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意外摔伤受害人袁某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相关资料反映:2017年12月11日10时,袁某某在建造房屋时,从高处摔下致伤,经住院治疗,目前伤情稳定,委托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一)据某医院袁某某的住院病历记载:
入、出院时间: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7日
入、出院诊断:1,L2椎体压缩骨折;2.左跟骨骨折。
主诉:摔伤致腰、髋及左足跟疼痛伴活动受限3小时余。现病史:患者因故摔倒,左足及臀部着地,立感腰、臀部及左足跟部疼痛伴腰部活动受限,不能站立及行走,送至某镇卫生院给予腰椎正侧位+左足正侧位片检查提示:1.L2椎体变扁,呈楔样变;2.左侧跟骨骨折。门诊拟“L2椎体压缩骨折,左跟骨骨折”收住院。专科情况:腰部活动受限,L2椎体棘突处稍肿胀,叩击痛存在,左足跟部肿胀,畸形,局部压痛,左踝关节活动稍受限。诊治经过:患者入院后积极给予完善相关检查,于2017年12月20日在全麻下行“腰椎+左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预防感染,活血化瘀,保护胃黏膜,促进骨折愈合等综合对症处理。
(二)影像学检查记录摘抄:
某医院2018年6月5日CT诊断报告:枢椎齿状突骨折。
某医院2018年6月6日CT诊断报告:枢椎齿状突骨折(枢椎齿状突骨质连续性中断,见透亮线影)。
某医院2018年6月27日CT诊断报告:枢椎齿状突骨折治疗中。
二、检验过程
(一)检验方法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等进行法医学检验。
(二)检验工具
钢直尺AHGX- LC-04、影像学片阅片灯AHGX- LC-06。
(三)检验概述
2018年8月22日,在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检查室,由李万民、时峰两名司法鉴定人对被鉴定人袁某某进行了法医临床学检查。
(四)体格检查
自诉:腰部及左跟部仍疼痛,不能弯腰及行走,腰部活动受限。
查体:伤者神志清,拄双拐自行步入检查室受检,营养中等,发育良好,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胸腹(-)。腰部固定带固定中,腰部正中有一呈纵行长11.0cm手术疤痕,腰1椎体水平压痛、叩击痛(+),腰部活动明显受限。左跟部外侧有一呈横行长9.0cm手术疤痕,左跟部压痛(+)。四肢肌力、肌张力可,病理反射未引出;余未见明显异常。
(五)影像片阅示:
经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全部影像学片,其中:
某医院2017年12月11日CT示:L2椎体粉碎性骨折,椎体内多发骨折线,椎体压缩变扁,呈楔形改变,相应椎体后缘见骨块明显突入椎管内,局部椎管变窄;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断端分离移位。
某医院2017年12月21日X线(97xxx)2018年9月18日X线示:L2椎体粉碎性骨折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物在位;左侧跟骨骨折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物在位,断端可见骨痂形成,骨折线模糊,部分断端稍移位,左跟骨骨折畸形愈合。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医院病历资料和影像学资料,结合检查情况,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一)伤残等级评定:
根据委托方提供医院病历资料和影像学资料,结合检查情况,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袁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因故致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等,经“腰椎+左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已符合伤残评定时机要求。
其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椎体内多发骨折线,后缘骨块明显突入椎管内。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1)之规定,已构成九级伤残。
其左跟骨粉碎性骨折,骨片移位,经手术等治疗,目前遗留左跟骨畸形愈合,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7)之规定,已构成十级伤残。
(二)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评定:
被鉴定人袁某某因故致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等,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段时间内需要休息及他人护理的情形,且因机体损伤致代谢异常,日常饮食难以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及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应适当加强营养。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9.1.2之规定,
综合评定其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袁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因故致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部分骨块突入椎管内,经手术等治疗,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袁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因故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骨片移位,经手术等治疗,目前遗留左跟骨畸形愈合,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3.综合评定被鉴定人袁某某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