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利用微量生物检材和整理分离痕迹对肇事逃逸案件的痕迹进行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7日20时50分许,XX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XX县XXX镇XX村南一人(后经调查,死者为杨某,男,71岁)倒在路上,已经死亡。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莘县大队事故民警达到现场后对现场展开现场勘查(图1),经勘查发现杨某倒卧在现场,脑浆溢出并散落于地面,身上衣物多处见破口,杨某双足所穿鞋缺失,距杨某倒卧位置西约800处路边(莘县邹五路25km+350m处)见一双鞋子及车辆部件散落物,该鞋经杨某家属辨认为杨某所有,事故现场未发现嫌疑车辆。
2018年2月28日接群众报警称,在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一条机耕路上发现一辆被抛弃的黑色轿车(图2),悬挂鲁D号牌,车内无人,车窗玻璃碎裂。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莘县大队民警到达停车地点后,发现该车前部部件有损毁,前风窗玻璃碎裂,经初步核对该车前保险杠颜色和2.27交通肇事逃逸案现场散落物颜色基本一致,该车有重大肇事嫌疑,但经对该号牌查询,发现该车为套牌,XX县大队兵分两路,一路对该车的所有人和事发时该车驾驶人展开侦查,另一路办理司法鉴定委托,对悬挂鲁D号牌小型轿车与杨某是否发生过碰撞进行鉴定。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莘县大队提供以下材料:
(一)悬挂鲁D号牌小型轿车;
(二)道路交通事故卷宗图文材料(复制件);
(三)现场散落物;
(四)杨某头皮组织物(DNA样本);
鉴定要求:对悬挂鲁DXXXXX号牌小型轿车与杨某是否发生过碰撞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参照GA 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及现场散落物的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委托人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作出鉴定意见。
(二)被鉴定车辆(图3)
车架钢印号为LSVT4133X9N×××,前保险杠距地高21cm~50cm、距其右侧0cm~45cm缺损(图7),其断面新鲜;发动机舱盖右前角见擦痕伴凹陷变形,并见黑色涂层崩裂;前风窗玻璃以距右边缘22cm、距下边缘24cm为中心呈蜘蛛网状碎裂(图4),碎裂中心处检见数根黑、短毛发(图5),用洁净棉棒在玻璃碎裂处擦拭并提取部分玻璃碎片作为检材备检;右A柱见明显擦痕,其边缘处的前风窗玻璃裂痕处附着有大量黑色纤维。
(三)现场散落物
共两块(图6),呈片状,面积一大一小,黑色,其断面局部较新鲜,其中面积较大的一块一侧面见横向刮擦痕迹,并粘附绿色物质。
【分析说明】
将现场散落物中面积较大的一块与被鉴定车辆前保险杠右部缺损部位进行拼接比对(图8),发现两者在颜色、厚薄尺寸、断面新旧程度、自然弯曲形态等方面均表现一致,两者表面痕迹具有连续性,经拼接,其中一侧分离面能完全吻合,分离线能形成凸凹结构对应关系,两者具备同一认定条件,即被鉴定车辆前保险杠残余部分与现场散落物中面积较大的一块为同一整体所分离。
被鉴定车辆正面右部所检见痕迹,如前保险杠右部缺损、发动机舱盖右前部痕迹、前风窗玻璃碎裂及碎裂部位粘附毛发等,结合上述整体分离痕迹的检验,从部位、形态、附着物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分析,符合该车正面右部与软性客体(如人体)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特征,再结合杨某身体部分损伤情况及DNA检验结果分析,被鉴定车辆正面右部与杨某身体发生过碰撞成立。
【鉴定意见】
悬挂鲁DXXXXX号牌小型轿车正面右部与杨某发生过碰撞成立。
事故现场(图1) 抛车现场(图2)
被鉴定车辆(图3)
前风窗玻璃碎裂(图4)
前风窗玻璃碎裂部粘附的毛发(图5)
现场散落物(图6) 被鉴定车辆缺损部位(图7)
整体分离痕迹检验(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