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检索主题词】
【鉴定机构名称】
【鉴定事项】
【主办鉴定人】
【鉴定完成日期】
【法院是否采信】
【案情简介】
(一)案情
2021年04月07日03时30分,XXX驾驶晋JAXXXX晋JTXXX挂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孝义市340省道由西向东行至胡家窑村段碰撞前方同方向XXX驾驶晋JC0088晋J5L91挂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致XXX受伤。
现XXX法院委托我中心对伤者XXX进行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二)病历摘要
据XXX医院300205号住院病历记载,2021年04月07日XXX主因“车祸致右小腿肿胀疼痛伴功能障碍2小时”入院。
专科检查: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脊柱无压痛,右小腿肿胀,畸形,触压痛阳性,局部皮下瘀斑,足背动脉搏动存在,足趾活动良好,无神经血管损伤体征,余肢体未见明显异常体征。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X线示:胸廓对称,纵膈居中无增宽,双肺野纹理清晰,双肺门结构正常,心影大小、形态、位置属正常范围之内,诸肋骨骨皮质连续光整,骨结构正常,双侧膈肌光整,双肋膈角锐利。右胫骨下段及腓骨中段不规则骨皮质(连续性中断),断端明显移位,断端周围有多个碎骨块,周围软组织肿胀。
入院诊断:右胫骨下段及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诊疗经过:完善术前检查,给予行右胫骨下段及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植骨,VSD安置术,术后预防伤口感染,预防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伤口换药,消肿,止痛,功能锻炼。右小腿外侧减张伤口缝合,对症治疗。于2021年04月19日出院。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参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三部两院公告 2017年1月1日实施)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依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二)法医临床学检查
XXX,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山西省柳林县成家庄镇王村下寨则30号。
自述:右踝关节活动不好,右小腿后侧困、痛。
查体:依单拐步入检查室,行走时右腿略跛行,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腱反射存在,病理征未引出。右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一22cm长"7"字形手术切口瘢痕,右小腿下段胫前有一6.5cm×1.5cm手术瘢痕,右小腿中下段内侧有一3.7cm手术瘢痕,右内踝有一4.5cm手术瘢痕。右踝关节被动活动度:背屈-10°,跖屈30°;左踝关节被动活动度:背屈10°,跖屈50°。
阅片:2021年04月07日山西XXX医院XXX右小腿DR155355号X片:右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移位明显。
2021年10月20日柳林弘德医院XXX右小腿8791号X片: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在位,腓骨骨折处未见明显骨痂形成,胫骨下段骨折处骨痂形成,对线略差,内踝关节间隙变窄。
【分析说明】
根据案情、病历资料、辅助检查及查体所见与相关法规适用对委托事项作如下分析说明:
2021年04月07日交通事故致XXX“右胫骨下段及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伤后经XXX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04月07日行“右胫骨下段及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植骨,VSD安置术”,术后给予对症治疗。现伤者治疗已终结,伤情已稳定,达到鉴定时机。
根据病历记载,被鉴定人XXX外伤后存在“右小腿肿胀,畸形,触压痛阳性,局部皮下瘀斑”,X片示右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移位明显,且经手术治疗,说明其存在右侧踝关节损伤的基础。本次鉴定阅片示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在位,腓骨骨折处未见明显骨痂形成,胫骨下段骨折处骨痂形成,对线略差,内踝关节间隙变窄,说明其存在右踝关节功能障碍的病理基础。结合本次查体,其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1+(50-30)/50]/2×100%=70%。依据三部两院联合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条12)款“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之规定,其右踝关节功能丧失70%构成十级伤残。
依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14款“胫腓骨骨折[S82.201]:c)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之规定,建议xxx损伤的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3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
【鉴定意见】
1.XXX2021年04月07日交通事故外伤致右胫骨下段及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遗留右踝关节功能丧失70%构成十级伤残。
2.建议XXX损伤的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3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