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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人就腰椎交通伤伤残等级法医临床鉴定的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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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0日9时许,韩某乘坐两轮摩托车途中在一转弯处于一辆小轿车迎面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区交警大队在处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交警大队于2016年05月10日向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委托,要求进行对韩某的伤残等级及医疗终结时限,误工、护理期限等进行了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根据腰2椎体爆裂骨折;腰2、腰3右侧横突骨折。依据GB -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9.3条b款之规定,被鉴定人韩某腰2椎体爆裂骨折;腰2、腰3右侧横突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随后韩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向法院起诉张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伤残评定为九级不服,认为医院对韩某经检查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不是粉碎性骨折,怎能参照粉碎性骨折的标准进行评定,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

【鉴定情况】

2016年05月10日,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收到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区交警大队鉴定委托书,委托方提供了韩某的住院病历、X光片、CT片以及相应的材料。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受理后,制定了鉴定计划,委派鉴定人,对韩某的伤情进行活体检查、测量;根据医学影像片数据对损伤部位再次进行三维重建,比对等。

综合各项检验分析,鉴定所于2016年7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韩某腰部损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造成腰2椎体爆裂骨折,腰2、腰3右侧横突骨折,依据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9.3条b款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6年10月12日,鉴定所收到甘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6年10月25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三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胡登松、张俭、胡振娟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6年10月25日,鉴定人胡登松、张俭、胡振娟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

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韩某腰部损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造成腰2椎体爆裂骨折,腰2、腰3右侧横突骨折,依据GB -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9.3条b款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理由如下:

1.首先、脊柱是由(颈、胸、腰、骶、尾椎骨)经韧带、关节及椎间盘连接而成。脊柱各节均由椎体及附件组成成分及其结构形态因所处解剖节段不同而有一定差异。正确识别椎体及其附件,是判定脊柱骨折类型的基础。椎体位于椎骨的前方,多呈矮圆柱形,承受着该椎体以上及躯干部的重量,一般越是下位椎体,其横断面积就越大。在各种损伤中,椎体(尤其是胸椎、腰椎)可能遭到来自矢状轴的屈曲暴力以及来自纵轴的垂直暴力,易导致椎体的压缩性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后者多为爆裂骨折)。此两种椎体骨折类型的区别,主要基于脊柱各解剖范围划分的(三柱理论),该理论对于法医学脊柱损伤的鉴定亦具有指导价值。其次,粉碎性骨折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⑴椎体两处或两处以上骨折累及中柱,但椎管仍保持完整,未见椎管前壁受损破坏及椎管骨性占位的影响学证据;⑵椎体骨折累及中柱达椎体后缘,椎管前壁完整性遭到破坏,有碎骨块(片)突入椎管内对硬脊膜囊造成压迫,可能造成相应脊髓的损伤或者存在潜在脊髓损伤的风险;⑶椎体两处或两处以上骨折,以中柱损伤为主,累及后柱;⑷骨折仅发生于椎体前柱,但确证两条以上骨折线(如T形或V形骨折)并造成椎体(前柱)碎裂成三块以上。再者,脊柱骨折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基于对损伤类型、范围及其程度的准确认定,这是脊柱损伤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先决条件和关键依据。

2.根据韩某腰部的损伤特征:腰2椎体爆裂骨折,腰2、腰3右侧横突骨折,二者损伤基本位于同一平面,腰2椎体骨质断裂,并累及椎体后缘;并且,腰2、腰3右侧横突骨折,说明腰部损伤为严重复合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结合脊柱的解剖学位置、组织结构特征分析,符合外力作用于腰部的致伤特征。外力来源于车辆撞击可以形成;具备较大动能的条件,形成如此严重损伤。

3.根据韩某住院病案记载,交通事故后当日查体即感剧烈疼痛不适,主动活动受限。发现腰背部皮肤软组织明显肿胀,腰椎棘突及棘旁组织压痛、叩击痛阳性,以腰2椎体明显。CT片及X线片示:腰2椎体楔形变,轴扫描腰1-5椎体,腰2椎体骨质断裂,并累及椎体后缘,碎骨片突入椎管,骨小梁结构紊乱,密度不均。综合上述结合阅片所见:

韩某腰部损伤致腰2椎体爆裂骨折,并累及椎体后缘,碎骨片突入椎管,骨小梁结构紊乱,均符合腰椎粉碎性骨折(腰椎爆裂骨折)的条件。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韩某、被告张某代理律师再未提出质询。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庭。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做出认定伤残程度为九级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本案宣判后,法院对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给予高度肯定,鉴定意见起到关键证据价值作用。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与医院临床诊断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韩某腰部损伤致腰2椎体爆裂骨折系粉碎性骨折,与本次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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