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彭某某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称:被鉴定人彭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被人用刀刺割致伤全身多处,伤后在东莞市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1、胸腹部刀刺伤,开放性血气胸并创伤性湿肺,腹部开放伤并小肠多发破裂;2、左、右前臂及左掌刀砍伤;3、失血性休克”,行急诊手术及相关支持对症康复等治疗。现遗留严重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损害,为明确其躯体伤残等级、伤病关系及护理依赖程度,特委托本所按照二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其它相关标准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东莞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及病情介绍(住院号0000825883)
(一)入院记录
入院日期:2017年5月26日
现病史:患者于2小时前被刀砍伤右胸、左上腹部及双手,受伤后伤口明显出血,当时出现昏迷、神志不清,送我院急诊。自发病以来,患者处于昏迷状态,无二便失禁。
专科情况:T36.5℃,P114次/分,R15次/分,BP98/57mmHg。神志昏迷,全身皮肤及粘膜及甲床苍白,肢体冰凉,已行气管插管接球囊辅助通气。头部纱块包扎状态。右下胸部约第7-8肋间可见一长约10cm斜行伤口,深达胸腔,可见肋骨断裂,可见胸腔内较多积血并见气泡冒出;左胸部约第7肋间腋中线可见长约12cm不规则刀口,伤及皮下,无活动性出血;听诊双肺呼吸粗,右侧呼吸音减弱。左上腹部可见一长约8cm刀口,可见肠管外露,已予大量敷料包扎保护肠管。左、右前臂及左手掌可见多个刀砍伤口,深达肌腱,急诊已予包扎,敷料可见少量渗血。入院诊断:1、胸腹部刀砍伤,开放性血气胸,开放性腹外伤;2、左掌及左、右前臂刀砍伤;3、失血性休克。
(二)手术记录
于2017年5月26日10:00时至次日2:30连续、交替行多项手术。术中见:1、小肠多发破裂;2、右胸积血约2500ml,右下肺有8cm长裂伤口;3、左手掌由第一掌指远端桡侧至左环指近节近端尺侧可见一弧形裂口,均及肌层,可见肌腱断裂,第1—4指血运差,伸背位,屈指受限,创面出血活跃;4、左前臂中段可见一约8cm裂口,深及肌层,肌肉及肌腱断端外露;5、右前臂背侧可见一约5cm裂口,少许肌腱断端外露。分别行小肠破裂修补术+左侧腰部、腹壁伤口清创缝合术、电视胸腔镜辅助下右侧剖胸探查+右下肺裂伤修补术、左拇指主要动脉神经吻合+左第1-3指总动脉神经吻合+右环指双侧指动脉神经吻合+左肘正中静脉及皮神经吻合+第1-4指屈指肌腱修复+左前臂肱桡肌修复+石膏托外固定术以及右前臂清创缝合术。
(三)病情介绍
1、2017年10月17日
(1)入院情况及检查所见同入院记录。
(2)急诊行系列手术治疗并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抗感染、胸腔闭式引流、祛痰、输血及血制品、抗休克、营养神经、促醒、营养支持、控制癫痫、加强脏器支持、对症等支持治疗,后行康复治疗。
(3)目前情况:神清,能简单对答,无法完全配合检查;偶见不自主震颤;咳嗽,咳黄绿色痰液。左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肌张力增高,肌力3-级左右;右侧肢体可见自主活动,肌力5级。
目前诊断:1、缺氧缺血性脑病;2、全身多处刀砍伤;3、右下肺裂伤并大量血气胸、创伤性湿肺;4、腹部刀砍伤,小肠多发破裂;5、左掌、左前臂、右前臂刀砍伤伴神经血管肌腱损伤;6、失血性休克;7、脓毒血症。
2、2018年7月10日
目前患者病情稳定,因外伤致缺血缺氧性脑病。主要功能障碍为:左侧肢体运动障碍,肌张力增高,认知障碍、构音障碍,日常生活功能重度依赖。查体不配合,能简单对答,对答尚切题,常情绪不稳、大声叫喊、胡言乱语、易哭闹,有家属陪伴时情绪尚稳定并能配合相关康复治疗。患者目前脑功能损伤后遗症明显,病情稳定。
补充诊断:1、左侧周围性面瘫;2、脑梗塞;3、脑动脉硬化。
二、法医学检验
(一)检验方法
按照二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对被鉴定人彭新程进行检验鉴定。
(二)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彭某某轮椅推入鉴定室,被动体位,阴茎系挂尿袋。神志清楚,表情呆板,时有喊叫“妈妈”,时见头部及右上下肢不自主震颤。面色正常,呼吸平稳。能简单对答,言语间断,吐字欠清。情绪不稳,查体不完全合作。左、右额顶部各一条形瘢痕,长分别为6.5cm、6cm。双侧瞳孔等圆等大,对光反应灵敏。额纹对称,左鼻唇沟明显变浅,口角向右歪斜;皱额、蹙眉、伸舌、鼓腮、示齿、吹口哨等动作均完成不佳。颈前见气管切开痕,颈软。左胸壁可见两处弧行手术愈合痕,长8cm、7cm;右胸壁可见两处斜行手术愈合痕,长13cm、2.5cm;胸廓无畸形,双侧呼吸运动对称。左侧腰腹部可见两处横行手术愈合痕,长11cm、7cm;腹部正中可见一纵行手术愈合痕,长12cm;腹平软,无肠型及蠕动波,压痛、反跳痛阴性。左肘部内侧、右前臂下段外侧及左手掌正各一处条形瘢痕,长10cm、2.5cm、8cm。左上、下肢肌张力重度增高,其中上肢处于痉挛状态,主、被动活动不能;下肢静息状态下肌张力可稍缓解,当因疼痛等刺激时可短时抬离床面并出现肢体痉挛。右上、下肢肌张力轻度增高,肌力5-级,可按指令作出动作但完成不佳。左侧肱二、三头肌腱反射、桡骨膜反射、膝腱反射、跟腱反射均高度亢进;右侧轻度亢进。腹壁反射、提睾反射均消失。左侧巴彬斯基征、踝阵挛阳性,双侧未引出其它明确病理反射。家属介绍时有脱便或便秘。
(三)阅片所见
2017年5月27日东莞市人民医院CT片(71546387)示:脑实质内未见异常密度影,脑灰质、白质分界清晰。脑室系统无扩大,各脑沟、裂、池无增宽,中线结构居中。颅骨结构完整。
2017年5月31日东莞市人民医院CT片(71546387)示:右侧额颞顶枕叶见斑片状稍低密度影,边界模糊;左侧顶叶低密度灶。其余脑实质未见异常密度改变,脑灰质、白质分界清晰。脑室系统无扩大,脑沟、裂、池无增宽、加深,中线结构居中。颅骨结构完整。
2017年7月8日东莞市人民医院CT片(71546387)示:双侧丘脑及右侧小脑半球见小斑片状低密度影,边界模糊;其余脑实质未见异常密度改变,脑灰质、白质分界尚清晰;脑室系统扩大,部分脑沟、裂、池增宽、加深,双侧脑室前后角变钝,提示脑萎缩。
2018年9月20日东莞市人民医院CT片(71546387)示:双侧丘脑小斑片状稍低密度灶,较前相仿;原右侧小脑半球部低密度影范围较前稍缩小; 脑萎缩同前。
2018年6月28日东莞市人民医院MRI片(71546387)示:右侧额顶叶见片状长T1、长T2信号灶,FLAIR呈高信号,DWI呈低信号,边界欠清。双侧丘脑、双侧额顶叶白质区见散在分布斑点、小斑片状稍长T1、长T2信号,边界尚清,FLAIR呈高信号,DWI呈等信号。双侧侧脑室旁脑白质见对称性斑片状稍长T1、长T2信号,FLAIR呈高信号,边缘稍模糊,较前大致相仿。脑室扩大,脑沟、脑裂增宽、加深,脑池扩大。提示:1、右额顶叶陈旧性脑梗塞并部分软化;2、双侧丘脑陈旧性腔隙性脑梗塞,双侧额顶叶少量缺血灶;3、脑萎缩,脑白质疏松;4、脑动脉硬化,双侧大脑中、后动脉中、远段纤细、分支减少。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要求依法受案后,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分析,认为鉴定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并在本次鉴定中予以采用。
委托方介绍并资料证实,被鉴定人彭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被人用刀砍刺致伤全身多处,东莞市人民医院诊断:1、胸腹部刀刺伤,开放性血气胸并肺破裂,开放性腹外伤并小肠多发破裂;2、左、右前臂及左掌刀砍伤;3、失血性休克”,行急诊手术肺修补、小肠修补、肢体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吻合修复及相关支持对症康复等治疗,现遗留严重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损害。经审阅鉴定材料并行法医学检查证实临床诊断成立,经治疗目前伤情稳定,符合伤残评定时限原则。具体鉴定分析如下:
(一)伤残等级
1、全身多发伤导致大失血,发生失血性休克并失代偿,造成缺氧缺血性脑病。现鉴定查体见其脑功能损害遗留精神、智能改变并躯体功能障碍,其中躯体功能障碍表现为:(1)头部及肢体不自主震颤、面瘫、四肢肌张力增高并左上下肢痉挛,呈现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对于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等生活自理动作完成困难,仅可在他人帮助下勉强部分完成,属于中度非肢体瘫。(2)左上肢完全不能自主活动,左下肢可自主活动,肌力3-级;右侧肢体肌力基本正常,可做出指令性动作,故其同时存在左侧偏瘫,肌力3级以下。根据二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4.1.3)、5.5.1.7)及附则6.2款项之规定,其脑功能损害之躯体伤残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
2、外伤致左侧部分面瘫,根据二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3)款项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3、右侧开放性血气胸、肺破裂,行肺修补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后,现呼吸正常。根据二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8)款项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4、开放性腹部外伤,小肠多发破裂,行肠修补术后,现腹部无明显功能异常。根据二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4.3)款项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5、因脑功能损害导致的精神及智能障碍另行伤残等级评定。
(二)护理依赖程度
被鉴定人彭某某缺氧缺血性脑病导致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1.2、4.2.1之规定,其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计分如下:进食5分、床上活动5分、穿衣5分、修饰0分、洗澡0分、床椅转移5分、行走5分、小便始末0分、大便始末0分、用厕0分,合计25分,其躯体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因脑功能损害导致的精神及智能障碍另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彭某某全身多发刀伤导致失血性休克,造成缺血缺氧性脑病,遗留左侧偏瘫3级以下并中度非肢体瘫;导致左侧部分面瘫;导致开放性血气胸、肺破裂并肺修补及闭式引流术后;导致开放性腹外伤,小肠多发破裂并肠修补术后,分别评定为躯体四级、十级、十级、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彭某某之躯体伤残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