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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交通事故伤残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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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杨某某,男,15岁,于2017年1月11日19时左右,乘坐摩托车时,不慎被另一辆摩托车撞伤,伤后送宜春市人民医院治疗,现要求作交通事故伤残、三期鉴定。

据2017年1月11日宜春市人民医院杨某某住院号(17001710)专科情况:神志昏迷,查体不合作,四肢刺痛稍收缩,肌力1级,肌张力不高,生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2017年1月11日宜春市人民医院CT号(CT230412)影像学诊断:1、双侧颞叶脑挫裂伤,左额部及右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2、左上颌窦前壁及侧壁、鼻骨、筛板、额骨、枕骨骨折伴周围软组织损伤,副鼻窦积血;3、两肺挫伤。2017年1月16日宜春市人民医院CT号(CT230985)影像学诊断:1、多发脑挫裂伤,左额部少量硬膜外血肿及积气;2、颅脑外伤术后;3、蝶窦壁骨折,副鼻窦积血。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7年1月12日急诊在全麻下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予以止血、预防感染、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一、重型颅脑损伤:1、左额部及右颞部创伤性硬膜外血肿;2、双额叶脑挫裂伤;3、颅底骨折伴积气;4、多发颅骨骨折;二、肺挫伤。

据2017年1月11日宜春市人民医院杨某某住院号(17010865)诊疗经过:入院完善相关检查,于2017年3月31日全麻下行颅骨缺损修补术,术后予止血、预防感染、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1、颅骨骨折;2、脑外伤术后。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依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

被鉴定人杨某某在其亲人的陪同下自行步入中心法医室,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清,问答切题,检查合作,生命体征正常,在双侧额颞部可见手术瘢痕,余未见异常。

3、阅片所见:

2017年1月11日宜春市人民医院CT号(CT230412)片示:1、双侧颞叶脑挫裂伤,左额部及右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2、左上颌窦前壁及侧壁、鼻骨、筛板、额骨、枕骨骨折伴周围软组织损伤,副鼻窦积血;3、两肺挫伤。2017年1月16日宜春市人民医院CT号(CT230985)片示:1、多发脑挫裂伤,左额部少量硬膜外血肿及积气;2、颅脑外伤术后;3、蝶窦壁骨折,副鼻窦积血。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病历资料,结合案情及法医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杨某某;一、重型颅脑损伤:1、左额部及右颞部创伤性硬膜外血肿;2、双额颞脑挫裂伤;3、颅底骨折伴积气;4、多发颅骨骨折;二、肺挫伤等损伤。根据其损伤的程度、形态、特征分析推断,应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如车祸(碰、撞)中受伤可以形成。

其伤情比照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十级第(5.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第(8)项:“开颅术后”之规定,伤者杨某某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后+颅骨缺损修补术,构成十级伤残。

比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第(4.7.3)项之规定,误工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误工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

附:杨某某照片四张



图1:杨某某头部手术疤痕



图2、3、4:双侧颞叶脑挫裂伤;左额部及右颞部硬膜外血肿。额骨、枕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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