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王某于2017年9月13日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受伤,伤后曾先后在垦利区人民医院及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为正确处理此案,现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本中心对王某的伤残等级(包括视觉功能评定)、误工期限、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XX人民医院2017年9月13日住院病历(住院号:0255548)摘要
姓名:王某性别:女 年龄:38岁 入院日期:2017-9-13
出院日期:2017-9-13
入院情况:头部等多处外伤后疼痛伴流血约半小时入院。查体:昏睡状,查体欠合作,右枕部见一约5cm裂口,局部挫伤污染,深达皮下,渗血,右眉弓处一约3.5cm裂口,局部挫伤污染重,深达骨质,渗血。右眼睑青紫肿胀,右侧瞳孔直径约5mm,直接及间接对光反射均消失,左侧瞳孔直径约3mm,直径对光反射灵敏,间接对光反射稍迟钝,右外耳道见新鲜血迹,右颧部及面部肿胀,下唇见一约1cm长裂口,局部挫伤、污染、渗血,下颌处一约2cm裂口,局部挫伤污染,深达皮下,渗血,口腔见血迹。右肩部肿胀,右肩分别见一约5cm及一约6cm长裂口,局部挫伤污染重,渗血,右肩活动受限。
诊疗经过:入院后给予清创缝合,给予吸氧,心电监护,应用止血剂、激素、改善脑功能药物等治疗。
出院诊断:1.脑挫裂伤;2.颅底骨折;3.右眼动眼神经损伤;4.右眼视神经损伤;5.头皮裂伤;6.右眶骨骨折;7.右颧弓骨折;8.右眉弓处皮肤裂伤;9.下唇裂伤;10.下颌处皮肤裂伤;11.胸部外伤 双侧胸腔积液;12.右肩部外伤 右肩部皮肤裂伤;13.腰部外伤;14.尾骨骨折;15.尾2椎体脱位;16.多处软组织损伤。
2.胜利油田中心医院2017年9月13日住院病历(住院号:653569)摘要
姓名:王某性别:女 年龄:37岁 入院日期:2017-9-13
出院日期:2017-10-13
入院情况:头部外伤后疼痛伴头晕、呕吐、外耳道流血4小时入院。查体:神志朦胧,表情痛苦,可回答问话,GCS计分14分。额部明显触痛,多处头皮挫裂伤,右耳有血迹,右肩旁软组织裂伤约6cm,已缝合包扎,四肢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双侧视力粗侧正常,右侧瞳孔直径约6mm,对光反射消失,眼球向上、下、内活动受限;左侧直径2mm,对光反射迟钝,眼球各方向运动正常,面部浅感觉正常。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诊疗经过:完善入院各项检查,给予止血、预防感染、脑保护、补液、营养神经等对症支持支持治疗。
出院诊断: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动眼神经损伤(右);3.视神经损伤(右);4.眶骨骨折;5.颅底骨折;6.脑脊液耳漏;7.颞骨骨折(右侧);8.颧弓骨折;9.创伤性胸腔积液(双);10.尾骨骨折(尾1);11.头皮开放性损伤(多发);12.多发软组织挫伤。
3.XX人民医院2017年10月13日住院病历(住院号:0257012)摘要
姓名:王某性别:女 年龄:37岁 入院日期:2017-10-13
出院日期:2017-12-19
入院情况:头部及多处外伤后30天入院。查体:神志清,右侧上眼睑上抬无力,右侧瞳孔直径约6mm,对光反应消失,左侧瞳孔直径约3mm,对光反应灵敏,右眼视物模糊重影,右眼球上下活动及向内侧运动受限,右侧下颌部触痛,右颧弓处触痛,右眉弓外侧可见一陈旧伤口,长约5cm,愈合良好,右肩部可见2处陈旧伤口,各长8cm,愈合良好,右肩部轻度压痛,左膝部挫伤痕迹,右小腿外侧及右外踝挫伤痕迹,四肢肌力正常,双侧巴氏征阴性。
诊疗经过:入院后给予应用营养神经功能药物,以及对症处理。
出院诊断: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动眼神经损伤(右);3.视神经损伤(右);4.眶骨骨折;5.颅底骨折;6.右侧上颌骨骨折;7.右侧下颌骨骨折;8.尾骨骨折;9.右侧多发肋骨骨折;10.双侧胸腔积液;11.多处软组织损伤;12.瘢痕疙瘩(右肩)。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4-2016]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王某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王某,女性。神志清,精神可,步入检查室,查体合作。张口受限,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仅垂直放入中、食二指,咬合关系可。视力:右眼0.15,矫正0.25。左眼0.25,矫正1.0。双眼角膜清,前房深度可。右眼瞳孔中度散大,直径6.0mm,对光反应消失。左眼瞳孔直径3.0mm,对光反应灵敏。晶体无混浊。眼底:右眼视盘界清,色略淡。左眼底未见异常。右眼上睑轻度下垂,呈外斜视。右眼内、上、下转动均受限。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3.阅片及视觉功能检查
1.2017年9月13日XX中心医院CT片(NO:3619998)示: 未见出血性改变。右侧上颌窦前壁及外侧壁、右侧颧骨、右侧眶下壁及内外侧壁、右侧颞骨骨折。
2.2017年9月13日XX中心医院CT片(NO:3619998)示:尾1椎体前缘骨质不连续。
3.2017年10月2日XX油田中心医院CT片(NO:3619998)报告单示:右侧颧骨、右侧上颌窦前壁及外侧壁骨折,下颌骨右侧骨折。
4.2018年7月26日XX油田中心医院CT片(NO:3619998)示:右侧上颌窦前壁及外侧壁、右侧颧骨及右眶外侧壁、内侧壁见骨质裂隙线,部分断端轻度错位。
5.2018年7月26日XX油田中心医院OCT检查(ID:2018072607)示:未见明显异常。
6.2018年7月30日XX油田中心医院P-VEP检查示:右眼P波振幅较左眼降低。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XX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一)伤残等级评定
1.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颌面部受伤。伤后查体:右颧部及面部肿胀,下唇见一约1cm长裂口,局部挫伤、污染、渗血,下颌处一约2cm裂口,局部挫伤污染,深达皮下。伤后当日CT片:右侧上颌窦前壁及外侧壁、右侧颧骨骨折。伤后第20日(2017年10月2日)复查CT片示:右侧颧骨、右侧上颌窦前壁及外侧壁骨折,下颌骨右侧骨折。伤后住院给予对症支持治疗。经临床体征及影像学检查证实其右侧颧骨骨折、右侧上颌窦骨折、下颌骨右侧骨折诊断成立并系本次外伤所致。现已伤后10月余,近日(2018年7月26日)复查CT片示:右侧上颌窦前壁及外侧壁、右侧颧骨见骨质裂隙线,部分断端轻度错位。目前本中心查体被鉴定人仍遗有张口受限,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仅能垂直放入中、食二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2.27)条款之规定,上述损伤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受伤后右眼视力下降10月余。伤后查体:右眉弓处一约3.5cm裂口,局部挫伤污染重,深达骨质,渗血。右眼睑青紫肿胀,右侧瞳孔直径约5mm,直接及间接对光反射均消失,左侧瞳孔直径约3mm,直径对光反射灵敏,间接对光反射稍迟钝。伤后当日颅脑CT片示:右侧眶下壁及内外侧壁骨折。伤后住院给予对症支持治疗。经过10月余的治疗及康复,目前本中心查体被鉴定人右眼0.15,矫正0.25。左眼0.25,矫正1.0。右眼瞳孔中度散大,直径6.0mm,对光反应消失。右眼视盘界清,色略淡。右眼上睑轻度下垂,呈外斜视。右眼内、上、下转动均受限。OCT示:未见明显异常。P-VEP检查示:右眼P波振幅较左眼降低。诊断:右眼动眼神经麻痹、右眼视神经损伤、眶骨骨折。综上临床体征、影像学检查及目前视觉功能检查认定其上述损伤诊断成立并系本次外伤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2.10)、5.10.2.15)条款之规定,右眼动眼神经麻痹遗留斜视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右眼视神经损伤遗留右眼中度视力损害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二)误工期限、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评定
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颧骨骨折、右侧上颌窦骨折、下颌骨右侧骨折、右眼动眼神经麻痹、颅底骨折、右眼视神经损伤、眶骨骨折、右侧颞骨骨折、尾1椎体骨折。经临床体征及影像学检查证实上述损伤诊断成立并系本次外伤所致。伤后先后三次住院给予对症支持治疗。现已伤后10月余,目前查体被鉴定人仍遗留右眼中度视力损害、斜视及张口受限。结合被鉴定人原发损伤情况、临床治疗及预后恢复等个人实际情况和本地区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标准4.5.1、4.6.2、5.1.11、5.4.3.a)、5.4.4.a)、9.1.1及附录A.4条款之规定,综合评定,上述损伤误工期限应为150日;护理期限应为实际住院天数97日,护理人数应为2人;营养期限应为60日。供参考。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颧骨骨折、右侧上颌窦骨折、下颌骨右侧骨折遗留张口Ⅰ度受限;右眼动眼神经麻痹遗留斜视;右眼视神经损伤遗留中度视力损害。上述损伤后遗症分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十级、十级伤残。
(二)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颧骨骨折、右侧上颌窦骨折、下颌骨右侧骨折、右眼动眼神经麻痹、颅底骨折、右眼视神经损伤、眶骨骨折、右侧颞骨骨折、尾1椎体骨折。综合评定,上述损伤误工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为实际住院天数97日;护理人数为2人;营养期限为60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