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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精神分裂症者的服刑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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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王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因被鉴定人在羁押期间出现行为反常,为明确其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服刑能力状况,看守所委托本中心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2015年9月14日,本中心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及相关精神科病史资料,并于2015年9月18日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反映:被鉴定人系青年男性,既往生活、工作经历欠详。本次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明显精神异常,声称有人在饭菜里下药而绝食;总感觉监室内有人故意针对、监视和侮辱自己,故时常谩骂他人、无故用冰块摔砸地面和栏杆及因琐事殴打同监室人员;在监内固定期间将夹带的脚镣弄坏,在看到管教到场处理时情绪特别激动,有暴力举动及冲监势头,被管教和同监室人员及时控制后又发生咬舌的自伤自残行为。为此曾至某区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精神检查暴露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被跟踪感、情感反应不协调、意志力减退等精神症状,诊断为“偏执状态”。

2.本次精神检查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尚可,思维尚连贯,引出钟情妄想、关系妄想、被跟踪感、被控制感、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内容荒诞离奇,明显脱离现实,情感反应欠协调,智能可,意志要求减退,自知力无。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受精神症状影响,现实检验能力严重受损,甚至将看守所民警作为妄想对象,不能正确认识所承认刑法的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根据《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3-2011),目前应评定为无服刑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应评定为无服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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