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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精神病患者伪装发病期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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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6日下午5时许,嫌疑人丁X在XX市XX县XX街道XX路的宝乐迪量贩KTV一包厢内,强行与被害人陈X发生性关系,后陈X报警,现XX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将丁X刑事拘留。因调查过程中,丁X家属反映其既往有精神病史,为明确丁X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XX县公安局委托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调查

1.被鉴定人丁X既往概况:XXXX人,同胞三人,排行第二,自幼生长发育正常,读书至初中毕业,成绩一般,后在外地打工,2015年来XX县打工,主要从事发传单的工作。2008年在国外打工时开始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猜疑、胡语、行为紊乱,曾住院治疗三次,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据XX县公安局X警官反映(2017年8月2日):丁X主要是做发传单的工作,是一个微信群主,受害人加入该群后两人认识,两人去KTV唱歌的时候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受害人报警。审讯时,被鉴定人一直在哭,笔录断断续续做下来的。现在他每天要吃安定类的药物。以前在XX住过院,他老婆提供的病历。

3.据XX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鉴定人同事XX的询问笔录(2017年7月28日):“丁X今年3月份的时候到我们地方来应聘过,岗位就是送外卖的骑手。丁X在我们地方就是试用期出事情了,被我们辞退了。丁X来了以后就是正常送外卖,过了大概二、三天,一天下午6、7点钟,那天下雨天也黑了,顾客点餐以后丁X负责配送的,可能因为顾客说不清楚地方,丁X就是直接火大不送了,当时和顾客通话的时候直接骂顾客了,之后是其他骑手去送的,事后我们把他辞退了。感觉这个人态度很差,比较暴躁的。平时看起来一本正经的,没有异常的。”

5.据XX省XX市第X人民医院住院病例:2010年12月2日,丁X因“冲动、伤人、情绪不稳2年加重一周入院”第2次住院。2008年在国外打工时首次精神病发,表现多疑,怀疑工会害他,紧张害怕,无法胜任工作,后被送回国内。回到家中仍认为有人在网上通缉他,怀疑别人骂他老婆,怕见人。于2008年9月11日入院,入院后予氯氮平、喹硫平等药物治疗,2008年9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出院后服药不规则,逐渐出现易激惹,发脾气砸东西。近一周明显加重,整日装着匕首,有暴力倾向,家人无法管理送住院。入院后予氯氮平300mg/日等药物治疗及对症处理。2010年12月24日出院,出院时症状明显改善,思维基本通畅,情绪基本稳定,但易激惹,行为基本正常,自知力恢复差。

(二)检查过程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2017年8月2日第一次鉴定:被鉴定人在办案警察陪同下步入鉴定室,但一直痛哭流涕,问话不答,接触不合作,反复劝说无效。故与委托单位协商后暂时中止鉴定。

2017年8月28日第二次鉴定:被鉴定人在办案警察陪同下步入鉴定室,步态平稳,衣着适时,年貌相符。接触欠合作,问其姓名年龄时,不肯回答,反复询问时则主动说“我这个病好不了了”,问其疾病的表现时,则回答“反正有恐惧,有幻觉、幻听”,问其具体细节则不肯回答,自己主动说“有人老是骂我”、“看守所里也有人骂我”。当问及案件情况时,其开始不愿回答,并突然跟鉴定人说“我接个电话”,然后拿起拖鞋一直作打电话状,口中说道“喂,老婆,你怎么没来……有人要杀我……”等,行为表现做作。因接触困难,要求其先回去,准备下次鉴定时。其又表示有话要说,然后开始为自己辩解,称“我是被她冤枉的,她应该是个骗子,其实我没强奸她,当时她是同意的,事后第一天给了她一千块钱。她还让我去给她买衣服、做指甲、买吃的”,“她头发也没乱,衣服也没乱,身上也没有伤痕。她之后问我要十万块,我说要十万,就把她的照片发到群里去,后来因为没有谈拢,一开始是说好的,交男女朋友的,我要负责她全部的消费的”。其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不愿过多讲述。但根据其所述内容,对两人案发前后的过程能够回忆,也能够准确回忆一些细节,如“买了一件裙子199元”等。

2.体格检查:神志清楚,一般情况可,心肺听诊无明显异常,神经系统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3.心理测验:2017年8月28日

(1)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测评结果:不合作,提示测验无结果。(2)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测评结果:不合作,提示测验无结果。(3)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测评结果:不合作,提示测验无结果。(4)艾森克个性测验(EPQ):不合作,弃权答题,测验无结果。(5)格式塔测试(BG):测验行为:不合作,拒绝作画。提示无结果。

4.实验室检查:2017年8月2日

(1)视频脑电图:未见异常改变。(2)脑诱发电位:AEP 、ABR、VEP未见异常改变,P300轻度异常改变。(3)头颅CT(A73462):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1.据卷宗材料,被鉴定人自幼生长发育正常,读书至初中毕业,成绩一般,后在外地打工,2014年来XX县打工,主要从事发传单的工作。2008年在国外打工时开始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猜疑、胡语、行为紊乱,曾住院治疗三次,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据周围人反映,被鉴定人近两年一直在服用氯硝西泮和氯米帕明两种药,2014年来XX打工的,精神状态一直正常的。但性格比较暴躁的,曾在送外面时与客人发生矛盾。看守所里饮食睡眠基本正常,有时会一个人哭,无其他明显言语行为异常。

3.鉴定检查中被鉴定人意识清楚,两次接触交流均欠合作,表现做作,偶有怪异行为,但无持续的行为紊乱表现。未发现智能障碍,主动表示自己有精神病,其对自己既往精神异常的表现能够回忆,所诉症状可能系其既往的疾病体验。但目前无明显注意涣散、思维松散等表现,且其自己无法描述出目前存在任何明确的幻觉、妄想。接触过程中,被鉴定人强调自己有精神病,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对于其他问题则不配合,但要求其准备再次鉴定时则又主动要求再表达自己的想法。根据其在检查过程中的刻意回避、做作行为表现和前后矛盾等特点,结合其在询问、讯问阶段的表现,其作案时无明显精神及行为异常,目前的表现也不符合任何一种精神疾病的临床表现,无法达到任何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不排除被鉴定人故意装坏的可能。

综上所述,依据《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被鉴定人既往虽曾诊断“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无明显精神异常。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既往虽曾诊断“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期间能够正常工作生活,无任何精神行为异常的表现。其对整个案件过程能够做出自己的辩解,对于细节的回忆也前后一致,说明其作案时意识清楚,未受精神病理因素的影响和支配。其对自己的行为的实质有清楚的认识,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辩解。对可能面临的审判有抵触情绪,目前有刻意强调自己的精神疾病,有故意做作的行为表现,试图为自己开脱罪责,也说明被鉴定人对其作案行为具有实质性辨认能力,其自我控制能力也未收到任何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而削弱,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为53分,故评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诊断:被鉴定人既往曾诊断“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明显精神异常。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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