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1日,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首次就诊于包钢第三职工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骨盆骨折,骶骨骨折,腰3横突骨折,头皮血肿,左肩、左大腿、左踝、足软组织损伤”。住院3天后转院,就诊于包头市第四医院,诊断为“双侧耻骨、坐骨支骨折,左髋臼前缘骨折、骶骨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头部外伤、左顶部头皮下血肿、额部慢性硬膜下积液,左胸部外伤、双侧胸腔积液,左膝内侧副韧带上止点断裂、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委托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情况】
2016年12月15日,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委托,载明:“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委托贵所行伤残等级法医学鉴定”。法院提供张某交通事故后就医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本所受理后,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包括:对张某的送检病历资料审查、影像学资料审阅、法医学查体等。根据送检资料并结合法医查体所见,本所于2017年01月04日出具包蒙中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伤残等级为X级(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5%。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4月20日,鉴定所收到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5月22日出庭的通知书。工作人员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本案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
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5月22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2016年12月15日,鉴定所接受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本所于2017年01月04日出具包蒙中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伤残等级为X级(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5%。
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送检材料及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双侧耻骨及坐骨支骨折、左髋臼前缘骨折、骶骨骨折及额部慢性硬膜下积液。张某现自觉头晕、记忆力下降。影像学资料示额部硬膜下积液、骨盆骨折畸形愈合。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10.1 a)条“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被鉴定人张某头部伤残等级评定为X级(十级)。依照上述标准第4.10.7 b)条“盆部损伤致骨盆畸形愈合”,被鉴定人张某骨盆伤残等级评定为X级(十级)。余损伤未达到上述标准之规定。
2.被鉴定人张某就医诊断的“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本次送检影像学资料未见确切椎体骨折征象,其胸12椎体伤残等级不予评定。
3.被鉴定人张某就医诊断的“左膝内侧副韧带上止点断裂、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仅就本次送检资料,形成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其左膝伤残等级不予评定。
4.根据内公交明传【2003】44号文之规定(有两处伤残者,在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上,再加上另一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第二处伤残为六级(包括六级)以下,其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5 %计算),被鉴定人张某二处伤残其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5%计算。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
1.被告方表示无疑义。
2.原告张某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为什么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膝内侧副韧带上止点断裂、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的伤残等级不予评定?鉴定人回答:送检影像学资料未见确切椎体骨折征象,椎体楔形变不能与压缩性骨折相混淆。张某伤后首次就医病历资料无左膝关节损伤相关记载,且二次送检住院病历示“双膝、踝可主动活动”、“双下肢感觉、活动正常”,故其左膝韧带损伤具体时间无法确定。
3.法官询问:说明一下法医学鉴定损伤与伤残之间因果关系的法律依据?鉴定人回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评定原则载:“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4.法官询问双方,对鉴定意见是否有需要质询的?原告、被告双方针对鉴定所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
4.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
5.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法院采信鉴定所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