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嘉兴(新联)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眼神经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8年1月10日14时00分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大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临床诊断为脑挫伤伴多发伴血肿形成,右侧动眼神经损伤。现临床体征稳定,因赔偿需要,委托我所对其损伤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海宁市XX医院马某门诊病历(2018.1.10)摘要:车祸致神昏,头部疼痛出血半小时。体格检查:嗜睡,右侧瞳孔0.5cm,左侧瞳孔0.3cm,右前额3cm伤口出血。初步诊断:脑挫伤,蛛血,脑出血。
海宁市XX医院马某出院记录(住院时间:2018.1.10-2018.1.29,住院号:0064XXX)摘要:因“车祸致头痛头晕,阵发性烦躁3小时余”来我院就诊,入院辅助检查:本院2018-01-10头颅CT:右侧额、枕叶挫伤,伴血肿形成,右侧侧脑室后角少量出血,右眼眶壁骨折。入院后,予以卧床休息,药物止血、神经营养、补液治疗,后头痛加重,予以小剂量激素对抗脑肿胀:激素对抗周围神经挫伤肿胀;复查提示出血无增多,脑水肿可,加用小剂量甘露醇脱水。病情逐步好转。后期予以高压氧康复治疗,过程顺利。出院情况:神志清楚,精神可,对答切题,无明显烦躁,右侧上眼睑下垂,瞳孔增大,动眼神经损伤,双眼视物可。出院医嘱:眼科随诊,必要时整形科协助右侧眼睑下垂诊治。出院诊断:脑挫伤(多发伴血肿形成),眶壁骨折(右侧),动眼神经损伤(右侧)。
海盐县XX医院马某出院记录(住院时间:2018.3.21-2018.3.27,住院号:1800XXX)摘要:因“车祸致右眼上睑下垂2月”入院。神志清楚,呼吸平稳,问答切题,口齿清晰,查体合作,视力右0.5,左0.6,平视时第一眼位右眼球外斜,上转、下转、内转受限,右眼睑完全上睑下垂,双眼角膜透明,前房深,房水清,右瞳孔散大,直径约5mm,对光反射弱,眼底视网膜平伏。眼压Tn。住院经过:住院后完善入院常规检查。营养神经治疗:鼠神经生长因子针,甲钴胺针。出院情况:视力右0.5,左0.6,平视时第一眼位右眼球外斜,上转、下转、内转受限,右眼脸完全上睑下垂,右瞳孔散大,直径约5mm,对光反射弱。出院诊断:眶壁骨折(右侧),动眼神经损伤(右眼)。
(二)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2.法医学检查:
神志清,精神好,步入室受检,问答切题,查体合作。
右眼眉弓处可见一3.5cm长线条状瘢痕,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视力:右0.5(-3.25DS矫正0.7),左0.6(-2.0DS矫正0.8)。右眼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角膜透明,瞳孔圆,直径0.4mm,平视时第一眼位右眼球外斜,上转、下转、内转受限,仰头视物。左眼无殊。
3.阅片情况(阅读所有送检的马某影像学片,其中):
海宁市XX医院2018.1.10,CT71XXX(2张):右侧额、枕叶脑挫伤,两侧侧脑室后角少量积血,右侧额部头皮血肿;右眼眶内壁骨折,眶周软组织肿胀。
海宁市XX医院2018.3.9,CT71XXX(1张):右侧额枕叶脑挫伤吸收后改变,颅内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案情、现有的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法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马某于2018年1月1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经就诊医院查体见“右前额3cm伤口出血;平视时第一眼位右眼球外斜,上转、下转、内转受限,右眼睑完全上睑下垂”,经临床完善检查后诊断为“多发脑挫伤伴血肿形成,右侧动眼神经损伤,右侧眶壁骨折”。
动眼神经妻子中脑腹侧脚间窝,紧贴小脑幕切迹缘和蝶鞍后床突侧方前行,穿过海绵窦外侧壁上部,经眶上裂入眶,其躯体运动纤维支配上睑提肌、上直肌、内直肌、下直肌,副交感神经纤维支配睫状神经,参与调节反射和瞳孔对光反射。本例中,结合法医学阅片及法医学检查情况,分析认为本次外伤与动眼神经走形通路相邻近,具有导致动眼神经损伤的解剖基础,其目前损害后果与动眼神经损伤相符合,上述临床诊断成立,因此本次外伤与其目前动眼神经损伤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现伤后半年余,被鉴定人临床体征稳定,伤残评定时机适宜。法医学查体见其右眼眉弓处可见一3.5cm长线条状瘢痕,右眼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平视时第一眼位右眼球外斜,上转、下转、内转受限,仰头视物。其右眼症状符合动眼神经损伤表现。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被鉴定人马某因交通事故致右眼眶内壁骨折、右眼动眼神经损伤,遗留右眼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右眼斜视,分别符合5.10.2-7条、5.10.2-10条之规定,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马某因交通事故致右眼眶内壁骨折、右眼动眼神经损伤,遗留右眼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右眼斜视,分别构成人体损伤十级、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