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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对足趾损伤伤残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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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章某某,男,54岁,于2017年8月11日因故致伤,伤后经医院治疗,病史摘要如下:

据委托方提供的被鉴定人章某某××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 1份及××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1份综合摘录:

2017年8月11日××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录:

主诉:砸伤致右足趾出血疼痛2小时余。补充及专科情况:右第2-5足趾出血、肿胀,第2足趾皮肤缺损、趾端部分缺如,右第3-5足趾根部皮肤裂伤,趾端颜色苍白、血供差,部分缺如,皮肤挫伤严重,创面污染严重,部分骨折端暴露,右足背动脉可及。辅检:2017年8月11日本院X片示右足第2-5趾骨骨折。初步诊断:右足开放性趾损伤,右足开放性足骨折,高血压病,糖尿病。

2017年8月11日~2017年9月1日××人民医院出院记录:

诊治经过: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于2017年8月11日在麻醉下行“右足清创术、右第2足趾残端修整、右第3-5足趾截趾术”,术后予以抗炎、镇痛、活血消肿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右足开放性趾损伤,右足开放性足骨折,高血压病,糖尿病。

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29日××医院住院病历记录:

入院情况:患者因“右足截趾术后创面不愈合半月余”入院。专科检查:右足可见3-5趾缺如,局部创面愈合欠佳,伴渗出,感觉减退。初步诊断:右足截趾术后创面不愈合,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

诊治经过: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于2017年9月4日在麻醉下行“右足清创+慢性溃疡修复术+术后VSD负压引流术”,并于2017年9月11日在麻醉下行“右足慢性溃疡修复+负压封闭引流术+取皮植皮术”,术后予以抗炎、消肿、促进骨愈合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右足截趾术后创面不愈合,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跛行入室,问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述部分受伤过程。头面部无殊,颈、胸、腹、骨盆(-),右足第2趾近侧趾间关节以远截趾,近侧趾间关节存留,右足第3、4趾跖趾关节以远截趾,跖趾关节已缺失,右足第5趾跖趾关节处以远截趾,第5趾近节趾骨基底部少量存留,跖趾关节尚存留,残端皮肤包裹,右足第1趾活动自如,左足趾(-),右足第2-5趾足缺失具体评分:0分、5分、5分、15分,四肢大关节活动可,余未检。

3、阅片所见

章某某××人民医院2017年8月11日右足正斜位X线片1张(片号:××)示:右足第2趾末节趾骨骨折,右足第3-5趾近节趾骨骨折,断端错位。

章某某××人民医院2017年8月21日右足正斜位X线片1张(片号:××)示:右足趾多发骨折截趾术后改变,右足第2趾中节趾骨基底部以远缺如,右足第3-4趾完全缺如,右足第5趾近节趾骨基底部以远缺如,近节趾骨基底部少量骨质存留,跖趾关节存留。

【分析说明】

经审核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章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因故致伤,临床体检、摄片所见并手术直视下证实其右足第2趾末节趾骨骨折、右足第3-5趾近节趾骨骨折等诊断可以成立。医院于2017年8月11日在麻醉下行右足清创术、右第2足趾残端修整、右第3-5足趾截趾术,后因创面不愈合再次入院,于2017年9月4日在麻醉下行右足清创+慢性溃疡修复术+术后VSD负压引流术,后于2017年9月11日在麻醉下行右足慢性溃疡修复+负压封闭引流术+取皮植皮术,术后予以抗炎、消肿、促进骨愈合等对症治疗,目前临床病情稳定,医疗已终结,符合伤残评定时机要求。现本所检见、复阅片所见并查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附录C.8.1)证实其目前仍遗留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的后遗症,该后遗症可认定为本次外伤所致,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据上述检验分析,被鉴定人章某某因本次外伤致右足第2趾末节趾骨骨折、右足第3-5趾近节趾骨骨折等,目前仍遗留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的后遗症,故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9.6.15)条之规定,其目前遗留的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的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章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因故致伤,致右足第2趾末节趾骨骨折、右足第3-5趾近节趾骨骨折等。经治疗,其目前遗留的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的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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