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鉴定人王某4次窜至XX市XX镇XX雨伞厂、XX雨伞厂内盗窃手机、电脑等物品,并将所盗物品卖掉用于个人消费。因被鉴定人既往有精神病史,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年貌相符,衣着整齐,交谈接触合作,对答切题,能讲述个人及家庭一般情况。问其患病情况,诉“2014年底晚上睡不着觉,脑子胡思乱想。心情很抑闷,不想说话,不爱搭理别人。整天郁郁寡欢。到2015年初,症状加重,脑子反应比较慢,整个人状态很不好。因为睡不着,就去我外婆家的老房子暂住几天,那几天感觉别人在说话,会觉得他们在说我,说我的坏话,觉得他们在骂我,要害我,心里会害怕,想着要逃避,要赶快离开。后到XX二院看病。吃药后3个月心情好转”。之后未再服药,“能吃能睡,不再听见杂的声音”。“去年在看守所很不适应,整天很沉闷,不想说话。晚上睡不好,想外面的事,做事情丢三拉四,注意力不集中,不爱交流,心情不好,脑子反应很慢”。出来后“变得很开心、兴奋,心情好,人很活跃,对什么事情都很好奇。活动多,精力旺盛。今年5-7月份都很兴奋”。问其案发期间的情绪,诉“正常,和正常人一样”。否认案发时凭空闻声、多疑。目前思维连贯,表达清晰,未引出幻觉、妄想,情感协调,自知力存在。对案发经过能详细描述,诉“因为没钱,钱不够花,偷了4起。偷东西上瘾了”。知道案件性质,“犯罪,死性不改,一直很后悔”。目前“等着被判刑,以后看能不能改”。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CT平扫:脑底动脉硬化,余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未见异常。
3.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MMPI):L40,F63,K40,Hy48,D50,Hs55,Pd50,Mf37,Pa53,Pt71,Sc69,Ma54,Si50。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于2014年底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心情不好、言语、活动减少、脑子反应迟钝、眠差等抑郁症状,伴有短暂性多疑。经治疗后症状消失,恢复如故。2016年症状再发,表现同上。2017年5-7月份期间表现情感高涨、兴奋话多、活动增多、精力充沛等躁狂症状,曾经XX市疗养院诊断为“兴奋状态”。上述两种状态间歇发作,期间完全缓解。
2.目前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注意力集中,言语、活动量正常,未引出幻觉、妄想,思维连贯,情感协调,自知力存在。未发现被鉴定人案发期间存在精神异常。
3.无脑器质性疾病史,目前体格检查、头颅CT、脑电图检查均未发现明显异常,故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无精神活性物质接触史,故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虽患病时有多疑表现,但持续时间不长,且不构成主要临床相,故可排除精神分裂症。
综上所述,其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双相情感障碍”[F31]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及目前为缓解状态。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对案件经过能详细描述,无意识障碍表现。作案有明确动机,即“因为没钱,钱不够花”,将所盗物品卖掉用于个人消费。案发时情绪正常,处于疾病的缓解期,其行为未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能认识作案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认为自己“死性不改,一直很后悔”。故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正常。综上所述,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1.1条款,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为缓解状态,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