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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器质性人格障碍者受审能力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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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25日,被鉴定人崔某涉嫌酒后驾车造成车内人员两死一伤,崔某本人亦车祸导致颅脑外伤住院治疗。讯问中崔某对由谁驾车情节前后讲法不一,开始时称记不清楚,后又指认是他人开的车,最后承认自己驾车,而其他旁证材料亦说法不一,互相矛盾。2005年7月23日崔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8月1日被取保候审,后恢复工作。经治疗后, 2005年10月13日在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崔某称记不清楚事故经过,并提出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2006年1月19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患有脑外伤性情感障碍(器质性情感性精神病)”,本案遂中止审理。2010年11月崔某考取了驾驶证,2011年4月崔某与其妻在民政协议离婚。人民法院为慎重处理本案,2014年4月12日特委托本中心对其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和受审能力评定。(注:本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崔某患有器质性人格障碍;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鉴定意见平复了多方疑问,十年沉案得以顺利处理。)

【鉴定过程】

2014年4月17日,本中心受理该委托后,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的卷宗材料、仔细整理相关内容,并先后多次要求委托方补充相关调查材料,随后开展了细致的鉴定检查,其中共包含有:被鉴定人车祸伤后病史资料(包含精神科病史)、工作单位出具的案发前后工作证明材料、案后被鉴定人相关笔录、开庭庭审笔录、法院调查视频光盘及情况说明、驾校教练调查笔录。2014年6月20日,3名资深鉴定人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其开展鉴定检查,并辅以头颅CT检查,同时对崔某前妻、弟弟、工作单位领导、居住地居民、被害人家属等开展调查询问。

【分析说明】

(一)关于精神状态

1.据送检材料及调查反映:被鉴定人大学本科文化,既往无精神异常史,担任单位领导,工作胜任。2004年4月25日遭遇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经治医院根据临床症状和体征结合头颅CT检查,诊断为“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硬膜下积液,皮肤挫裂伤,肋骨骨折”。半年后恢复一段时间工作,工作能力下降,勉强胜任,经常为小事与同事发火,顶撞领导。车祸后在家里表现情绪不稳定,言语消极,脾气暴躁,易怒,乱发脾气,为琐事冲动骂人、毁物,甚至要跳楼,夜眠差,头痛,反应迟钝。为此,于2005年10月14日至10月28日和2005年11月13日至2006年1月17日先后两次至心理康复医院住院治疗,病史记载精神状态主要表现为“思维粘滞,情绪不稳,易激惹,行为冲动,自知力存在”,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以后断续门诊至2007年11月7日。2006年1月19日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脑外伤性情感障碍(器质性情感性精神病)”。被鉴定人于2010年重新学车并考取驾照,2011年协议离婚。停诊后仍一直服药,“不去惹他则表现正常,生活能自理,记忆力减退”,“有时会突然发火,不近人情,好好谈话会突然骂人”。2014年6月16日、20日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事由被传唤至人民法院,在询问交谈中情绪稳定,对答切题,在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及进行精神状态重新鉴定时情绪激动,大喊大叫,行为冲动。20日自书申辩材料语句通顺,文字表达意思完整,条理清楚,未见明显智能损害迹象。2014年6月23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〇七医院行脑电图检查,示边缘状态脑电地形图。

2.精神检查所见:其意识清,仪态整,注意力集中,表现警觉、情绪不稳定、易激惹,反应未见明显迟钝,对鉴定检查态度抵触、不配合,不顾鉴定人询问,强烈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固执己见,强调自己遭受严重颅脑外伤,意识丧失,对车祸经过记忆缺失,根据自己受伤及车祸情况反复进行申辩,坚持认为其损伤符合在副驾驶位置形成特点,自己不是肇事司机,是被冤枉的,不应该承担责任,思维粘滞,赘述,言语内容围绕交通肇事纠纷,意思表达清楚。检查中,被鉴定人情绪激动,易激惹,不时大喊大叫,行为冲动,有短时间的爆发性愤怒和攻击行为表现,数度欲挣脱法警的控制,企图撞墙自伤,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存在。头颅CT示“双侧大脑半球内无异常密度影,幕上脑室略饱满”。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人格障碍。

(二)关于受审能力

根据相关刑事审判开庭审理笔录、自书申辩材料及本次精神检查所见等材料反映,被鉴定人知晓自己所面临的交通肇事罪刑事指控,能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努力进行无罪辩护,可见其理解本案刑事诉讼的性质及自己的身份和处境,能为自己进行辩护。根据《司法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规范》(SJB-M-1-2003),评定其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崔某患有器质性人格障碍;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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