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对死者死亡原因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鉴定过程】
为查明刘某死因,某县公安局派出所委托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对刘某尸体进行检验并对其死因进行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固定作业指导书》(NYSJ-JS-BL04),本所接受委托后,于2018年08月06日在某县殡仪馆对王某尸体进行了检验。
(一)尸表检验
刘某,男,54岁。尸长168cm,体型中等,发育正常,营养佳,冰冻尸体;尸斑紫暗红色,位于躯体低下部位未受压处,片状,指压不褪色,未受压处大面积散在点状出血。
头部:发长3cm,黑白相间;头皮未见异常;双侧球睑结膜充血,角膜轻度混浊,双侧瞳孔等圆、等大,瞳孔直径0.5cm。鼻外形正常,翻动尸体见鼻腔内有血性液体流出,口唇粘膜未见异常,11、12义齿,舌无损伤;双耳外形正常,双侧外耳道未见流血、流液。
颈(项)部:颈部皮肤未见异常。
躯干:胸廓左右对称,皮肤完整,未扪及肋骨骨折,无皮下捻发感,背部未受压处见大面积散在点状出血;腹部平坦,骨盆未扪及骨折。
四肢:双手十指指甲发绀,双上臂内侧见散在点状出血,右手食指掌侧近节见0.7cm×0.5cm淡白色区域(提做病理),右手掌近中指根部处见0.8cm×0.5cm淡白色区域(提做病理),右手中指近节近环指侧皮肤见0.6cm×0.3cm淡白色区域(提做病理);双足十趾甲床发绀,左足掌侧近大踇趾处见1cm×1cm皮肤淡白色区域(提做病理),余未见异常。
肛门及外阴部:未见损伤、粪污及其它异常。
(二)解剖检验
头部:常规开颅,头皮下未见出血,帽状腱膜下及双侧颞肌未见出血,硬脑膜完整,硬膜外、下未见出血;脑血管扩张充血,颅底未见骨折;全脑重1525g,大小20cm×18cm×6cm,大脑、小脑切面灰、白质分界清晰,切面未见出血及占位性病变,各脑室系统结构正常。
颈(项)部:皮下、肌肉未见损伤,舌骨及喉软骨未见骨折,颈部大血管充血,周围软组织未见出血;气管、双侧支气管内见大量浓痰;食管粘膜完好,食管内未见异物。
胸部:皮下未见出血,肋骨未见骨折;双侧胸腔见少量淡黄色液体,双肺下叶部分粘连,左肺下叶背侧见散在点状出血;心包腔见约20ml淡黄色液体,心脏较软,右心室壁后缘见一处针尖样点状出血;心脏重342g,大小17cm×13cm×5cm,左心室壁厚1.2cm,右心室壁厚0.3cm,三尖瓣周径13cm,肺动脉瓣周径7cm,二尖瓣周径11cm,主动脉瓣周径6.5cm,左、右冠状动脉开口正常,管腔无狭窄,心肌切面未见异常。
腹部:腹壁皮下、肌肉未见损伤、出血,腹腔见少量淡黄色液体,腹盆腔脏器在位;胰腺轻度自溶,未见出血、坏死;肝脏红褐色,大小外形正常,边缘锐利,包膜光滑,未见结节及包块。胆囊张力正常,未扪及结石,胆道通畅。脾脏外形未见明显异常,重98g,大小11.5cm×7cm×2.5cm,切面淤血。双侧肾上腺未见出血、坏死;右肾上极见一直径2cm囊肿,右肾重125g,大小10cm×6.5cm×3cm,左肾包膜完整、光滑,大小139g,大小11.5cm×6.5cm×3.5cm,双肾切面淤血,皮质、髓质分界清晰,肾盂、肾盏无扩张,肾盂粘膜光滑,未见结石;膀胱充盈;胃内容物约500g,未闻及特殊气味,未见溃疡、腐蚀等病变,各肠段未见损伤、坏死,肠内容物性状正常。
解剖过程中提取皮肤(右手掌及中指、左足踇趾掌侧)、脑、心脏、肺脏(部分)、肝脏(部分)、脾脏、肾脏(部分)组织备做病理;提取胃内容物(约50g)备做理化。
(三)病理组织学检查
(右手掌及中指)皮肤:(切片1)表皮角化过度,表皮细胞核变性、伸长伴极性化,蜂窝织空泡形成,表皮内有带状分离,但未见缺损。真皮浅层嗜碱性变,小血管充血。(切片2)表皮角化过度, 表皮细胞核变性、伸长伴极性化,中心部位表皮少量缺损,真皮裸露, 浅层嗜碱性变。(切片3)表皮角化过度伴角化不全,角化层表面见少许异物样物附着,表皮细胞和真皮无明显异常。
(左足拇趾掌侧)皮肤:表皮角化过度,细胞核变性、伸长伴极性化,角化层见少量大空泡,表面少许异物样物附着,表皮无缺损, 真皮胶原纤维断裂,浅层嗜碱性变性,小血管变性收缩。
肺:肺间质血管和肺泡隔毛细血管扩张,淤血明显,间质无炎症细胞浸润,部分肺泡腔有淡染水肿液,并见代偿性肺气肿伴肺大疱形成。
心脏:心外膜脂肪增厚伴浅层脂肪浸润,心肌细胞无明显肥大,未见明显梗死和纤维瘢痕,间质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左心室壁)少量点状出血,无炎症细胞浸润。主动脉和左冠状动脉未见明显粥样硬化。
肾脏:肾小球无萎缩及纤维化,近曲小管上皮水肿,间质血管扩张,淤血明显,未见炎症细胞浸润。(右肾)囊肿壁为薄层纤维,内衬扁平上皮,囊内为红染无结构物。
脑:软脑膜及脑实质血管扩张、淤血,血管与周围脑组织间隙略增宽,(顶叶)个别小血管周围有轻微渗血,脑干有处胶质细胞小灶性增生,少许淋巴浸润。
脾脏:脾小体无异常,部分脾血窦淤血,未见明显出血,无急性炎症细胞浸润及梗死。
肝脏:肝小叶结构清楚,无假小叶形成,肝细胞未见脂肪变性及坏死。肝血窦无明显淤血,枯否氏细胞无增生,汇管区少许淋巴细胞浸润。
病理诊断:1.(右手掌及中指、左足拇趾掌侧)皮肤符合电流斑病理改变,请结合案情和现场分析;2.肺淤血伴代偿性肺气肿及肺大疱;3.心肌淤血伴(左心室壁)轻微出血;4.肾淤血伴(右侧)单纯性孤立性肾囊肿;5.脑淤血;6.脾轻度淤血;7.肝脏未见明显病变。
(四)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送检的刘某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毒鼠强及菊酯类(氢氰菊酯、高效氟氢氰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农药成分。
【分析说明】
根据尸体检验、病理组织学检查及理化检验,结合基本案情综合分析如下:
(一)死者刘某口周未见捂痕,颈部未见扼、勒痕等,颈部皮下及肌肉未见出血,舌骨及喉软骨未见骨折,可排除上述机械性窒息致死。
(二)死者刘某尸表检验未见明显损伤,解剖检验未见颅脑损伤、出血,亦未见腹腔脏器明显损伤等,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致死。
(三)死者刘某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毒鼠强及菊酯类(氢氰菊酯、高效氟氢氰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农药成分,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致死。
(四)死者刘某病理组织学检查见肾淤血伴(右侧)单纯性孤立性肾囊肿,肺淤血伴代偿性肺气肿及肺大疱,但不足以导致其死亡;除此之外未见明显重大病理基础性改变,故可排除自身疾病致死。
(五)死者刘某双眼球睑结膜充血,双手十指、双足十趾甲床发绀,为急性缺氧性改变;解剖检验见左肺下叶背侧散在点状出血,右心室壁后缘一处针尖样点状出血;且右手掌及中指、左足踇趾掌侧皮肤淡白色区域病理组织学检查示符合电流斑病理改变,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刘某尸体检验征象及病理组织学检查均符合生前电击致死的病理特征。
综上所述,结合基本案情、尸体检验、病理组织学检查及理化检验综合分析,死者刘某符合生前电击死亡。
【鉴定意见】
死者刘某系生前电击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