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9日01时许,报案人刘某某在家中休息时,发现其停放在XX县新贸路284营业房门口的一辆棕色比亚迪S7越野车(车牌号:宁AXXXXX)着火。经侦查系犯罪嫌疑人施某某所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施某某精神异常,故为办案需要XX县公安局特委托对被鉴定人施某某俊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阅卷方法、调查方法、检查与诊断方法
(一)调查及书证材料摘要
1.调查材料
第一,据送鉴人员李某反映:2022年8月初,施某某涉嫌几起通过打砸、纵火方式毁车的案件,其中一辆车毁坏较重。经侦查,其中一辆车可能是施某某混淆车辆所致。接触中发现施某某的表达能力和记忆力都挺好的,但是所说的内容让人难以理解。
第二、据被鉴定人的哥哥施某1反映:施某某的母亲间断性精神异常,发病时又唱又跳,施某某幼年时常被其母发病时从炕上摔下;不发病时其母精神正常。施某某幼年时生长发育正常,学习不好,但都能及格;初中毕业后从事挤牛奶、送货等工作,能正常算账,正常工作;18岁左右时由于吃不了家里的苦与家人不辞而别,独自前往XX打工,但并不顺利,两年后返回XX;回来后考取了驾照,开出租车、跑车等。施某某性格阳光、开朗,朋友多,正常年龄段结婚生子,夫妻关系尚好。近六年施某某性格变化大,总是心事重重的,说话也不着调了,比如见到哥哥时会莫名其妙地问“最近有人弄你吗?”情绪不稳定,说翻脸就翻脸,突然间就发脾气,比如他以往特别宠溺自己的女儿,现在却会下手打她(已经上大学)。对家里人也不放心,总是疑心墙角蹲着人,几乎对所有人都怀疑,总说别人有所图、不可靠,感觉他也总是不放心他的妻子单独外出。近两年,他常说有人控制着他的手机,还说他想让哪条街插满红旗就能插满红旗。还发现他的车上备有刀具,他家里也挂有一把一米长的宝剑,问他则说是镇邪的。他还说自己说什么话手机上便会收到相应信息。这两年,他一直开大货车,但不能持久,干不了几天就会和别人吵翻,经济上也是依靠哥哥接济或者刷信用卡。他变得总是垂头丧气的,常唉声叹气,要么就说一些不着调的话,还说临死也要拉个垫背的。2022年6月份时,他曾因要不上工资和老板大吵一架。他的妻子反映施某某一直睡眠不好。
2.书证材料摘要
第一,据2022年8月11日及2022年8月15日先后四次对被鉴定人的讯问笔录:被鉴定人能够讲述清楚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及社会经历,承认作案事实。关于自己的疾病状况,其主动交代“我感觉我的精神有问题”,也承认自己“从来没有看过医生”。关于案件情况,被鉴定人始终表示自己被传唤的原因是“烧了别人的汽车”,而且,“我不知道是谁的车”,也“不认识这个车的车主”,但确定“我烧的是一辆比亚迪牌越野车”,“车的型号我不知道,车牌号是宁AXXXXX”;并且称“我针对的只是这个车的车牌号”。
关于针对车号为宁AXXXXX的车辆的作案次数及作案时间,其在首次笔录中交代为“实施过好几次破坏行为,但是具体时间我都记不清楚了,但都是在一周之内实施的”。进一步讯问中,其称针对宁AXXXXX的破坏行为共计发生过4次,具体经过如下:“第一次,时间大约是8月4日凌晨2时左右,我到那辆车跟前,将汽油洒在了车前方叶子板下的路面上,然后点了火,看到地面着火了我就离开了,这一次没有砸车,只是点了火;第二次大约是5号还是6号凌晨这个时间段,我来到了这个车跟前,用在路边拣的石头砸了这辆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完之后我就离开了;第三次进行破坏的时间我记不清了,还是凌晨一两点钟的样子,我用石头砸了这辆车的主驾驶的玻璃;第四次就是9号凌晨2点左右的时间段,我砸的副驾驶的玻璃,然后撒了汽油,把副驾驶点着了,然后离开的。”被鉴定人对8月9日的烧车过程详细交代为:“2022年8月3日18点左右,我从家里找了3个喝完水的矿泉水瓶子,又从我家里找了一根一米多长的塑料软管,这根塑料软管是我之前在工地上干活的时候拿来的调水平用的透明塑料软管,然后开我自己的车到XX县园艺产业园对面的停车场,把车停下后,我将软管一端插进我自己的汽车的油箱,然后用嘴从软管另一端吸,将汽油吸出来然后灌到我找来的3个矿泉水瓶子里,2个瓶子灌满了,另外1个瓶子灌了一半。灌好之后我就将这两矿泉水瓶汽油放在我自己的汽车上。第一次烧车的时候,我用了1瓶汽油,洒在了那辆车叶子板地下的路面上,用火机点燃了。到了2022年8月9日凌晨1点多,我就从车上将这两瓶汽油拿上,路边扫了一个骑电动车(蓝色)从小区出来后沿富兴街骑到兰山公园南门口,将电动车停到公园门口正对着的那个巷子里,然后步行走到新贸路,往东走到新贸路那一排服装店门口,这辆宁AXXXXX比亚迪越野车就停在新贸路的一个丁字路口路边。”之后,“我拿着这两瓶汽油走到这辆宁AXXXXX比亚迪越野车跟前,当时这辆车车头朝东停在新贸路路南边,我用停电动车时从兰山公园南门正对着的那个巷子里捡到的一块石头,大约拳头大小,我将这辆车靠路边那一侧副驾驶座的车门玻璃打碎,然后将头和手从副驾驶座车窗伸进去,拧开我带来的1瓶半的汽油,将汽油泼到这辆车副驾驶座的座位上,然后用我随身带着的抽烟用的打火机将泼到车内的汽油点燃,当时因为车内温度高,汽油泼进去空气中汽油浓度太高,我一点汽油就燃起来了,将我的左手手臂和脖子烧伤了,然后我就沿着新贸路往西跑到我停电动车的那个巷子,在巷子里骑上电动车,沿着兰山公园南门口那条路向东骑到六六大集那个巷子,向北穿过六六大集那个巷子到如意湖东边酒吧一条街那条路,沿着这条路骑到意湖路,然后沿着意湖路往西骑,到了月湖名邸西A区东边的湖边,我停车在湖边坐了一会,然后骑电动车回家了。”被鉴定人承认自己“(作案)前一天下午四五点多我去看过,当时那辆车就在那里停着”。 关于不选择开车前往而选择骑摩托车的原因,其解释道:“为了隐蔽不被人发现,毕竟是去干这种事,我就没有开自己的汽车。”关于作案工具的处置,被鉴定人称“抽油用的塑料软管扔了,具体扔到什么地方我想不起来了,点火用的打火机我到湖边坐着的时候扔到湖里面了。”
关于作案原因,其强调“在我的意识中,这个车牌号对我及我的家人不友好,我意识中这个车牌号有对我及我的家人侮辱的行为。”“我认为6代表我,Q代表抢,W代表钱,63也带表我,我认为这个车牌号就是在说我抢钱了,这就是对我的一种侮辱。” 并进一步对“侮辱行为”的意思解释为:“就是我脑子里出现过不同的车牌号、不同的车到过我的家门口,就包括被我烧的这辆车,在我家门口不好好停车,直直的对着我家门口,这种行为我就觉得特别不友好,对我及家人是一种威胁,而且这种感觉在我脑子里长期的存在着。”其确定自己仅仅是针对宁AXXXXX车,称“只是针对这辆车的,我要是想点燃周边的话,就会把汽油撒的更广的,燃烧面积更大的。”
而第四次笔录中,被鉴定人对作案次数及作案时间的交代与前几次有一定的差别,解释道:“我之前在公安机关讲的是我毁坏了四次, 其实我是毁坏了三次;之前说的第一次是在那辆车的叶子板附近路边上放火那次,那次不是的,我不知道有没有那么回事,那天警察问我的时候,我就承认了,因为我第一次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时候,我觉得这个事情不是个什么大事情,我就承认了,而且头天晚上我喝酒了,第二天酒还没醒呢,我还有点蒙,所以就在公安机关承认了。真实情况是我针对这个车的破坏就3次,第一次应该就是8月5、6号凌晨一点左右的样子,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这次就是用路边捡了一个拳头大小的石头,砸了这辆车的前挡风玻璃,把玻璃砸裂了;第二次好像是8月7号凌晨, 也是在路边捡了一块拳头大的石头,砸的是副驾驶位置的玻璃,也是砸裂了,没有整个砸破;第三次就是8月9号凌晨,我到车跟前,把副驾驶的玻璃搡了一下,副驾驶玻璃就整个都碎掉了,然后我用准备好的半瓶汽油洒在了副驾驶座位上,然后用随身携带的火机点了火。”并且对于提前准备汽油的时间,其交代的也与前三次有一定差别,称“大约是8月6号左右,准备汽油这个环节和之前所讲的也是有点不相符,一个是时间,之前讲的是8月3号准备的汽油,其实是8月6号准备的汽油;另一个就是准备的量不同,之前讲的是准备了两瓶半汽油,其实是准备了两个半瓶,就是矿泉水瓶子;还有一点就是,8月9日烧车的时候,用了半瓶汽油,另外半瓶汽油我看车跟前有个垃圾堆呢,我就把瓶子扔在垃圾堆上了。装汽油的瓶子,好像是农夫山泉的瓶子还是小苏打水的瓶子,我确实是记不清了。”并进一步解释“因为我之前在公安机机关被传唤之前时候喝酒了,酒还没有完全醒,压力也很大,没有考虑过那么多,所以很多都讲得不真实。”
第二、据受害车主景某某2022年8月12的询问笔录:“2022年8月7日22时许,我将车停放在新贸路294号门口,我就回家去休息了。到了8月8日13时许,我发现我的车前挡风玻璃,左前、左后、右后窗户玻璃被砸了,我就报警了。”被砸车辆为“红色的长城哈佛H6,车牌号为宁AHPXXX”,车上“没有”物品被盗。
第三、据受害车主刘某某2022年8月11日的询问笔录:“2022年7月16日,我将我的汽车停放在XX县兴贸路284号门口的路边上,然后我就去上班,在上班期间我一直也没有动过我的车,到了2022年8月9日凌晨1点左右,我在贺兴贸路284号家中睡觉,我儿子在家中玩耍,他过来给我说:‘爸爸你的车着火了’,我就赶快下楼,因为车就在门口火势也特别的大,我没办法出去,我就打电话110和119报警,过了几分钟消防队就过来了然后把车浇灭了,我才从家中出来,出来后我看到我的车当时已经烧的就剩车架子了。”后来,“我在监控视频中看到,一名男子将我的副驾驶车玻璃砸开,然后爬到车里面,向车里泼了不知道什么液体,然后一点,车内直接着火了。 ”刘某某表示“没有”见过被鉴定人,近期也“没有”与他人发生过争吵。
第四、据XXXX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住院号:33598):被鉴定人主因“疑心大,怀疑被害,情绪差2年余,加重2月”于2022年09月05日收住院。现病史:“患者于2余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精神障碍,表现疑心大,怀疑有人要害自己,担心害怕,在车上放着刀防身。对家人的安全过分的关注,总是担心家人会出意外,担心害怕家人会被人使绊子、受欺负。给家人说自己总是被一股无形的力量控制。夜眠差,入睡困难。情绪差,渐出现不愿出门。当时家属未予重视,患者尚能正常生活、上班,照顾家庭。2月前无明显诱因上述症状加重,表现心烦急躁,担心害怕,说有人还害他,跟踪监视他,不愿出门。别人看他的眼神、说话都是在背后议论他。变得对数字6特别敏感。情绪差,乏力明显,注意力不集中,上班时老走神,没办法继续工作。夜眠差,入睡困难,早醒,每天能睡2-3小时。于8月11日夜间患者无故将路边车辆打砸、烧毁,由民警带至派出所拘留,拘留期间,患者表现言行怪异,夜眠差,民警建议家属带其到我院就诊,今就诊于我院门诊,以‘幻觉妄想状态’收住。”精神检查:“意识清,年貌相符,衣装整洁。问话知答,发呆发愣,暂未查及错觉、幻觉及感知综合障碍。存在被害妄想,觉得周围环境不安全,有人要害他,有人在跟踪监视自己;存在关系妄想,认为别人都在背后议论他,看他的眼神也不对。对6敏感,冲动毁物是因为这辆车的车牌号里面有6。情绪低落,精力下降,乏力明显。注意力不集中,兴趣乐趣减退,什么都不感兴趣。不愿出门,话少、音低。自责,认为自己拖累了家人。食欲差,进食差。入睡困难,早醒,总计睡眠时间2-3小时。有消极观念,认为自己活着没意思,尚无消极行为。期间未出现兴奋话多等表现。自知力不存在。”入院后予以喹硫平联合帕罗西汀口服控制病情。共计住院34天出院,出院诊断: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型。
【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鉴定室,目光平淡,表情忧愁,衣着尚整,查体合作;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问话能答,交谈接触合作;未发现视觉回避及掩饰、夸大等表现。其思维连贯,交流顺畅,提问下可以讲述清楚自己的生活经历及工作经历,称:“施某某”,“48岁”,“1976年6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记不清”身份证号,原因为“吃上药迷迷瞪瞪的”;家住“XX县习岗镇”,上学时学习“挺好的”,和同学关系也“挺好”;“有抽烟的习惯,也喝酒,但都不频繁”;“98年考取A2驾照”,之后“跑车”,曾跑过“出租车、中巴车、货车”,具体为“出租车5、6年”、“大巴车2年”,是“给自己干”,而跑货车是“给别人开”,收入上“还可以”;夫妻关系“挺好”,“有两个孩子,老大18,老二9岁”。
被鉴定人承认自己“心里不得劲”“压抑”,问之原因,起初总是叹气,并不主动谈及,经心理疏导并追问是否有人影响到了他时,则叹气表示认同,称:“有人”,“但我却指不出来是谁”。交谈中显露出被鉴定人近四年持续存在被跟踪感、被害妄想及病理性象征性思维,称:“4年前,我感觉有人跟踪我,甚至要伤害我的家人和我的娃娃”,追问具体是谁时,称“一伙,好多”,是“不认识的人”,最严重的是该团伙还通过“用一个数字骂我”,“比如车牌号数字,这就使得我陷入了一个漩涡”,对其造成的影响是:“我特别恐惧,比如一辆车驶来,带有P、W、宁A、B的,我就特别敏感,甚至厌恶,我感到它侮辱了我,在骂我”,“比如3PHXXX就是在侮辱我”;可疑存在听幻觉,被鉴定人称“偶尔”会在周围无人时听到有人在和他说话,但又表示“好像是感觉到的,不是听到的,好像是在指示我”;存在持续的一系列原发性妄想体验,称“我不自由,走到哪都是陷入了另外一种阴谋的环境,不一定是直接针对我,可能是旁敲侧击针对我”,上述体验持续的时间为“三、四年”;承认自己不放心妻子,但原因是“她做了开颅手术”,并不担心妻子的生活作风问题;被鉴定人常叹气,显示出明显的情绪不好,问其是否心情不好,其点头默认,并不主动表述,追问原因时,称“因为这些人针对我、议论我”,向其核实“这些人”是前面所诉的“团伙”吗,其点头承认,并且称“有时恐惧到草木皆兵,比如轮胎没气了、女儿被人撞了,都和这些人有关。还有我送女儿上学时在巷子的交叉路口时,车子都是在针对我,我特别恐惧,但是我抓不住,还没法解释”;向其核实车上载有刀具的原因,被鉴定人表示“都是防这些人的”;认为手机也出现了问题,“我说什么别人(指团伙)都能知道”。
整个交谈中未发现错觉及感知综合障碍;未发现病理性优势情感,虽有心情差的体验,但认为自己心情不好“100%”都和被团伙迫害、议论有关;意志行为减退,承认自己近年来不愿与他人交流;其生活能力尚可,目前未见冲动等行为;情感淡漠,对周围环境及自身处境并不关心,只是沉浸于叙述自己被迫害的整个过程;智能粗查无异常,表现一般常识、计算力、分析综合及抽象概括能力均与其文化程度相符;自知力不存在,否认自己的问题属于精神方面的问题,仍确信自己的体验。
关于案件相关情况,被鉴定人对自身作案行为供认不讳,与涉案后笔录基本一致,称其作案的原因是:“我感觉它(指受损宁AXXXXX号车辆)在挑逗我、侮辱我的家人,它刺激了我”,刺激的原因是车牌号意有所指,“6代表我,W代表卫生间”,“所以我砸了它”;承认除了砸车牌还砸了“车玻璃”,一共毁坏“三次”,也“点了火”,追问除了对车牌的毁坏,还对车玻璃进行毁坏及进一步放火的原因,其解释为“警告车主”;承认“一个月前就发现了该车牌”。被鉴定人确定只是针对“AXXXXX”,而关于AXXXXX车牌对其造成的其他影响,称“没办法解释,对安全也有影响,还有家人的安全”。关于汽油的来源,被鉴定人称“从我车上抽的”,是“骑电动车过去的”,为了“方便”,也“有”不易被发现的考虑,表示点火后“我就走了”,事后并“不担心”,“我不管”。目前对此事的处理态度是:“从个人恩怨上,砸就砸了;从法律层面上,该怎么处理就处理。”
2.实验室检查:
(1)汉密尔顿抑郁量表(XXXX医院心理测验室建议:此报告仅供临床医生参考):被试人可能为轻或中度的抑郁。
(2)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XXXX医院鉴定室):总分11分,无刑事责任能力。
(3)头颅CT(XXXX医院放射室,检查号:CT00008761):大枕大池。
(4)脑电地形图(XXXX医院脑电地形图室):正常范围脑电地形图。
(5)事件相关电位测试报告(XXXX医院事件相关电位室):总体认知(记忆、注意力)功能异常。
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第10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以下简称“ICD-10”)
1.据住院病历资料记载,被鉴定人因“疑心大,怀疑被害,情绪差2年余,加重2月”于2022年09月05日住院治疗;入院精神检查:“意识清,年貌相符,衣装整洁。问话知答,发呆发愣,暂未查及错觉、幻觉及感知综合障碍。存在被害妄想,觉得周围环境不安全,有人要害他,有人在跟踪监视自己;存在关系妄想,认为别人都在背后议论他,看他的眼神也不对。对6敏感,冲动毁物是因为这辆车的车牌号里面有6。情绪低落,精力下降,乏力明显。注意力不集中,兴趣乐趣减退,什么都不感兴趣。不愿出门,话少、音低。自责,认为自己拖累了家人。食欲差,进食差。入睡困难,早醒,总计睡眠时间2-3小时。有消极观念,认为自己活着没意思,尚无消极行为。期间未出现兴奋话多等表现。自知力不存在。”入院后予以喹硫平联合帕罗西汀口服控制病情。共计住院34天出院,出院诊断: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型。提示被鉴定人存在明显精神异常两年余,其持续异常的体验具有精神病态的临床特点。
2.据相关知情人反映,被鉴定人的母亲间断性精神异常。被鉴定人幼年时生长发育正常,学习不好,但都能及格;初中毕业后挤牛奶、送货等,能正常工作;既往性格阳光、开朗,朋友多,正常年龄段结婚生子,夫妻关系尚好。近六年被鉴定人施某某性格变化大,总是心事重重的,说话也不着调了,突然间就发脾气,几乎对所有人都怀疑,总说别人有所图、不可靠。近两年,被鉴定人常说有人控制着他的手机,言行异常,比如自称他想让哪条街插满红旗就能插满红旗,说自己说什么话手机上便会收到相应信息,称临死也要拉个垫背的,工作不能持久,总是垂头丧气,唉声叹气,睡眠不好。提示被鉴定人存在情绪改变、行为改变的前驱期精神行为异常表现,近两年症状凸显,行为反常。
3.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目光平淡,表情忧愁,查体合作;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问话能答,交谈接触合作;未发现视觉回避及掩饰、夸大等表现。其思维连贯,交流顺畅,提问下可以讲述清楚自己的生活经历及工作经历。交谈中显露出被鉴定人近四年持续存在被跟踪感及被害妄想,存在可疑听幻觉,存在持续的原发性妄想体验。整个交谈中未发现错觉及感知综合障碍,未发现病理性优势情感,意志行为减退,智能粗查无异常,自知力不存在。
4.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以下临床特点:(1)临床症状:被鉴定人存在与文化不相称且根本不可能的持续性妄想,如体验到有团伙迫害他和他的家人;认为车牌号及某些数字针对他,意有所指,影响他;认为很多人背后议论他。(2)严重程度:对自身精神病态无自知力。(3)病程:病程两年余,呈持续性病程。(4)鉴别:①被鉴定人平素无嗜酒和酗酒情况,也无特殊物质接触史,故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②被鉴定人虽有心情差表现,但其情感表现并非主要临床相,为继发于妄想下出现的情感体验,也未达到情感障碍诊断的要件标准,故可排除抑郁相关的情感性精神障碍。
综上,被鉴定人施某某的临床表现符合ICD-10中“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涉案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
4002-2016)
1.据被鉴定人讯问笔录交代及鉴定检查反映,被鉴定人始终确定在2020年8月5日至8月9日之间的毁坏行为只是针对宁AXXXXX号比亚迪越野车,因为该车牌号对他及他的家人有侮辱的行为;而受害车主有景某某和刘某某两个,车牌号也不一样;但实际情况是两个受害车主居住距离很近(一辆停放在新贸路294号门口、另一个是停放在贸路284号门口),两人累加的车辆被毁时间、被毁位置及被毁方式(车主景权利的前挡风玻璃,左前、左后、右后窗户玻璃被砸 、AXXXXX比亚迪越野车的监控视频记载被鉴定人毁坏的手段是:8月9日凌晨1点左右砸开副驾驶车玻璃,然后爬到车里面,向车里泼了不知道什么液体,然后一点,车内直接着火了)与被鉴定人第四次笔录交代的时间和毁坏行为相一致,可相互印证。说明被鉴定人第四次交代的内容可信度高,而且被鉴定人确实存在认错车辆的行为,其主观意愿上的毁坏行为始终是固定地针对AXXXXX比亚迪越野车,只是实际实施过程中对车辆的辨认有误。
2.讯问笔录及鉴定检查中,被鉴定人所述内容较为固定,称“我烧的是一辆比亚迪牌越野车”,“车的型号我不知道,车牌号是宁AXXXXX”,并且称“我针对的只是这个车的车牌号”;也承认作案工具是提前准备的,而且提前一个月就发现了被毁车辆;承认自己“(作案)前一天下午四五点多我去看过,当时那辆车就在那里停着”,“为了隐蔽不被人发现,毕竟是去干这种事,我就没有开自己的汽车”;但被鉴定人同时认为“我认为6代表我,Q代表抢,W代表钱,63也带表我,我认为这个车牌号就是在说我抢钱了,这就是对我的一种侮辱。” 并进一步对“侮辱行为”的意思解释为:“就是我脑子里出现过不同的车牌号、不同的车到过我的家门口,就包括被我烧的这辆车,在我家门口不好好停车,直直的对着我家门口,这种行为我就觉得特别不友好,对我及家人是一种威胁,而且这种感觉在我脑子里长期的存在着。”甚至在鉴定检查时称该车牌还对其家人的安全有影响。提示其作案行为看似有预谋、有动机、有准备,实际都是受精神病性症状(被害妄想及不典型的其他类型的持续性妄想、病理性象征性思维等)直接影响所为,为完全病理性动机。
3.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称对于此事“不担心”“我不管”,认为“从个人恩怨上,砸就砸了;从法律层面上,该怎么处理就处理。”说明被鉴定人涉案时至目前始终对自身作案行为的性质无实质性认识。
综上,被鉴定人施某某在2022年08月涉嫌毁坏车辆时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支持此分析意见。
(一)被鉴定人施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22年08月涉嫌毁坏车辆时处于该病的发病期;
(二)被鉴定人施某某在本案中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