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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就虢某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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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孕妇钟某某(1980年12月2日出生)因胚胎移植术后7+月、阴道流液2小时于2012年12月31日19:12入住某某大学附属医院,于2013年1月1日6:08分娩出第一个胎儿,于6:44分娩出第二个胎儿(即被鉴定人虢某某),该胎儿出生时无呼吸,无肌张力,转入NICU病室进行救治,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脑病。被鉴定人于2014年3月在湖南省××医院康复治疗。目前发育迟缓,遗留脑瘫。医患双方产生医疗纠纷诉诸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鉴定情况】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则过错行为与虢某某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收到鉴定委托后,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审阅了法院移送的相关鉴定材料,包括孕妇钟某某在医方住院分娩的病历、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资料、被鉴定人虢某某在湖南省××医院等医疗机构诊疗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法院的质证笔录等,决定受理该鉴定并制订了鉴定计划。2017年4月11日组织医患双方召开鉴定听证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分娩方式的选择,第二个胎儿出现胎心音变化后的处理等。后通过整理鉴定材料、咨询相关医学专家、查阅文献资料、教科书、诊疗规范等,分析论证形成鉴定意见。

2017年7月11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湘芙蓉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在为孕妇钟某某助产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与目前被鉴定人虢某某脑瘫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医疗过错参与度拟为25%(供法庭参考)。

【出庭作证】

(一) 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9月14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要求作出本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于2017年10月9日上午9:00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出庭作证,在法庭调查阶段接受原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询,以便法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收到出庭通知书后,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即与该案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两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出庭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 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认真查阅了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及某某大学附属医院《重新鉴定申请书》,了解到本案主要是被告某某大学附属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认为应先通过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后决定是否同意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其次,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针对被告提出的质疑撰写了《关于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必要时提交法庭,为接受质询做好了充分准备;第三,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以及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10月9日8:50,鉴定人准时到达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向书记员报告鉴定人已到达法庭,然后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不得在旁听席旁听)。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审判长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审判长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审判长询问鉴定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如实回答诉讼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提问,两名鉴定人是否知晓,鉴定人回答:知晓。之后,质询正式开始。

首先,法官让原告方先提问,原告代理人提了一个问题: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二)中“在分娩过程中,产程进展顺利”是指第一胎,还是第二胎?

鉴定人回答:是指第一个胎儿娩出产程顺利,第二个胎儿产程不顺利。

接着,被告代理人提问:

1.根据教科书、相关指南,该产妇没有剖宫产指征,医方采取经阴道分娩没有违反医疗原则,为什么鉴定人仍然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鉴定人回答:本例孕产妇系人工胚胎移植术后怀孕,双胎妊娠,不同于自然单胎妊娠,出现未足月胎膜早破、早产,其处理有别于自然单胎单纯胎膜早破。而教科书中只有胎膜早破一般怎么处理、早产怎么处理、多胎妊娠怎么处理,即只涉及单个因素的一般处理常规,而不可能对个体化的多因素情形的处理进行规范,这就需要产科医生根据不同个体,综合产妇各方面因素考虑,以保证胎儿以最安全最稳妥的方式出生为前提,选择分娩方式。所谓医疗过错,实质上是指医护人员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如果医务人员只能按照教科书照本宣科,而不根据个体化的特征科学分析、综合判断,那就不是称职的医师。本例产妇存在多个高风险因素,属于高危妊娠,为避免阴道分娩的意外发生,可酌情放宽剖宫产的指征,以选择剖宫产更安全,对胎儿、新生儿更有利,因此鉴定人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

2.鉴定意见书中称胎肺不成熟,医方未行促胎肺成熟治疗存在过错,鉴定人有何依据?

鉴定人回答:首先,鉴定意见书中并未肯定胎肺不成熟,本例中患儿系试管婴儿、早产儿、低体重儿,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儿宫内窘迫,出生后无呼吸,存在先天性喉软骨发育不良,不排除胎肺未成熟的可能。其次,胎肺成熟需进行相关检测才能证明。医方没有进行胎肺成熟度的检测与评估,没有理由否定胎肺不成熟。第三,试管婴儿有别于自然受孕,孕周单纯按末次月经日期来计算,不一定符合实际孕周,B超所示孕周是可以参考的。

3.鉴定人认为本例产妇应放宽剖宫产手术指征选择剖宫产,是否是专家的共识,有没有专家会诊意见?

鉴定人回答:对于同一个患者具备多种对分娩不利的因素,教科书和指南不可能给出具体的医疗措施,应由产科医师综合判断,据我们查阅相关文献报道,宜放宽剖宫产手术指征,选择剖宫产对胎儿、新生儿更为有利,这已成为专家共识。就本例而言,我们咨询了妇产科专家(主任医师),专家的意见是可放宽剖宫产手术指征(向法庭出示《专家会诊记录单》)。

审判长问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新的提问,原告方代理人又问了一个问题:本例产妇存在多个风险因素,选择分娩方式是否应当征求患方的意见,患者入院时即表达了剖宫产的愿望,医方是否应当考虑患方的意见?

鉴定人回答:本例产妇存在多个风险因素,医方应当将经阴道分娩和剖宫产的利弊分别向患方释明,征求患方的意见,供患方选择。本例没有剖宫产手术禁忌症,并非不能手术。

原被告再未提出新的问题,审判长宣布鉴定人接受质询环节结束。书记员将庭审笔录打印交鉴定人核对无误后,鉴定人签字确认。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庭审继续。

鉴定人出庭作证任务完成,退庭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据庭审反馈情况,法庭最终采信了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对被告方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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