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重物砸伤足部受害人朱某骨折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7日朱某因“外伤致右足疼痛流血1小时”入院。出院诊断:1.右侧跟骨结节开放性骨折;2.右侧外踝骨折;3.右外侧楔骨、内侧楔骨骨折;4.右侧骰骨骨折。2018年9月17日朱某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程度鉴定以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XXX第一人民医院朱某住院病历(住院号:XXX)记载:2017年10月7日朱某因“外伤致右足疼痛流血1小时”入院。入院后查体:右足背皮肤擦伤,跗横关节压痛(+),右外踝肿胀,局部压痛(+),右跟骨结节处见一长约1.5cm皮肤挫裂伤,跟骨结节触痛(+),右足活动疼痛。X线摄片检查示:1.右侧跟骨结节骨折;2.右侧外踝骨折;3.右跗横关节脱位?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对症支持治疗。2017年10月10日右足CT平扫+三维重建检查示:右侧跟骨、外侧楔骨、内侧楔骨骨折,右侧骰骨外侧骨折。由于骨折无明显移位,无手术指征,给予患肢石膏外固定、抗炎、消肿、止痛等治疗。2017年10月14日出院。
出院诊断:1.右侧跟骨结节开放性骨折;2.右侧外踝骨折;3.右外侧楔骨、内侧楔骨骨折;4.右侧骰骨骨折。出院时患者一般情况良好,右下肢石膏外固定在位,右胫骨远端前侧见大小约5cm×5cm皮肤坏死,局部干燥,右跟骨结节开放性伤口愈合良好,末梢循环良好。出院医嘱:卧床休息3月,6周后拆除石膏外固定,行踝关节功能锻炼,每月复查,我科随访。皮肤坏死区必要时切痂植皮可能。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方法和步骤对被鉴定人朱某进行检验;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朱某影像资料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朱某拄单拐进入检查室,右下肢明显跛行步态,自诉右足不能负重,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右足背后部内侧隆起,畸形,踝关节前方见片状瘢痕4.0cm×7.0cm瘢痕,足跟后部见一条横形长约3.0cm瘢痕,右踝关节肿胀,右踝关节功能基本正常。
其他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3. 阅片所见
2017年10月7日XXX第一人民医院朱某右足正、侧、斜、后位X线片(片号:XXX)1张,示:右侧跟骨结节骨质连续性中断,结节碎裂成数块骨片分离移位;右足内侧楔骨、外侧楔骨骨皮质连续性中断,内侧楔骨碎骨片明显向上凸起;右足骰骨骨皮质连续性中断,断端未见明显移位;腓骨下段骨皮质连续性中断,见一小碎骨片撕脱。
2017年10月10日XXX第一人民医院朱某右足CT平扫+三维重建片(片号:XXX)3张,示:右侧跟骨结节骨折与前片相仿;右足内侧楔骨、中间楔骨、外侧楔骨、骰骨均为粉碎性骨折,骨折碎块向周边移位;腓骨下段骨折与前片相仿。
2018年9月17日XXX医院朱某右足正斜位片、双足负重位足弓X线片(片号:XXX)2张,示:右足右外侧楔骨、内侧楔骨、右侧骰骨骨折部位骨折线模糊,骨痂生长良好,第1、2、3跖跗关节间隙结构破坏,第1跖骨基底部与内侧楔骨接触面分离,内侧楔骨明显向上方移位,内侧楔骨、中间楔骨、外侧楔骨、骰骨之间关系紊乱,间隙模糊;跟骨结节下方见一黄豆粒大小骨刺形成。右足横弓遭破坏其它足弓角度均在正常范围。
阅片诊断:1.右侧跟骨结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侧外踝撕脱性骨折;3.右足外侧楔骨、中间楔骨、内侧楔骨、右侧骰骨骨折;4.右足横弓遭破坏。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资料,结合法医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程度
被鉴定人朱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重物砸伤右足,致右足跟骨结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足外侧楔骨、中间楔骨、内侧楔骨、右侧骰骨骨折,伤后临床经行患肢石膏托外固定以及对症支持治疗后已经医疗终结。目前对其行双足部X线摄片检查示:右足诸骨骨折部位骨折线模糊,骨痂生长良好,第1、2、3跖跗关节间隙结构破坏,第1跖骨基底部与内侧楔骨接触面明显分离,内侧楔骨明显向上方移位,跟骨结节下方见一黄豆粒大小骨刺形成。
足弓可分为纵弓及横弓。足纵弓又分为内侧纵弓和外侧纵弓两部。
内侧纵弓在足的内侧缘,由跟骨、距骨、舟骨、3块楔骨和内侧第1~3跖骨构成,弓背的最高点为距骨头。外侧纵弓在足的外侧缘,由跟骨、骰骨及第4、5跖骨构成,骰骨为弓的最高点。前、后支点分别为第4、5跖骨小头和跟结节的跖面。横弓由各跖骨的后部及跗骨的前部构成,以第2楔骨最高。被鉴定人朱某右足外侧楔骨、中间楔骨、内侧楔骨以及骰骨骨折,由于内侧楔骨骨块分离并向上方明显移位,中间楔骨、外侧楔骨骨质碎裂并向四周分离,导致其右足横弓遭到破坏。加上其右足跟骨结节粉碎性骨折,跟骨底部有一约黄豆粒大小骨刺形成(粉碎性骨折碎片及骨痂形成),导致右足不能负重,行走困难,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综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8条、A.10条之规定,被鉴定人朱某右足跟骨结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足外侧楔骨、中间楔骨、内侧楔骨以及骰骨骨折,导致右足横弓破坏,同时伴有右足根骨底部骨刺形成,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二)关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
被鉴定人朱某伤后在一段时间内需要休息,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并需要适当补充营养以促进机体康复,结合其原发性损伤、临床治疗经过等情况,依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2.15a条、10.2.16a条、10.2.17a条、A.2条、A.4条等规定,其误工期以180日为宜,护理期以90日为宜,营养期以90日为宜。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朱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重物砸伤右足,致右足跟骨结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足外侧楔骨、中间楔骨、内侧楔骨以及骰骨骨折,导致右足横弓破坏,同时伴有右足根骨底部骨刺形成,导致右足不能负重,行走困难,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朱某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