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出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案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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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名称】
【鉴定事项】
【主办鉴定人】
【法院是否采信】
【案情简介】
据送鉴委托书反映,2019年至2020年2、3月份,郑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贩卖有毒有害咖啡,因涉嫌出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委托单位立案调查,因被鉴定人也食用咖啡导致自己出现幻觉和抑郁症症状,为明确被鉴定人案发时有无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故委托我所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方法和使用标准: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及《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为司法鉴定操作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查。
1.书证摘要
被鉴定人郑某某2021年1月14日讯问笔录摘要:问:你有无违法犯罪行为?答:有的,我贩卖了有毒有害食品。问:你把事情的经过详细讲一下?答:……2019年的时候,突然有一个微信好友找我聊天、昵称名称好像叫“古晶”,他在微信上和我说他现在在做美容产品的,就叫我试一下他的减肥咖啡,一开始我是不要的,但是后面他和我说免费试一下他的咖啡,我就同意了。一开始试,我是瘦下来了,后面我就开始向他买减肥咖啡,前前后后我向他买了五六次的样子,平均算下来我一次会买个十四盒左右(我的上家还会送我几盒的),一盒里面是二十五包减肥咖啡、一盒的话是卖我298元一盒,我算算我花在买咖啡上的钱有10000元多一点这样,吃了那个减药之后我人瘦下来了,我的微信上的一些朋友就过来问我是怎么瘦下来的,我就向她们介绍了这个咖啡,她们要的话我也会把我买来的咖啡卖给她们、我现在算一下我大概卖给了五六个人的样子,我记得买家有陈芳丽,其他人的名字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我卖出去的价格是也是298元的价格,有时候还会比这个价格低一点的,我现在算算赚了大概有四千元左右,就这样我从2019年4、5月份左右的时候一直卖到了2019年10月左右,后面因为我的上家不卖货给我了,我也就不卖了。问:事情发生在何时何地?答:时间是在2019年四五月份到十月份的样子,我寄出去的地方一部分是从浙江省金华市寄出去的,也有买家会直接来我这里拿货的。问:你是否知道你卖的减肥咖啡含有毒有害成分?答:我清楚的,我是自吃了以后我自己会产生幻觉、情绪会有点忧虑、焦躁这样的情绪,我就觉得这个咖啡是有问题的,但是具体的成分我不是那么懂的。问:你吃减肥药之前人如何?答:吃之前都还好的,吃了之后才产生这些症状的。问:你既然知道这些咖啡有问题为何还要卖出去给别人?答:因为那些人自己为了减肥要来找我的,这个减肥药也确实有效我就卖给她们了,我其实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的。
据被鉴定人郑某某在XX市精神卫生中心的门诊病历记载:2020年8月4日现病史:因失眠 、心烦、凭空闻语,有阵发性恐惧在XX市中心医院配服力复君安,服药后有时嗜睡。配药:力复君安,普萘洛尔。2020年8月11日:有时仍乱想,心烦,有时仍兴奋,乱语,服药后睡眠改善。配药:复方地西泮,力复君安,普萘洛尔。2020年10月20日、2021年1月19日有配药记录。
2.鉴定调查
被鉴定人母亲盛某玲2021年1月19笔录摘要:问:你来我所(派出所)有何事?答:我是来反映我的女儿郑某某有点精神问题的事情的。问:你把事情详细说一下?答:我的女儿是从2020年7月份的时候开始出现幻觉的,具体的表现就是有时会感觉她隔壁有人在卖淫、感觉她自己手机上的信息被人盗走之类的,但是事实上是没有这些事情的,我们叫她吃东西,她还觉得我们要毒死她这样的,这个症状大概持续了4个月左右,具体时间就是2020年的7月份到11月份左右,后面就没有之前这么严重了,但是有时候还会复发的。问:她有没有住院过?或者是去接受治疗过?答:有的,我带她去XX市精神卫生中心看过的,第一次时间是2020年8月4日,医生大概的意思是说我女儿的反应是有点精神疾病,已经超过焦虑的程度了,具体的病名我说不上来。问:郑某某发病的症状?答:她最严重的时候就是一会出现幻觉感觉有人害她,一会有焦虑的状况,然后情绪比较极端,一会哭一会笑;现在通过吃药好一点了,有时候会复发。问:郑某某的这种状况是否是天生的?答:不是的,可能是吃假冒的减肥药吃的,具体原因我不清楚。问:郑某某发病的时候是否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事情?答:发病的那些事情她自己清楚的,现在提起来她自己都觉得有点好笑的。问:郑某某的这种情况哪些人知道?答:她的朋友、她的邻居、她的奶奶都知道一点的。问:郑某某发病的期限?答:她是2020年7月到11月最严重,后面就好一点了的。
据被鉴定人校友陈某丽2021年3月23日笔录摘要:问:你和郑某某是何时认识的?答:我和她是高中的时候认识的。问:你什么时候向郑某某购买减肥咖啡的?答:最早的时候是2018年五六月份,然后一直持续到2020年下半年的时候(期间大概买过三四次的样子)我也向郑某某购买过的。问:郑某某在高中时候你是否听说过她患有精神疾病?答:没有的。问:你向郑某某购买减肥药的时侯,她给你的感觉是怎么样的?答:我觉得她这个人大大咧咧的,情绪容易激动,但是我没有感觉到这个人精神方面有问题。问:之后你对她是否有精神疾病有无了解?答:就是2021年1月份的时候有一次聊到过,她自己和我提起说她自己去配过抑郁症的药的事情。
被鉴定人高中同学许某仪2021年2月6日笔录摘要:问:你来我所有何事?答:我是来反映郑某某的精神疾病情况的。问:你和郑某某是什么时候认识的?答:我和她是在高中的时候认识的,是高中时候的同班同学。问:郑某某的平常时候的性格脾气如何?她在人际交往上的表现如何?答:她的性格是比较大大咧咧的那种,还是比较好相处的,在人际交往上面她也能和别人正常交往,不会突然焦躁或者是没有理由的抑郁的。问:郑某某有无精神疾病症状?答:之前是没有的,一直到2020年7月份左右开始她来找我玩的时候就开始说有人要害她,说是她有人用手机监视她,人有点急躁的,容易情绪激动,后面她去了医院看,听说是得了抑郁症的。问:郑某某有无接受治疗?治疗的情况如何?答:有的,医院也给她开了药的;治疗情况的话从目前我来看已经好转了她也知道之前那些是幻觉了。问:郑某某是何时开始贩卖减肥药的?答:时间段好像是2019年10月份左右开始卖的,后面什么时候不卖我不清楚了。问:郑某某治疗精神的药物是什么?答:这个我不清楚的。问:郑某某的精神病是否为天生?答:没有的,高中的时候她都是正常的,她自己也是有吃减肥药的,估计是她自己吃成这样的。
被鉴定人小学同学王某尧2021年2月6日笔录摘要:问:郑某某一直以来总体为人如何?答:总体来说还是正常的,但是2020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和她接触,她说她把自己的手机密码忘了,叫我帮她解锁,还说有人要杀她之类的话,我觉得她那个时候精神上是有问题的,到了现在我觉得她已经有点好转了,就是有时候说话比较固执,别人和她意见不一样的时候她会一直尝试说服的。问:郑某某减肥药的事情你是否清楚?答:我知道她卖过减肥药,但是不知道什么时候买的,应该是取得联系之前的事情了。问:郑某某天生有无精神疾病?答:没有的,小学的时候都正常的。问:郑思有无接受精神疾病治疗?答:她自己和我说她有接受治疗的,也吃过精神疾病的药物。问:治疗情况如何?答:我觉得她已经好转了,她现在不会再说有人要杀她之类的话了。问:她病发的时候有无贩卖过减肥药?答:这个我不清楚了,那段时间我觉得她有问题尽量避开她的。
被鉴定人社区工作人员郑某音2021年2月8日笔录摘要:问:你们社区有无一个叫郑某某的精神病管控人员?答:是有一个叫郑某某的女孩,我们社区是没有管控她的。问:郑某某的情况你是否了解?答:不是很了解,这个女孩就是性格上面是有点古怪的,和正常人相比,交际表达上面稍微有点不ー样(具体我不清楚)。可:郑某某是何时开始有这种情况的?答:具体的时间情况我不清楚的。问:郑某某是否确诊精神病?其有无接受治疗?答:不清楚的,我们没有特别关注过这个女孩。
据办案民警孙某泽鉴定时反映:郑某某贩卖在微信微信、支付宝贩卖有毒有害咖啡经查有西布曲明成份,属兴奋剂类。2021年1月对郑某某侦查时她说自己有幻觉。
3.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郑某某由办案民警陪同步入鉴定室,步态平稳,年貌相符,意识清,定向力完整,接触交谈合作,思维流畅。称2019年7、8月份开始吃减肥咖啡,每天一包,之前体重有130斤,服用减肥咖啡后体重降至100多斤,效果最好时瘦到95斤。称服用减肥咖啡后“不想吃东西,想吐,干呕,嘴巴起泡,晚上不睡,容易烦,心脏跳得很快,一天到晚想上厕所,嘴巴很渴”,“呼吸很急促,要大口呼吸,时刻流汗,在空调下还流汗”,“大脑停不下来,一直想东西,什么东西都想,一直醒着”等情况。服用久了“习惯了,也会饿了”,从(2019年)12中旬开始每天一包半,最多时一次会服用两包。2020年4、5月出现“一天到晚躺床上不吃东西,耳边有讲话声”,“我以为旁边人能听到这个声音,问弟弟,他没听到,后来每天晚上听到。”“他们说是幻听,我不认为是幻听,我就让他们仔细听,我感觉自己听力比较好。”“声音一直干扰我,疑神疑鬼”,“走到理发店里,一直怀疑。”“感觉手机也不对,(觉得)软件不是自己下载的,一天到晚查手机,感觉有黑客监控,有人要害我,一天到晚紧张、害怕,感觉手机膜也不对,会盗取脸部信息。”“路上看到有纹身的人,感觉要杀我,感觉摩托车喇叭声、排气声都在围着我转,有人安排好了一样,好像逃不出去了。”因害怕“关窗、锁门,感觉会有坏人爬进来,听到门外有脚步声。”服用减肥咖啡一包半持续到7月底。7月底到XX中心医院看病,因“听到喇叭叫就想跳下去”而被家人8月4日带到XX精神卫生中心去看病。“停服(减肥咖啡)一个月(幻听、多疑)就慢慢消失了,2020年10月稍微好一点,包里翻出来几包,又偷偷吃”,“2020年11、12月彻底不吃了就没有这些症状了。”并称“我自己做过试验,减少服用(减肥咖啡)后声音和想法会少去”。称2019年10月份介绍别人买减肥咖啡时没有出现声音,当时“脑子清楚的,就是焦虑。”“是在脑子清醒时推荐他人买的。”
整个接触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情感反应平稳,意志行为正常,对服用减肥咖啡后出现的幻觉妄想有正确认识,称目前已消失,自知力完整。
4.体格检查
意识清,头部五官无畸形,心肺听诊无殊,四肢活动自如,腹平软,神经系统未发现有明显阳性体征。
5.实验室检查
汉密顿焦虑量表:总分18,提示肯定有焦虑症状。
汉密顿抑郁量表:总分26,提示可能有中度的抑郁症状。
简明精神病量表:总分35。
阳性症状量表:总分12。
阴性症状量表:总分0。
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乱做一气,测验无效。
社会支持评定量表:总分21。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鉴材料结合本次精神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分析如下:
(一)精神医学评定
据送鉴定材料反映,被鉴定人郑某某既往身体健康,无重大内、外科疾病,无精神病史及精神病家族史。无烟、酒嗜好。本案前无精神活物性物质滥用史。自2019年7、8月来长期服用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减肥咖啡,瘦身效果明显,但出现“失眠、心烦、凭空闻语,有阵发性恐惧”,于2020年7月底在XX市中心医院就诊(未提供病历资料),因“听到喇叭叫就想跳下去”而被家人于2020年8月4日带到XX精神卫生中心就诊,配药“复方地西泮,力复君安,普萘洛尔”直至2021年1月19日。
1.据被鉴定人母亲盛某玲反映郑某某是从2020年7月份的时候开始出现幻觉及感觉手机上的信息被人盗走,叫她吃东西她还觉得要被毒死,这些(精神病性)症状大概持续了到11月份左右,治疗后就没有之前这么严重了,但是有时候还会复发的。她这种情况可能是吃假冒的减肥药吃的。据陈某丽反映,郑某某之前没有精神病的,在郑某某购买减肥药的时侯发现她情绪容易激动。据许某仪反映,郑某某之前没有精神病,一直到2020年7月份左右她说有人要害她,有人用手机监视她,人有点急躁的,容易情绪激动,后面她去了医院看。王某尧反映,2020年9月份左右和郑某某接触中,发现她精神上有问题,她说有人要杀她之类的话,后来她有接受治疗的,也吃过精神疾病的药物,现在已经好转了。
2.精神检查所见:意识清,定向力完整,接触交谈合作,思维流畅。2019年7、8月服用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减肥咖啡后,出现心率加快,呼吸急促、深大,时刻流汗,口干,食欲降低等躯体不适,同时存在烦躁,失眠,多思多虑。之后出现幻听、多疑,被跟踪感和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停服或减量服用减肥咖啡后上述症状减少,彻底停服后上述症状消失。整个接触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情感反应平稳,意志行为正常,自知力完整。
3.体格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实验室检查分析: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显示乱做一气,测验无效。故其它心理测验项目结果不予以参考。
4.据办案民警孙某泽鉴定时反映郑某某在微信、支付宝贩卖有毒有害咖啡经查有西布曲明成份。
综合以上分析,被鉴定人郑某某既往身体健康,自2019年7、8月来长期服用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减肥咖啡后出现中枢神经兴奋引起的躯体不适和幻听、多疑,被跟踪感和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精神病性症状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与“西布曲明”摄入量密切相关,2020年12月完全停用减肥咖啡后精神病性症状消失。被鉴定人以上临床表现和病程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二)法定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郑某某患“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其发病由服用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减肥咖啡引起,精神症状于2020年7、8月明显,2020年12月完全停用减肥咖啡后消失。
据被鉴定人在公安机关2021年1月14日的讯问笔录记载,卖减肥药物时间为2019年4、5月份左右到2019年10月左右,且在明知减肥咖啡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售卖,“我是自吃了以后我自己会产生幻觉、情绪会有点忧虑、焦躁这样的情绪,我就觉得这个咖啡是有问题的,”“因为那些人自己为了减肥要来找我的,这个减肥药也确实有效我就卖给她们了,我其实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的。”
在鉴定中被鉴定人称2019年10月份介绍别人买减肥咖啡时没有出现精神病性症状,当时“脑子清楚的,就是焦虑”,“是在脑子清醒时推荐他人买的。”
综合以上分析,被鉴定人在贩卖有毒有害咖啡时无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目前症状缓解)。
2.法定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时)。
本案例事实清楚,作案过程明确,调查材料充分,既有自我口供,也有多个旁证,以及客观检测的结果,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用评定标准准确,结论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