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罹患脑肿瘤 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医精神病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邓某某,女,19XX年2月生,大专文化,已婚。
2016年7月12日,被鉴定人邓某某的姐姐邓某以被鉴定人因患脑中枢神经系统重大疾病致认知功能全面受损为由,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邓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法院委托本鉴定所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过程】
(一)调查摘录
1.据卷宗资料反映:被鉴定人邓某某现年47岁。有两次婚史,生育一女,现高中就读。据其姐反映,被鉴定人于2014年9月起病,表现嗜睡、言语减少、反应迟钝、性格改变,有十年驾龄,但10月至11月驾车连发5次“追尾”、擦刮事故后无法自驾车,并逐渐加重,2015年3月份出现行走不稳、全身无力等,4月初出现行走摔倒要搀扶情况,时而有神志不清、意识模糊,2015年4月14日经上海某医院检查确诊,患“颅内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恶性弥漫性淋巴瘤(癌变)和颅内水肿”。4月29日经某医院东院手术切除,转至某医院北院经8次“化疗”病情好转,能独立自主行走、生活自理,言语流畅。但2016年1月17日病情复发,经某医院分院“放疗”5次至7月6日好转。家人认为由于被鉴定人脑部恶性淋巴肿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严重损伤,对思维推理、意识判断、智力认知、反应力、定向力、记忆力造成阻断性、障碍性影响,压迫神经导致行走不稳、右侧肢体无力,虽经手术、“化疗”“放射疗”治疗后明显好转,但病因未根本去除,时而转移复发。目前因病情复发再次在上海市某某医院住院。[摘自邓某的申请书]
2.摘录某医院2015年4月16日被鉴定人的头颅CT影像诊断报告(放射科号:0021XXXXX):“双侧额顶叶及左侧小脑半球异常信号灶伴周围水肿,转移瘤待排,建议MRI增强进一步检查;双脑干、左侧枕叶、双侧基底节区、侧脑室体旁及额顶叶多发腔隙灶等。”
3.据被鉴定人相关就医史记录:(1)被鉴定人邓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至5月11日在某医院神经外科住院, 4月29日行左侧额顶叶肿瘤切除术,出院诊断为:“1、左侧额叶肿瘤;2、左侧恶性淋巴瘤。”(2)2015年5月11日-同月25日、2015年9月9日-同月14日、2015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日,被鉴定人先后三次住某医院北院,接受化疗8次;5月头颅MRI示:双侧额顶叶、胼胝体及左侧小脑半球多发病灶,病灶周围脑实质可见明显脑水肿征象;7月22日复查头颅MR:病灶较前明显减少、缩小,评价PR。被鉴定人经姑息化疗、降颅压等对症治疗,头痛、反应迟钝、右侧肌力下降有所好转,自2015年7月病情持续稳定,故停止化疗,建议每3月定期随访;出院诊断“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3)2016年1月26日至2月6日,被鉴定人因“脑淋巴瘤术后9月,行走不稳1周”住某医院, 接受放疗,出院诊断“脑弥漫性大B细胞瘤淋巴瘤术后化疗后复发”。(4)2016年6月28日至7月6日,被鉴定人因“脑淋巴瘤术后14月,行走不稳3天”再次住某医院,接受对症治疗。 6月30日头颅MRI示:1.脑淋巴瘤化疗后:脑干及双侧基底节区强化影,与前片(4.28)比较强化病灶增多;2.两侧侧脑室旁及额叶腔隙性脑梗塞。出院诊断“脑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术后化疗后复发”。[摘录某医院神经外科出院小结(住院号:970XXXXX),某医院北院12病区3份出院小结(住院号分别为:B03XXXX、B03XXXX、B00XXXX)、某医院肿瘤科2份出院小结(住院号分别为:50XXXX、51XXXX)]
4.据被鉴定人朋友朱某某、肖某某反映:2015年4月12日经邓某某邀请参加她本人的生日聚会,看到邓某某在男友(当时的男友)朱某某搀扶下跌跌撞撞走进包房,看上去眼光傻傻的,像不认识人了,问她怎么了,她也没回答,男朋友说她患病了,她只会看着笑。感觉她和以前大不一样(她原来是非常会说话的人),感觉她脑子出了问题、不太正常。吃完饭她一个人不会走,是男友和几个朋友搀扶走到车里的。[摘自朱某某2016年3月9日、肖某某2016年3月10日所书的两份《证明》]
5.据被鉴定人朋友张某某反映:2015年4月21日去医院探望邓某某,发现她目光呆滞地看上面(天花板),问她什么反应也没有。问是否认识自己、把姓名告诉她,她只是傻傻笑了一下,没有其他反应。[摘自张某某2016年3月10日所书的《证明》]
6.本次鉴定据被鉴定人女儿许某某反映:母亲邓某某是2010年离婚,去年再婚。2014年发病,病情时好时坏,发病时大小便不能自理,脑子糊涂,月初时再次反复,8月16日又住进医院,现在经过治疗后好多了。
7.本次鉴定据被鉴定人护工谢某某反映:从今年三月份开始护理邓某某,她病情好一阵坏一阵,不好的时候不能走路,人也迷糊,讲话乱讲,好的时候清醒点。这次住医院后好多了。不过,还是有些迷糊,有一次下午睡醒后还问‘吃早饭了没有?’现在能下床走路,但要人扶,会要往前冲。
(二)检查所见
1.检查方法 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 0104001-2011。
2.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卧于病床,意识清,定向可,接触交谈合作,情绪平稳。能正确回答姓名、年龄、家人等基本情况,也能讲述一些自己长期在沪经营公司的情况,称:“老家四川,夜大毕业,九几年来到上海,做广告公司,是公司法人,在金山注册,一年赚几十万,现在因为生病关掉2月了。”谈到此次住院,答称:“住院半个月,不能走路,脑瘤。”“现在好点了。”问其患病情况,称:“去年4月发病,头晕想睡觉,在某某(医院)看,说是脑瘤。”“5月,开过刀,在XX(医院)。”“后来复发了。”“住过医院好几次了。”问其刚起病时是不是几次出车祸,答不知道。问是否有记性不好,讲话讲不好的情况,称:“很多事情不记得了。”问当时阶段还在做生意吗,表示生意还好。知道鉴定,问为什么要鉴定,答称:“鉴定(我)没有正常人行为,打官司要用,人家骗我钱,一个男人。”自述目前在某法院打官司,谁上的法庭?答:“妹夫提醒我,我自己去。”谈到为何打官司,称: 去年4月,他拉我去结婚,我不清楚,也没看到结婚证”。“他是不合法的,拿婚姻当儿戏,骗我一百多万,把我银行卡拿去刷。”“把卡密码我跟他讲了,要看病的。”问最近出庭情况如何?答:“开庭我去过,听不明白。”告知目前是受某法院委托鉴定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表示了解,但无具体要求表达,对可能会涉及设立监护人等也无进一步想法和要求。自觉病后记忆力下降好久了,不过时好时坏。嘱其计算“100-7”,开始有些抵触不答,表示问得这么简单的,然后近似回答“94、95。”再解释后,换而问及一些有关生意、再嘱其计算,能配合,称:“分小广告、大广告。按尺寸,按平方算的。一平方米50元。”问一个半平方的费用,答:“75元。”问100元找回时答错,:“20元。”知道现在是下午3点钟,已吃过午饭。接触交谈中,被鉴定人思维连贯,未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检查:计算、记忆能力有所下降,一般理解、判断、常识方面尚可,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存。
【分析说明】
1.据卷宗提供材料,结合本次鉴定精神检查分析:被鉴定人邓某某现年47岁,大专文化,在沪生活多年,长期经营公司,担任公司法人,既往能正常工作、社交,生活能力良好,无精神疾病史。病史反映,被鉴定人邓某某于2014年9月起病,逐渐出现波动性的意识不清、言语减少、反应迟钝、单侧肢体乏力、无故行走摔倒、行走困难等症状;其亲友也补充反映,被鉴定人在病发时,其思维判断、认知、记忆也会明显受损,比如几位朋友曾见到其首次就医前后(2015年4月时),精神状态明显与原来善言能干的一贯表现大相径庭,变得呆呆、傻傻一样,讲话没反应。被鉴定人于2015年4月开始在多家医院诊治,当时4月16日瑞金医院头颅MRI示“双侧额顶叶及左侧小脑半球异常信号灶伴周围水肿,转移瘤代排;双脑干、左侧枕叶、双侧基底节区、侧脑室体旁及额顶叶多发腔隙灶等”,之后明确诊断为“脑部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5月时虽接受左额叶部肿瘤切除术。迄今一年多时期内,继续接受多疗程的姑息化疗、放疗等对症治疗,已反复住院多次。然而病情仍不断进展,目前其脑部癌肿已复发。结合本次鉴定调查,可知其上述病况往往反复波动,住院后会有明显好转,但维持不久又会复发,需要诊治,目前较良好的状态是在此次住院后改善恢复的。予以精神检查可见,被鉴定人卧于病床,肢体活动可,意识清,定向可,思维尚连贯,未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能大致陈述病情及经治情况,自觉病后有记忆减退,对患病时具体表现回忆不清,计算、记忆能力有所下降,一般理解、判断、常识方面尚可,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存。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罹患脑部恶性淋巴细胞肿瘤,迄今短短的1年余的就医期间,虽经诊治仍不断进展复发;影像学检查除脑部肿瘤的多范围浸润外,还可发现脑部多处腔隙性梗塞灶,以及化疗后颅脑改变影。其所患病症,可使其记忆、计算等认知功能有所下降;并且常易因颅内水肿等病变而出现肢体运动障碍、意识障碍等神经系统症状,以及明显的思维、记忆、认知、情感、反应异常等精神行为障碍;往往,这些神经精神症状不断波动复发和加重;在多次住院的治疗期,短期内会有明显恢复,但持续时间较短,无法长期维持稳定,表现为时好时坏、不断波动、容易复发的病程特点。综上,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ICD-10)》,被鉴定人符合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脑部弥漫性淋巴瘤)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碍之诊断。
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经鉴定,被鉴定人邓某某目前所患的脑部恶性肿瘤常易引起一系列神经精神症状,短短一年间已波动复发数次。在本次鉴定的申请日期(2016年7月底)到鉴定检查当日(2016年8月底)的短短一个月时段内,被鉴定人就已经历了症状复发和明显好转的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复发时神经精神症状明显,如神志不清、呆滞、迟钝、讲话乱讲、不认识熟人等,显然思维、理解判断、表达、沟通能力损害明显;而治疗后短期就恢复较好,但是却不能维持及巩固;并且,其病况容易复发、又无法预估。因此,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目前在疾病好转状态时,尚能较客观理解、具体陈述自己所经历的生活事件及民事事务、和一些要求观点,但是,有些具体事件因病也已有一些局限影响;然而,目前状态在其今后生活之中,无法得到较长时间的巩固及维持;其疾病的波动性及复发性,使得其对所将涉及的一系列民事事务及民事活动无法长期全面、稳定、客观地理解辨认及表达意愿,但并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故评定其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脑部弥漫性淋巴瘤)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碍之诊断。
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邓某某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