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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就海口市一起 医疗损害纠纷护理期司法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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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3日,陈某因“左下肢大隐静脉曲张”在海口市某医院血管外科住院,随后于2014年12月9日行“左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及激光闭锁术”,术后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等症状,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陈某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院方赔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鉴定情况】

2015年12月15日,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称鉴定中心)收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委托书,载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诉被告海口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委托对陈某的营养期,是否需要护理、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提供了陈某的住院病历和医学影像学片。鉴定中心受理后,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出诊到医院对陈某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结合送检的住院病历、医学影像学片以及鉴定人法医临床检验所见,对陈某的既往病史、现病史、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等进行分析、讨论。

综合各项检验,鉴定中心于2016年2月16日出具琼华洲司鉴[2016]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某并发症及后遗症为:“左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激光闭锁术”并发心跳呼吸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等致“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陈某“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人数”评定为:营养期为730日,护理期为730日,护理人数为1-2人。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2月14日,鉴定中心收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2月23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鉴定人可以准时出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认出庭费、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7年2月23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签署如实作证的书面保证。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2015年12月15日,鉴定中心接受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委托,对陈某的“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人数”进行鉴定。本中心于2016年2月16日出具琼华洲司鉴[2016]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某并发症及后遗症为:“左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激光闭锁术”并发心跳呼吸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等致“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陈某“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人数”评定为:营养期为730日,护理期为730日,护理人数为1-2人。理由如下:

1.根据送检病历资料记载、病史、入院的临床表现、治疗过程、医学影像学资料及鉴定人检验所见,陈某目前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与医院所行的“左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及激光闭锁术”存在因果关系。

2.因陈某目前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故需由人护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结合陈某实际损伤、治疗及目前情况,陈某“护理期、营养期”综合评定为:护理期为730日,营养期为730日;护理人数为1-2人。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被告方表示无疑义。原告陈某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首先,请问鉴定人“护理期”的概念是什么?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最长可以评定二十年,为何你只评定了“730日”?鉴定人答复:首先,“护理期”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下称“三期标准”)有明确解释,即“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三期标准”的附录A 之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有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陈某现年66周岁,而且现在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如果没有得到较好的医疗护理,容易发生感染,如肺炎、尿路感染、褥疮等,存活时间或长或短。如果不考虑原告的并发症,如肺部感染等情况,直接评定为二十年,对被告方也是不公平的。考虑到陈某的年龄、目前健康情况等因素,其“护理期”可先评定两年,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如果陈某得到很好的医疗护理,两年期限届满时,可就“护理期”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因此护理期评定为730日比较适当。

原告代理人提出所谓的“护理期最长可达20年”其实已并非“护理期”的概念,应当属于“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范畴,这个另外一个鉴定事项,与本案的“护理期”不是同一概念。

在法官的询问下,原告、被告双方针对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的申请。本案宣判后,法院对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给予高度肯定,认为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让法院、原告、被告三方对“被鉴定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下护理期限”的问题有了准确认识,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既坚持了法律正义,又兼顾了利益公平,有效解决了护理期争议,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对该案最后的判决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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