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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胫腓骨伤残等级及与其股骨陈旧性骨折伤病关系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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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3日,谢某可因纠纷引发冲突被谢某来用刀砍伤,谢某可受伤后即被送入安远县某医院治疗。2016年10月25日经江西A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安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可诉被告谢某来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2018年2月22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可伤残等级、谢某来的伤害在谢某可的伤残中的参与度、与谢某可内固定的拆除有无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鉴定参与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安远县某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201669866):2016年10月13日入院至2016年11月28日出院。患者缘于2小时余前被他人用刀砍伤致全身多处疼痛并流血。受伤后经当地卫生院简单包扎及输液治疗,急诊转入本院。右小腿下段前外侧约4cm长伤口,创缘整齐,深达胫骨表面,可见胫骨骨折,有活动性出血,左小腿下段前内侧约4cm伤口,深达胫骨表面,左大腿远端外侧有约一4cm伤口,有活动性出血,双前臂肿胀、疼痛,无骨擦感,右大腿远端及右小腿近端有一约12cm长手术疤痕,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急诊局麻下清创缝合术,给予预防感染,对症支持等治疗,加强功能锻炼,监测生命体征。于2016年11月05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股骨髁间及胫骨上段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术后予预防感染,促进骨折愈合及对症支持治疗,伤口换药及加强功能锻炼等。出院诊断:1、全身多处刀砍伤;2、右股骨远端骨折及胫骨近端骨折术后。

2.赣南某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590059):2017年5月10日入院至2017年5月15日出院。因右膝关节外伤术后关节功能障碍7月余入院。右膝关节肿胀,局部畸形,可见多处长愈合增生疤痕,右膝关节压痛明显,过伸痛(+),未触及髌骨,膝前软组织凹陷,膝前皮肤感觉减退,右膝关节ROM:00-200。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我院右膝关节正侧位片示右膝关节术后改变,髌骨缺如,拟进一步治疗,已向患者及家属说明了患者病情及治疗方案,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予以自动出院。出院诊断:1、右膝关节术后僵硬;2、右膝关节骨关节炎;3、右胫骨上段畸形愈合并膝关节外翻畸形;4、右髌骨缺如。

3.江西A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谢某可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江西B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谢某可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意见:根据检验所见谢某可因刀砍伤右下肢及原内固定部位,导致内固定物提前拆除,右膝内翻畸形加重择期需行截骨矫正手术治疗,谢某可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人民币叁万元。

(二)法医学检验

1、按照司法部颁布的《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伤残程度作业指导书对被鉴定人谢某可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谢某可扶杖入室,神志清楚,自主体位,查体合作,答问切题。自诉:右膝及小腿骨折外伤为2004年外伤所致。查体见:右大腿前侧至右小腿内侧见39.0cm条状陈旧性手术瘢痕,右膝外侧见7.5cm纵形条状手术疤痕,右膝外侧至右小腿胫前见一长10.5cm线条状手术疤痕,右小腿胫前见一长4.5cm条状瘢痕,左小腿见疤痕。右膝关节活动范围:伸直00,屈曲400;左膝关节活动范围:伸直00,屈曲1300。

3、阅片意见:2016年10月14日安远县某医院X线片(374233号)示:右胫腓骨及股骨陈旧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处已骨性愈合,右膝关节面不整,右膝关节外侧、右胫骨上端固定螺钉钉帽脱出,右髌骨缺如,同比例下测量右胫骨长度为16.5cm,自胫骨平台至钢板末端长7.0cm;2016年11月7日安远县某医院X线片(383385号)示:右下肢陈旧性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后,钉眼可见;2016年12月21日揭东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线片(09488号)示:右胫腓骨陈旧性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后,钉眼可见;2017年4月1日汕头市某医院X线片(64657号)示:右胫腓骨陈旧性骨折,右膝关节面不整;2017年5月10日赣南某医院X线片(765800号)示: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已拆除,钉眼仍可见;2018年3月8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X线片(197号)示:右胫腓骨近端陈旧性骨折,同比例下见右胫骨长度19.3cm,右胫前外伤创瘢痕处至胫骨平台长度为8.8cm。

【分析说明】

根据所提供的影像片、病历资料及法医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鉴定人谢某可的伤残等级评定:

被鉴定人谢某可原有右股骨远端及右胫腓骨近端骨折(自诉为2004年外伤所致),已行手术治疗,自受伤至今已拾余年,现检见遗留创伤性关节炎,其右膝关节活动度丧失(130-40)÷130×100%≈69%,达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75%以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9.6.9款之规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二)关于2016年10月13日谢某来对谢某可的伤害在谢某可的伤残中的参与度评定及与谢某可内固定的拆除有无因果关系评定:

根据本次法医体表检验,并在被鉴定人谢某可右小腿2016年10月13日外伤疤痕处放置金属标志物拍片,结果显示其外伤伤口位于其右小腿内固定钢板以下,不会累及钢板,结合安远某司法鉴定所2016年10月25日检验描述右胫前中段只有一处创伤口,故可推断2016年10月13日谢某来的伤害并未对其钢板造成实质性影响。

根据所提供的X光片,被鉴定人谢某可2016年10月14日X光片可见右胫腓骨上段及股骨下段存在陈旧性骨折,且已骨性愈合,可见膝创伤性关节炎、右髌骨缺如,经询问该骨折为2004年所致,距此次外伤时已十余年,根据所补充提供的安远县某医院2016年11月5日手术记录单,亦显示其右胫骨上段骨折痊愈,故不存在此次伤害后导致钢板提前取出的情形,内固定螺钉为螺纹型结构,此次伤后影像片中只见其右胫骨内固定上端钉帽脱落,而无螺钉断裂,亦无再次骨折或螺钉旁骨裂的外伤性变化,且原损伤程度鉴定书中无右小腿上端外伤的记载,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螺钉钉帽脱落为此次外伤所致,即凭现有证据,其内固定拆除与此次伤害之间存在关联的依据不足,结合所提供影像片原有创伤性膝关节炎及右膝关节处此次无外伤,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谢某可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导致的伤残等级与其自身陈旧性损伤(胫骨平台骨折所致创伤性关节炎)具有直接关联,与此次谢某来的伤害之间具有关联的依据不足。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谢某可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2.被鉴定人谢某可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导致的伤残等级与2016年10月13日谢某来的伤害之间具有关联的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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