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05月04日23时许,苏某驾驶冀XXXXXX号车行驶至缸窑路西窑掉头时与郑某驾驶的冀XXXXXX号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负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被送至唐山市第二医院救治。2013年05月05日唐山市第二医院入院查体情况:双侧胸部压痛(+),胸廓挤压征(+)。出院诊断: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肺挫伤。2015年08月08日唐山市第二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第5-8肋骨、右侧第5-8肋骨),双侧胸腔积液,肺挫伤。苏某为XXXXXX号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郑某提起诉讼,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情况】
2015年08月04日,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收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书,载明“委托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参照GB18667-2002标准对郑某进行伤残等级评定。”2015年08月31日,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对郑某进行伤残等级评定,首先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郑某进行了体格检查:神清合作,反应良好,自行步入诊室。胸廓对称,呼吸平稳。鉴定人严格审阅了郑某提交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影像学检查,受伤当日即2013年05月05日唐山市第二医院CT可见两侧第5-8肋骨骨折,断端锐利,鉴定当日即2015年08月31日在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指定医院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拍摄CT可见两侧第5-8肋骨结构欠规整,局部骨质密度增高,符合骨折愈合期改变之征象,两侧胸膜呈尖角样改变。综上可见:两侧第5-8肋骨骨折(新鲜),两侧胸膜粘连。经鉴定人研究讨论依据张某伤情、病历记载及检查所见主要诊断为:两侧第5-8肋骨骨折、两侧胸腔积液、肺挫伤致两侧胸膜粘连。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于2015年09月08日出具唐华【2015】临鉴字第X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GB18667-2002标准,被鉴定人郑某损伤符合4.9.5-b,评定为玖级伤残;另据4.10.5-d)Ia值为4%。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6年09月10日,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接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本案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对原告郑某的伤残等级提出疑义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接到出庭通知书后鉴定人及时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确定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鉴定人调取了被鉴定人郑某的卷宗,对其存档的鉴定材料进行再次审阅,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材料:原始的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测量工具。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6年09月22日,鉴定人准时到达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审判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受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对郑某进行伤残等级评定,2015年09月08日出具唐华【2015】临鉴字第X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GB18667-2002标准,被鉴定人郑某损伤符合4.9.5-b,评定为玖级伤残;另据4.10.5-d)Ia值为4%。理由如下:
1.被鉴定人郑某有明确胸部外伤史,根据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及郑某提交的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病历,均能确定郑某两侧肋骨骨折是本次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入院查体情况记载符合肋骨骨折的症状和体征。
2.经审阅郑某受伤当日即2013年05月05日唐山市第二医院CT可见两侧第5~8肋骨骨折,断端锐利,鉴定当日即2015年08月31日在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指定医院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拍摄CT可见两侧第5-8肋骨结构欠规整,局部骨质密度增高,符合骨折愈合期改变之征象,两侧胸膜呈尖角样改变。郑某受伤当日在唐山市第二医院的CT检查与鉴定当日在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指定医院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的CT检查,肋骨骨折部位、根数完全一致。综上可见根据GB18667-2002标准,被鉴定人郑某损伤符合4.9.5-b,评定为玖级伤残;另据4.10.5-d)Ia值为4%的鉴定结论是科学客观的。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表示无质疑,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代理人关某提出以下质询:
1.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在对原告郑某进行鉴定后,出具的唐华【2015】临鉴字第XXXX号鉴定意见书中认定郑某“两侧第5~8肋骨骨折(新鲜)”,根据百科对骨折的定义“骨折系指由于外伤或者病理等原因致使骨质部分或完全断裂的一种疾病,一般骨折三周之内的为新鲜骨折,而三周以后的为陈旧性骨折。”本案事故发生实际为2013年05月04日,所以“两侧第5~8肋骨骨折(新鲜)”明显与2013年05月04日的交通事故没有关系。
2.郑某构成玖级伤残的原因是胸部损伤致8肋骨折,而胸膜粘连也是胸部损伤所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规定“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该鉴定结论中肋骨骨折与胸膜粘连属同一部位的评定,故不应该再加Ia值。
鉴定人答复:
1.肋骨骨折的愈合主要分三个时期:①血肿炎症机化期(伤后6小时-2周内左右)②原始骨痂形成期(伤后4周至8周左右)③骨痂改造塑形期(伤后8周至12周左右)。郑某在鉴定时提交了受伤当日的CT检查可见两侧第5-8肋骨骨折,在鉴定意见书中也有记载,“两侧第5~8肋骨骨折(新鲜)”是指在受伤当日的影像学检查所见。
2.外伤性胸膜粘连一般由胸外伤所致如:肋骨骨折、肺挫伤、血气胸等,造成胸膜粘连的原因是这类患者因胸部外伤后胸膜腔内往往会有渗出性积液,一旦积液中的纤维蛋白沉着在胸膜上,便可导致胸膜增厚,如果纤维蛋白不断沉着,相对的两层胸膜就逐渐粘着了,或者胸膜腔内有肉芽组织增生,则可导致胸膜增厚以致粘连。所以外伤所致的胸膜粘连,在原始病历的诊断上及初始胸部检查中是不会体现的,往往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再复查胸部检查才能显示。肋骨与胸膜腔虽然同属于胸部,但为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因此胸外伤所致的胸膜粘连应参照标准与肋骨骨折分别评定伤残等级。
法官询问被告是否还有需要质询的,被告表示没有。法官宣布出庭人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对此部分内容签字,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主张原告郑某肋骨骨折够成九级伤残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肋骨骨折与胸膜粘连属同一部位不应再加Ia值,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人出庭对上述两点质询均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采信了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下达判决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2016)冀02民终XXXX号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