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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精神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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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5日,被鉴定人罗某因交通事故受伤。2017年10月30日,经当地某鉴定机构鉴定,罗某患有颅脑外伤后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后被鉴定人因人身损害赔偿诉诸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为审慎处理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2018年2月23日,本院收到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联系法院,告知补充被鉴定人伤后的病史材料和影像学资料。本院收到调查材料、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后,于2018年4月8日进行鉴定。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并对其进行头颅CT、脑电图、韦氏成人智力测验等辅助检查。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及被鉴定人姐姐反映:被鉴定人伤前身体健康,性格脾气可,生活、工作正常。伤后住院治疗,后逐渐出现头痛、头晕、失眠、性格改变、记忆减退;伤后休息5个月左右曾恢复工作,但因工作能力差被辞退,后在家人开的小店里打;个人生活及卫生基本自理。

2.据病史材料反映及本院阅片所见:被鉴定人伤后急诊入院,头颅CT示“右侧额部硬膜下血肿”,经住院治疗,诊断为“硬膜下血肿”;但本院阅片发现伤后头颅CT示颅内无外伤性改变,未见硬膜下血肿的征象。

3.既往鉴定情况:2017年10月30日检查时见其情绪较激动,较烦躁,反应略显迟钝,近事记忆和即刻记忆减退,常识、理解力及抽象概括能力略差,测得智商为58,社会功能适应量表为6,记忆商数为59,诊断为“颅脑外伤后精神障碍”。

4.本次精神检查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思维连贯,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知晓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回忆事故发生经过,表示伤后头痛、头晕、性格改变、记忆减退、睡眠障碍;曾恢复工作,但不能胜任。情感适切,未见明显异常行为,意志要求存在,记忆下降,智能稍减退,自知力部分。测得IQ为64,脑电图检查提示轻度异常,头颅CT平扫颅内未见异常。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目前存在记忆下降、智能稍减退、性格改变、睡眠障碍、头痛、头晕等症状,但由于本院阅片发现其伤后头颅CT示颅内无外伤性改变,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不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由于被鉴定人伤后无脑器质性损伤,丧失了精神伤残评定的前提条件,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不构成精神伤残;同样,按《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精神科方面不能评定其休息期、营养期及护理期。

【鉴定意见】

罗某本次伤后无脑器质性损伤,丧失了精神科方面评定的前提条件,不构成精神伤残,也不能评定其休息期、营养期及护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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