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肇事案中驾驶能力鉴定的出庭作证案例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肇事案中驾驶能力鉴定的出庭作证案例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0日11时36分许,沈某驾驶牌号为沪D9XXXX的44路公交车,沿上海市XX西路向东行驶至近XX路西约200米处时,在遇道路偏转的情况下,未安全掌控车辆并及时修正行驶线路,致使车辆偏离车道,驶入中心人行隔离带并先后撞击隔离护栏及XX西路高架立柱,造成10余名乘客以及多名行人受伤,其中2人死亡,1人重伤,14人轻伤,4人轻微伤。经公安机关认定,沈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被害人杨某某等14人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沈某某等4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鉴定情况】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沈某原本患有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腔隙性梗死等自身疾病,为明确其是否因自身疾病影响机动车驾驶能力,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鉴定。

根据鉴定人的要求,警方调取了其既往体检和病历资料。据2014年11月19日上海某集团中心门诊部体检报告显示,体检时测得沈某血压160/90mmHg,脉率114次/分;听诊心律齐,各瓣膜区无病理性杂音;眼底检查未见异常;心电图在正常范围。据2015年6月10日沈某在某医院进行心电图检查的结果反映,其存在窦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

据本次事故后沈某于2015年6月10日13:29入住上海某医院的入院记录显示,其因“车祸伤3小时”入院,外伤后紧急送至该院急诊科,心电图示“窦速及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胸部CT显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胸壁略塌陷,两肺少许挫伤”,上、下腹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骨盆CT显示“右侧耻骨上支可疑骨折”,头部CT显示“两侧脑室旁多发缺血性梗塞灶”,X片示“左尺骨多发骨折,右胫骨近段及左胫骨中段骨折”,颈椎CT显示“C6棘突可疑骨折”,现为进一步治疗收入院。临床初步诊断为“多发性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双侧肺挫伤,创伤性血气胸,纵膈积液,左侧尺骨骨折,双侧胫骨骨折,头皮裂伤”。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沈某的具体情况,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于2015年7月3日在医院ICU病房对沈某进行法医学检验。当时查体见,沈某平卧于病床,神志略嗜睡,能唤醒,能遵嘱睁眼;气管切开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中,未见唇绀、肤色青紫等改变;左手、额部辅料包扎中;心率99次/分,血压193/93mmHg(据医生反映当时用升压药治疗中,血压仍不够稳定)。鉴定人阅2015年6月10日头颅平扫CT片见,两侧脑室旁多发腔隙性梗死灶。

2015年7月9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完成了本案的鉴定工作,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根据现有材料,目前可排除被鉴定人沈某自身疾病对其机动车驾驶能力的影响。具体理由如下:

1.沈某入院心电图检查仅提示其存在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未见其后有心肌梗死等其他心脏疾病的临床诊断。一般说来,右束支传导阻滞是室内传导阻滞的一种类型,多见于各种心脏病患者或者无器质性心脏病的人群。单纯右束支传导阻滞本身无需特殊治疗,治疗主要针对病因。

2.沈某头颅CT片提示其存在多发腔隙性梗死灶,未见其他明显异常征象。一般说来,腔隙性脑梗死是指大脑半球或脑干深部的小穿通动脉在长期高血压的基础上发生血管壁病变致管腔闭塞而形成小的梗死灶,本病在中老年人中较常见,愈后良好,但容易反复发作,通常无明显后遗症。治疗上主要是针对脑血管病的各种危险因素进行积极治疗。

【出庭作证】

1.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此案,为有助于法庭庭审、更好地查明事实,通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到庭就本案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具体说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决定派遣两位鉴定人出庭参与庭审与质证。

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受到媒体广泛关注,上海电视台到庭全程录像,当天晚间新闻播出庭审片段及判决结果,其后《庭审纪实》栏目全程播放庭审过程。

2.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鉴定人对案情相关的病历、影像资料进行了重新审核,对鉴定过程进行了仔细梳理。为了更好地说明其中的法律规定、鉴定程序与技术要点,鉴定人查阅了包括《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以及《实用内科学》、《神经病学》在内的技术标准、规范与专著,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3.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6年9月27日,本案在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近百位本案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公交车乘客以及关注本案的各界人士莅临旁听。鉴定人按时抵达,在合议庭的安排下先在法庭外等候。经法庭工作人员通知后,鉴定人携带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步入法庭,在鉴定人席入座。

庭审中,鉴定人按照法庭的要求,首先根据公诉人——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的要求,说明了得出本案鉴定意见的理由:①根据病史及影像学资料,除了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两侧脑室旁多发腔隙性梗死灶及既往体检显示血压偏高外,未提示沈某存在其他自身疾病;②沈某入院后临床亦未诊断其有心肌梗塞等其他心脏疾病,头颅CT片亦仅提示多发腔隙性梗死灶,未见其颅内存在新鲜脑缺血及脑出血等征象,因此上述自身疾病影响机动车驾驶能力的依据不足。

其次,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研究室检验报告书证实,2015年6月10日送检的沈某的尿液、血液中均未检出吗啡、氯胺酮、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均检出利多卡因成分,未检出其它常见药物、杀虫剂及毒鼠强成分。沈某的辩护人要求鉴定人就利多卡因对于身体状态的影响进行说明,鉴定人向法庭确认该检验报告所使用的尿液及血液为沈某入院经抢救治疗所留取的样本后,当庭答复:利多卡因为局部麻醉药,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自身亦遭受多处外伤,应该是临床在清创和抢救的治疗过程中使用了利多卡因,故检验报告中显示了利多卡因阳性的结果,该结果对于其伤前驾驶能力的判断没有影响。

经鉴定人就上述问题当庭予以说明后,法院、公诉人及被告均未再做其他提问,鉴定人顺利完成了出庭任务,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离开了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被告各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经法庭合议,采纳鉴定意见,排除沈某自身疾病对其机动车驾驶能力的影响,认定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