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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人就缺氧缺血脑病致脑瘫司法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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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女,13岁。由于医院诊疗过错导致李某某脑病后遗症引起癫痫、重度智力低下、语言障碍、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一直与医院交涉未果。因医疗损害赔偿,双方发生纠纷。

【鉴定情况】

2013年12月18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某出生时医方在母体产程处理中是否存在过错、目前脑瘫与医疗行为过错之间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 1月7 日,鉴定中心出具齐医三院法鉴中心[2013]临建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脑瘫与医方在产程处理不当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中医方存在的过错为主要因素,参与度为75%。

新生儿李某某出生后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吸入性肺炎、脐带绕颈一周客观事实存在。鉴定时为李某某出生后13年,经查体及辅助检查,确定其目前遗留智力发育障碍,语言功能障碍及癫痫。医方存在过错有:催产素使用无明确指征;催产素量大、浓度过高且无滴数记载;产时记录中宫缩记录不真实;本例为初产妇,因使用催产素不当后产程过快;产科评定的新生儿I度窒息与新生儿病案记载的III度窒息明显不一致,与气管插管也不符。经审查提供的病案记载,李某某出生后窒息原因可排除母体疾病、胎盘异常、胎儿因素,证实与医院产科在产程处置方面不当有关联。因此,根据提供的文证资料,判定遗留的智力障碍,语言功能障碍及癫痫不良后果。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5年4月16日,鉴定中心收到齐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5年4月23日出庭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三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相关事宜。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鉴定人调取多次鉴定的卷宗材料,充分了解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卷宗材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5年4月23日,鉴定人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医方派领导2人、律师1人,儿科、妇科及康复专家各1人出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医方认为该患儿目前的状况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其目前遗留的智力障碍、语言功能障碍、癫痫与患儿先天性疾病及家属放弃治疗有直接因果关系。鉴定人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说明理由。

1.关于患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是造成患儿目前后遗症的唯一病因问题。从病因角度看,先天性疾病不存在依据:父母、家族无遗传疾病史;新生儿病例无先天性疾病诊断与治疗记载;住院期间、出院时口头也没告知有先天性疾病;2000年(李某某20个月)在该医院就医时也没记载有先天病存在,确诊为脑瘫;2002年至2013年在北京多家医院就医之病案无先天病记载,并排除了遗传性疾病。

器质性脑损伤后遗症依据充分。其母待产分娩使用催产药不当,过量事实存在;新生儿围产期重度窒息存在;新生儿缺氧缺血脑病、颅内出血存在(CT确定诊断);20个月后在该医院已诊断为脑瘫。)鉴定时复查MRI继发病变——脱髓鞘慢性期。鉴定时复查脑电图:脑广泛性中度异常;遗留的智、语障与影像CT、MRI所见部位一致;遗留的智、语障与缺氧缺血脑病预后相符;鉴定时聘请的产、儿、神经科专家意见一致,皆认为是缺氧缺血脑病后遗症。

2.关于“患儿出生后窒息原因可排除母体疾病、胎盘异常,胎儿因素”的依据和鉴别诊断问题。依据医方提供的母、子各一份病案客观记载,母既往史健康;家族史:父母体健。鉴别诊断的目的是排出,已写明的排除就是鉴别诊断,本例鉴定分析说明已写明了排除依据,不再赘述。依据《2011年第7版沈晓明王卫平主编的“儿科学”》第四节新生儿窒息之原因相符。

3.关于如果患儿未放弃治疗出院,而按规范继续治疗,是否还会出现目前疾病和诊断依据问题。目前医方认为患者遗留的智力、语言障碍及癫痫与先天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成立。因医方在新生儿住院时没有先天性疾病诊断与治疗医嘱,若是先天性疾病属误诊未治,不存在放弃医疗。关于家属(其父亲)签字之事,听证会医患双方说法不一,须法庭调查认定。虽然患方家属签字是有一定责任的,但在出院问题上医方也存在一定过错。出院医嘱无任何文字记载;若口头告知也存在不详细(如没告知未治愈情况,也没告知会出现什么后果等)。出院时没有再进行CT拍摄,无法判定治疗情况。综上所述,医方所说家属放弃治疗与事实不符。

鉴定人对质询问题进行答复后,在法官的再次询问下,原告、被告双方针对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法庭采纳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医方上诉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8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定李某某所患疾病与医方在产程处理不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某因疾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医院赔偿。原审法院对于李某某所造成损失各项费用的计算以及精神抚慰金的确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予以确认。二审判决后,医方认可并按二审法院重新计算的数额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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