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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抑郁症患者的诉讼能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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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潘某与丈夫逄某经自由恋爱结婚,2011年逄某名下房屋拆迁,拆迁事宜由逄某哥哥经手处理,共分得动迁房2套。2012年开始,逄某哥哥以逄某系精神病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宣告潘某与逄某婚姻无效,在首次诉讼未果后逄某哥哥将逄某送入精神病医院,并拒绝潘某探视,欲以此达成潘某与逄某分居多年、事实婚姻破裂的结果。自2012年至2014年间,逄某哥哥共4次以逄某之名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经审法院均未判予离婚。2016年6月,逄某哥哥再次以逄某之名提起离婚诉讼,庭审时潘某诉称罹患抑郁症,为保证该离婚纠纷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于2017年3月6日委托本中心对潘某在该案中的诉讼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人在详细审阅送检材料后,要求法院补充潘某在精神病医院的就诊病历,并对潘某近期在社区的表现进行了调查取证,在相关材料齐备后于2017年4月17日开展鉴定工作。鉴定过程中首先对潘某的妹妹进行了鉴定调查,之后依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的相关规定对潘某进行了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1、潘某既往工作生活正常,自2012年丈夫起诉离婚后便出现精神异常表现,心情不好,想哭,眠差,食欲差,消瘦,有恐惧感,有冲动、自杀及伤害丈夫弟弟等人的言语。

2、2015年5月份,潘某至某心理咨询中心就诊,精神检查中能讲述家庭矛盾情况,诉为诉讼感到苦恼、难过、心情差,感到生活无望,想了结自己,随身带刀想伤害丈夫弟弟等人,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间多次复诊,病程中表现有偏执、易激惹、报复心理及消极观念,亦有烦躁、坐立不安、浑身冒汗等神经症样症状,诊断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2016年6月精神检查示愁眉不展,情绪低落,兴趣减退,有疲乏感,思维迟缓,记忆减退,有消极观念,有紧张、焦虑,食欲减退,入睡困难、早醒,无情绪高涨、兴奋话多、精力充沛等情况,诊断为“抑郁症”。

3、潘某妹妹反映近1-2年来潘某精神状况仍差,时常哭泣,一点事情就说个不停,有消极念头,无实际行动,日常生活尚能自理。

4、本次鉴定检查见:潘某神志清楚,接触被动、合作,对答切题,思维尚连贯,记忆、智能未见异常,情绪低落,哭泣,谈及离婚时较为激动,有冲动言语,兴趣减退,自我评价降低,有消极观念,意志要求适切,自知力不完整。

综上,根据《ICD-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潘某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发作)。由于其目前处于发病期,仍存在明显的消极观念,涉及离婚诉讼时冲动、易激惹,不能合理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根据《司法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规范》(SJB-M-1-2015),应评定为无诉讼能力。

【鉴定意见】

潘某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发作),对本案应评定为无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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