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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案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事故因果关系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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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某日13时许,赣C-XXXXX福田牌XXXX轻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甲车)与赣A-XXXXX飞碟牌FD5046XXYP10K轻型普通货车(以下简称乙车)涉嫌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观田加油站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致甲车车主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民警多方调查,仅有的一位目击证人赵某述,甲车司机邓某倒车时看到后面乙车停在路边,然后邓某下车查看两车之间的位置,此时,甲车溜车导致其司机邓某头部被上述两车挤压。

根据证人赵某描述是甲车自己溜车将其司机邓某挤压至乙车处致死,但死者家属不认同证人说法,认为好好的车停着发生溜车再将司机挤压到别的车上挤死的说法太过离奇,要求警方一定要调查清楚,给出一个科学明确的调查结果。由于事发现场无监控,且发生人员死亡的案件,办案单位在接到本案后,非常重视,在调查工作上务求谨慎客观,在参考家属建议情况下,决定找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对此案进行相关鉴定。鉴于此,办案单位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本起交通事故所涉的相关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XX公安局交警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赣C-XXXXX福田牌BJ3042DAPEA-G1轻型自卸货车(甲车);

(二)赣A-XXXXX飞碟牌FD5046XXYP10K轻型普通货车(乙车);

(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

【鉴定过程】

本案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参照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41-2014《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及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条款,对事故车辆及其他材料进行检验、并作出鉴定意见。

(一)甲车

车辆识别代码:LVBV3PDB7GXXXXXXX。

车辆后栏板向左呈水平旋转270°,贴合在车辆左侧栏板外,车箱左后部(包括车箱后栏板、后栏板铰链、车箱左侧栏板)距地高129cm~160cm范围见多处由后向前的擦拭痕迹,表面泥灰呈减层,痕迹边缘不清晰,局部粘附毛发;车箱底板后侧距地高129cm~138cm、距右端30cm~41cm与66cm~74cm见两处泥灰擦拭痕迹,并呈现潮湿时擦拭的特征。

车辆安装有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控制装置。车辆未启动前,接通电源,见气压表两指针均为零,气压警告灯常亮,左、右后轮制动分泵推杆向下伸出,外表观察,右后轮制动推杆较左后轮制动推杆为新、污染也少,可以表现为较晚装配使用。启动发动机后,待气压表警告灯熄灭、气压表两指针均大于0.6MPa时,左后轮制动分泵推杆逐渐向上缩回,但右后轮制动分泵推杆不能完全缩回,右后轮仍处于持续制动状态,当人力向上敲击该轮制动推杆时,该制动推杆可完全缩回,该轮制动完全解除。

(二)乙车

车辆识别代码:LZOB9PD35AXXXXXXX。

驾驶室右侧后部距地高125cm~146cm范围见凹形变形,伴由前向后擦拭痕迹;驾驶室右侧后部距地高85cm~95cm范围见碰擦痕迹,局部粘附疑似人体组织物;货箱右前部扶梯以距地高141cm处为弯折点向左后方弯折变形,周边部件局部见泥灰擦拭痕迹。

(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现场位于道路南侧的由西向东的非机动车道内,道路南侧有一无名汽修店,路面潮湿,现场图以道路南侧边缘线为基准线,以观田站公交站台引出的与道路相垂直直线与基准线的交点为基准点。甲车头东南、尾西北停在非机动车道内,其右后轮距基准点东西向垂直距离为45.4米、距基准线3.0米,其右前轮距基准线0.8米。乙车右后轮与甲车右后轮的东西向垂直距离为2.8米、距基准线5.9米,右前轮距基准线5.9米。甲车左后轮东北方地面见一滩血泊,其中心距基准线4.9米。甲车车主邓某头东南(血泊处)脚西北(乙车右前轮旁)仰卧在现场。甲车前轮呈一定角度向右偏转。

(四)现场模拟试验

将甲车按现场图的停止位置、并按现场勘验时的转向轮向右偏转的角度停妥,固定方向盘(转向轮的偏角)将车辆行驶至汽修店门前空地(前轮距基准线9.5米)制动、放空档,然后试验人员停止任何操作,此时,车辆因右后轮制动器故障,车辆处于持续制动状态;当参加试验人员用外力作用于车身后(包括关闭车门、敲击右后轮胎和直接推回右后轮制动推杆),右后轮制动可以解除,车辆开始缓慢向后倒溜,并越过路缘石直至机非隔离花坛处自行停止,然后又慢慢向前溜至现场图所示位置。整个倒溜过程(除倒溜初始阶段)由两人在车后阻推,但无法推住。上述试验进行过多次,情况基本雷同。

对该事故现场甲车运动轨迹的坡度进行测试:从倒溜起始点至路缘石间的地面为泥土路面,局部凹凸不平、其整体平均坡度约为-3.5°,路缘石至现场图上甲车右前轮的停止位置间有泥土沉积、其平均坡度约为-10.8°,现场图上甲车右前轮的停止位置至机非隔离花坛的平均坡度约为1.3°。

(五)邓某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摘录

检验情况:左眼睑青紫肿胀,双耳及鼻腔内药棉填塞并血迹附着,额部见约4×2cm擦划伤,左颞部见短条状头皮裂创,已缝合,颈部正中见气管插管切口;左手腕尺侧见小片状皮肤擦伤,右手纱布包扎,右手背见皮肤挫裂创,已缝合,周围见散在小片状擦伤,右食指掌侧见皮肤挫裂创,已缝合。

分析说明:尸体检见死者邓云武头面部及肢体等处损伤,系钝性暴力作用所致,碰撞挤压等作用可形成。

(六)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摘录

支持现场车辆甲车及乙车检验DNA与邓某DNA为同一个体所属。

【分析说明】

(一)两车碰撞形态分析

根据甲乙两车的痕迹检验所见,两车的碰撞痕迹在部位上可以互相印证,符合甲车的左后部与乙车货箱右侧前部呈一定角度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特征;又结合邓某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符合甲乙两车碰撞时,邓某处于两车碰撞部位之间被碰撞挤压,而甲车在碰撞受阻后又向前溜至现场停止位置,邓云武倒于现场的事故形态。

(二)甲车安全技术状况及与事故因果关系分析

根据对甲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所见分析,甲车的右后轮制动装置存在制动推杆不能有效回位的故障(制动作用不能自行解除)。

通过现场模拟试验发现,甲车在现场特定的环境(坡度)下,当上述故障存在并作用时,车辆能起到制动作用使其能停止、不倒溜;但当人为施于外力时,右后轮制动作用会间接或直接地解除,车辆会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自行倒溜。

【鉴定意见】

赣C-XXXXX福田牌BJ3042DAPEA-G1轻型自卸货车的左后部与赣A-XXXXX飞碟牌FD5046XXYP10K轻型普通货车货箱右侧前部发生过碰撞,且邓某在这次碰撞中被碰撞挤压成立;赣C-XXXXX福田牌BJ3042DAPEA-G1轻型自卸货车右后轮制动装置存在不能有效解除制动作用的故障,不排除在特定的现场环境(坡度)下因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倒溜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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