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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锁骨和肋骨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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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检索主题词】
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受害人;锁骨;肋骨;骨折;伤残等级;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机构名称】
*
【鉴定事项】
对交通事故致锁骨骨折、肋骨骨折当事人的伤残程度评定
【主办鉴定人】
*
【鉴定完成日期】
2021 年 8 月 04 日
【法院是否采信】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6日,被鉴定人杨某某骑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芙蓉路芙蓉小区路段时被一辆轿车碰撞致伤,住克拉玛依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现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委托,要求对杨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资料摘要:

1.克拉玛依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    

入院日期:2019年10月27日       

出院日期:2019年11月12日

主诉:车祸致右肩外伤12小时

现病史:患者于12小时前因车辆事故致右肩、右胸外伤、伤后右肩疼痛、肿胀,肩关节活动困难,无头晕、头痛、心慌、胸闷、呼吸困难,遂至我院急诊科就诊,完善X线检查示:右锁骨骨折。为进一步治疗,急诊以“右锁骨骨折”收住入院。

既往史:1年前右侧锁骨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于今年7月取出内固定。

专科检查:右肩锁骨处可见陈旧性手术瘢痕,中段处见肿胀明显,上凸畸形,压痛,可触及骨擦感,局部反常活动,右肩活动略受限,右胸壁压痛。

2019-10-27日CT片示:右侧锁骨远端骨折,右侧锁骨远端陈旧性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后,右侧第4、5肋骨骨折,胸12椎体许莫氏结节形成。

治疗经过:完善术前相关检查,积极术前准备,于2019-10-31日在全麻下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预防感染,逐步功能锻炼。

出院诊断:右锁骨骨折(陈旧性骨折再骨折),右胸部损伤,右侧肋骨多处骨折(4,5)。

2.克拉玛依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    住院号:0082806002

入院日期:2021年01月12日       出院日期:2021年01月19日

主诉:右锁骨骨折术后1年余

专科检查:右肩锁骨处可见两处长约8cm陈旧性手术疤痕,局部软组织无红肿,皮肤完整,可触及内固定,右肩关节活动度正常,肢端血运及浅感觉正常。

2021-1-12日我院右锁骨正斜位:右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

治疗经过:完善术前相关检查,积极术前准备,于2021-01-14日在全麻下行右锁骨内固定装置去除术,术后消肿、换药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右陈旧性锁骨骨折。

法医临床检验:

2021年07月29日,对被鉴定人杨X(男,汉族,身份证号:6105231XXXXXXXXXX3)进行法医临床学查体。

鉴定地点: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

依据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设备:钢直尺(XJZX/FIR-PME-1),X光观片灯(XJZX/FIR-ae-1),关节量角器(XJZX/FIR-PME-7)。

自行步入检室,一般情况可,神志清,问答切题,查体合作。

自诉:右侧胸部按压时有疼痛感,右肩关节活动受限。

查体:头颅无畸形,脊柱生理弯曲存在。左上肢,双下肢活动正常。双侧胸廓外观对称。右肩锁部见17×0.5cm手术迹,右肩关节活动受限,活动度(被动):前屈上举125°(健侧170°),后伸25°(健侧45°),外展上举120°(健侧180°),内收35°(健侧40°),水平位内旋85°(健侧90°),水平位外旋75°(健侧80°)。四肢肌力Ⅴ级,肌张力正常,皮肤痛触觉存在。

【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相关病史资料、影像片及法医临床学检查:

被鉴定人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右侧锁骨骨折,右侧第4、5肋骨骨折,两次住院,先后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右锁骨内固定装置去除术”及相关对症治疗。目前治疗终结,符合鉴定时机的要求。本次鉴定之时,被鉴定人上述损伤致后遗右肩关节功能丧失[(170-125)/170+(45-25)/45+(180-120)/180+(40-35)/40+(90-85)/90+(80-75)/80]/6×100%=21.4%(未达25%),据此损伤,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条[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标准,未达到伤残等级,不构成伤残;交通事故致右侧第4、5肋骨骨折(共2根),据此损伤,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7)条[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之标准未达到伤残等级,不构成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某某交通事故致右侧锁骨骨折,右侧第4、5肋骨骨折,其后遗右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功能丧失未达25%),未达到伤残等级,不构成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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