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经鉴定人当庭说明不予受理本案鉴定的理由,原、被告和诉讼第三人(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均未再做其他提问,鉴定人顺利完成了出庭任务,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离开了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在以后的庭审中,原、被告各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经法庭合议,最终采信了鉴定人的意见,根据案件中的实际情况,酌情做出了判决,由被告给予原告适度的赔偿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