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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脑外伤所致精神伤残程度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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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31日,被鉴定人凌某(男,50岁)因车祸致头部等身体部位受伤。2012年10月18日,被鉴定人在某鉴定机构进行精神伤残评定,鉴定意见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四级伤残”;2013年5月14日,该机构对被鉴定人进行了复核鉴定,鉴定意见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六级伤残”。因被告方仍对该复核鉴定意见仍提出异议,为正确处理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讼,负责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特委托本中心重新鉴定。

(注:本次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缠诉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鉴定过程】

2013年8月23日,本中心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的诉讼材料、被鉴定人受伤以来的门急诊及住院病历资料、伤后不同时间的头颅CT片,对本案鉴定争议焦点及被鉴定人的伤情、治疗康复过程及目前的恢复情况有了基本了解,然后对被鉴定人家属进行了详细询问调查,在掌握较全面的信息后,按《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精神检查。检查中,被鉴定人开始表现呆滞不语,对检查询问无应答、无反应,目光回避,双手不停做些无目的小动作,嘱其抬头看着鉴定人、或嘱其进行肢体活动,均不予理睬。鉴定开始后长时间表现不配合,对其耐心解释、劝说无效,致使精神检查无法正常进行。之后,鉴定人明确告知被鉴定人及家属,被鉴定人如此“失语”表现与病史记载不符,且不能为其脑器质性损害所能解释,因其不合作致使鉴定无法正常进行,可能导致退案结果。此时,被鉴定人突然开始哭泣,边哭边开口说话,称不想活了,鉴定人遂抓住时机,顺利完成了精神检查及智力测验、脑电图、头颅CT等辅助检查。

【分析说明】

1、据被鉴定人妻子孙某反映及病史记录:被鉴定人凌某初中文化程度,既往无精神异常史,车祸前从事修理空调、冰箱工作,工作胜任,生活如常,性格开朗,人际交往正常。2011年1月31日车祸致颅脑外伤,有昏迷史,经治医院根据临床症状和体征结合脑影像学检查,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顶叶脑挫裂伤,左颞顶骨骨折”等,给予开颅清除颅内血肿及对症治疗,现颅骨缺损已修补。经康复治疗,被鉴定人言语表达能力差,在家里基本不说话,生活料理能力下降,生活被动,日常生活活动需家属提供帮助,性格脾气明显改变,情绪变化无常,烦躁易怒,无故发火。本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检查开始后长时间不配合,低头不语,目光回避,小动作多,思维内容不肯暴露,存在明显自我保护表现,经告诫、劝说后被鉴定人方流露出痛苦表情,哭泣流泪,开口说话。接受检查后所见:意识清,检查被动合作,注意力集中,反应略显迟钝,言语简短,对答切题,言语消极、悲观。对车祸经过不能回忆,提示车祸当时存在意识障碍,有逆行性、顺行性遗忘。能具体描述车祸对其所造成的伤害,体诉不适较多。脑外伤后存在性格改变,情绪低落,少言寡语,孤僻退缩,易激惹;记忆力减退,以近事记忆障碍为主;计算能力差,智力水平逊常,结合其在鉴定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表现,说明其智能缺损并不严重。脑电图检查示中度异常。本中心阅片证实被鉴定人车祸后存在脑器质性损害。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

2、被鉴定人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其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社会交往受约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之4.8.1a)条款,构成八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凌某因2011年1月31日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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