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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并出庭质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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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于某某自述于2017年5月14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入桦甸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6月9日出院。

2017年5月14日—2017年6月9日住院病历(桦甸市某某医院,病案号XXXXXX)记载:左侧胸部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肺损伤,左侧少量血气胸;左手外伤,左手第4掌骨骨折,左手中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左手软组织挫裂伤。

被鉴定人2011年曾有“左手外伤史”。

入院后予以对症治疗。

【鉴定情况】

2018年6月11日,吉林金星司法鉴定所收到桦甸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载明:“现委托贵所对于某某误工期限、护理期限、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法院提供了桦甸市xx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本所受理后,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包括:对于xx的伤情进行检查、根据所提供资料进行分析。

综合各项检验,鉴定所于2018年7月2日出具吉金星司鉴所[2018]法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于xx,1、胸部损伤致十级伤残;左手损伤不构成等级伤残。2、误工时间为120天(自受伤之日起)。3、需1人护理60天(自受伤之日起)。

【出庭作证】

1.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8年7月18日,鉴定所收到桦甸市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8年12月6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二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2.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鉴定人对案情相关的病历、资料进行了详细审核,对鉴定过程进行了仔细梳理。为了更好地说明其中的法律规定、鉴定程序与技术要点,鉴定人查阅了包括《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在内的技术标准、规范与专著,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3.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8年12月6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在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职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目前部分法院已要求鉴定人在说明鉴定经过之前,签署如实作证的书面保证)。

问:手部损伤情况为何不予伤残评定?

答:本次外伤造成左手第4掌骨骨折,左手中指近节基底部骨折,左手食末节缺失为原有伤,根据《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4.3伤病关系处理对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本次外伤造成左手功能丧失分值为5分,因此不构成等级伤残,在鉴定意见书中不予评价。

问:肋骨骨折9根,并有多处骨折端不同程度挫伤,为何不予评定为9级伤残?

答:鉴定过程中进一步检查肋骨三维重建,其中左侧第5.6.8肋骨骨折端错位明显符合肋骨骨折法医学改变(尚未达四根肋骨骨折畸形愈合改变),其余肋骨骨折端虽有不同程度的错位,但不符合法医学对肋骨骨折畸形愈合的改变。

问:鉴定意见得出的理由是什么?

答:依照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体格检查,认为:被鉴定人于xx,因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致左侧胸部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肺损伤,左侧少量血气胸;左手外伤,左手第4掌骨骨折,左手中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左手软组织挫裂伤。被鉴定人曾有左手外伤史,左手食指部分缺失为原有伤病,而部分手指活动稍受限可能亦与原有外伤部分相关。

1、目前被鉴定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共9根)已愈合,其中3根肋骨骨折畸形愈合(<4根),参照《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3.7,评定为:胸部损伤致十级伤残;去除原有外伤情况,左手损伤丧失受限估算不足10分。参照《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19,评定为:左手损伤不构成等级伤残。

2、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相关条款之规定,结合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估认为:误工时间为120天(自受伤之日起);需1人护理60天(自受伤之日起)。

经鉴定人就上述问题当庭予以说明后,法院、原告均未再做其他提问,鉴定人顺利完成了出庭任务,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离开了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各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展开了法庭辩论,经法庭合议,采纳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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