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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并出庭质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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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08月11日,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XX总队医院、X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人员参与了出庭质证。

【鉴定情况】

2017年08月31日,受被鉴定人家属委托由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后,仔细阅读分析送检病历资料,复阅送检相关影像学资料,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李某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检验。

综合各项检验,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9月17日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二级;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10月10日,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收到XX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10月16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二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7年10月16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并当庭宣读出庭承诺书。

鉴定人就质疑方提出的相关问题回答如下:

1.关于XX鉴定所提出的未客观检查的答复

(1)因“车祸致伤头痛,全身多处流血、疼痛伴呕吐1+小时”于2016-08-11 至2017-01-17在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查体左上肢无力加重、肌力0级,出院时右侧肢体可见活动、左侧肢体未见活动。因“右侧颅骨缺损3月”于2017-03-01 至2017-05-25在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查体左侧肢体活动障碍,肌力约0级,经治疗后患者左髋部肌肉可见收缩(肌力1级)。在整个住院过程中均存在偏瘫,肌力0-1级。此次临床法医学检查其存在偏瘫(左上肢肌力0级、左下肢肌力2级),与其疾病的治疗过程相吻合的。

(2)其在XX医院的诊断: 脑挫裂伤伴血肿形成,右顶部硬膜下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颅骨凹陷性骨折,顶骨及右颞骨线性骨折,重型脑外伤后迟发性脑水肿,急性大面积脑梗?,脑积水的诊断的来源是CT这个客观检查。在XX医院住院时行:头颅CT示右侧额颞顶骨部分缺损,右侧大脑脑幕膨出;右侧额颞顶叶软化灶;左顶骨骨折、部分凹陷;幕上脑室明显扩大;左侧颧弓骨折。头颅MRI示:右侧额颞顶骨部分缺损,右侧大脑脑幕膨出;右侧顶叶出血灶;右侧额颞顶叶软化灶并灶周胶质增生;左顶骨骨折;右侧脑室旁脑白质疏松;幕上脑室明显扩大,脑积水。2017年8月29日XX医院复查CT示:右额颞顶叶散在大小不等脑软化灶,上述检查亦为客观检查,其损伤程度严重,先后行“开颅探查、去骨瓣减压、颅内血肿清除术”、 “三脑室底造瘘术”、 右侧额颞顶颅骨缺损钛板置入修补术多次手术治疗,其原发性损伤多集中在脑的右侧,其后遗的右侧额颞顶叶软化灶也位于右侧,存在其左侧肢体瘫痪的损伤病理基础。上述偏瘫左上肢肌力0级、左下肢肌力2级的结果与客观的CT检查是吻合的。

2.关于未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李某某进行主客观体征检查。

(1)我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明确记载:是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李某某进行检验。“左上肢肌肉萎缩,左腕下垂状。左上肢肌张力增高。左上肢痛觉缺如,左肱二头肌、桡反射亢进。左上肢痛刺激未见肌肉收缩(肌力0级);左下肢肌肉萎缩,以大腿明显,左下肢痛觉缺如,左膝反射亢进、肌张力增高,左侧巴氏征阴性,左侧腹壁反射消失,左足下垂状,左下肢肌力2级。右侧肢体肌力5级”。上述检查均是根据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的体格检查。

(2)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第4.3.4.1条(p5页)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B.7条(p27页)中明确规定了对瘫痪肌力的检查方法。其中明确规定是对整个肢体的整体检查,并未有规定的所有的肌群进行检查。实际上,我们的瘫痪分为肢体瘫和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和手、足肌瘫痪的运动障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p90)本标准的肢体瘫痪是指大脑、脊髓严重损伤引起的肢体所有肌肉瘫痪,不包括周围神经或肌肉疾病引起的某些肌群肌力下降、肢体部分肌瘫。可见该种瘫痪仅对肢体整体肌力进行检查。而针对上述标准中的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手、足肌瘫或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改变时(5.9.1.7 5.10.1.6条)才按照质疑方所提出的《法医临床检验规范》附录A.7 表2(肌肉肌力的检查方法p29页)进行检验。

3.关于肌力检查的客观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使用指南(p91页)偏瘫:一侧上下肢的瘫痪,主要由皮质运动区、内囊、脑干及脊髓的病损引起。本案中,脑挫裂伤伴血肿形成,右顶部硬膜下外出血后遗右侧额颞顶叶软化灶,而第1躯体运动区便位于顶叶(解剖学P447(顶叶)、455(运动中枢)、465(椎体束)),与其左侧偏瘫存在对应的因果关系、解剖生理学对应关系,有明确的损伤基础,符合上述标准B.7条注(1)和(2)的规定;同样我们是结合其住院过程中的肌力改变情形进行印证的。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使用指南(p90页),为便于分级,目前仍使用按照徒手肌力进行检查和分级。目前仍没有哪一种客观的机器对肌力进行检查的手段。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5条除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监护人或委托人、近亲属到场,对进行尸体解剖的应通知委托人或近亲属或监护人到场外,没有规定需要利害相对方到场。

4.护理依赖程度相关提纲

(1)在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第17页“3.法医临床学检查 李某某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清,轮椅入检查室,对答不切题。”中明确存在对答的情况。可见“没有一句对李某某进行过询问”的说话不实。另外被鉴定人存在智能障碍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询问也得不到可靠的结果。

(2)其实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关键是《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的第3.1.2条(经检查,被评定人应有明确的临床体征,并与辅助检查、病历记载相一致)。在以上在其损伤病理基础,临床体征,辅助检查、临床法医学检查上均存在一致的对应关系。

(3)关于床上活动(翻身、平移、起坐)的认定。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p107页注3: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指护理人员近距离给予伤者抱、抬、搬、背等帮组。而扶助注5:指为了防止躯体伤残者在日常活动时出现行走不稳、摔倒、跌下等危险,而需要他人在旁边实施搀扶、护持等帮组。明显其床上活动:翻身是平躺在床上需要他人一个抱的动作,平移是平躺在床上需要他人搬的动作,起坐是平躺于床上需要他人抬的动作。同样按质疑方的5分,也要求要有翻身、平移、起坐之一项符合他人接触身体的帮组才能评定,可见其前后矛盾。

关于床椅转移(4.1.6 p105页),是指从床上移动到椅子上或从椅子上移动到床上。并不是指的平路行走。病人从床上到辅助器具(从辅助器具到床上)有一定的不同一平面的距离,其在离开辅助器具或起身离开床的瞬间是需要人搀扶的。故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打分是合理的。

法官询问被告方,对宣读的鉴定意见是否有需要质询的?原告、被告双方针对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通过鉴定人出庭质证,质疑方充分理解了鉴定的相关依据,解决了各方的疑惑,对鉴定意见得以一定程度的理解。同时,使法官进一步了解了鉴定中的一些细节及方法,理解了本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鉴定意见最终被受理法院采信并通过调解处理上述交通肇事纠纷。让该案件在短时期内得以合理处理。保证了利害关系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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