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抑郁发作患者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 陈某芳,女,51岁。2015年3月23日10时30分,陈某芳在所在某中学教导处主任办公室用腐蚀性液体(硫酸)将于某某(教导处主任)、张某某(老师)等人泼伤。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曾对陈某芳进行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为“陈某芳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病,其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因受害人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后委托北京某医院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芳临床诊断抑郁发作,2015年3月23日故意伤害他人,辨认能力存在,受异常精神状态影响,控制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慎重办案,现办案单位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要求对陈某芳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陈某芳同胞5人,行四。1988年于某师范学院化学系毕业,同年12月参加工作。1991年调入某中学任化学老师。婚后育1子,家族中无精神病史。性格较内向、孤僻,无特殊嗜好。既往无前科,否认吸毒史。
2013年9月,学校安排陈到实验室当管理员,陈某芳不愿意去,校领导多次找其谈话后才去。(于某某2016年8月9日询问笔录、银某某2017年8月23日询问笔录、李某某2016年3月23日询问笔录)
2014年3月,陈某芳被一学生撞伤致左手骨折,没有治好,总说手的事,每天睡眠时间1-2小时。2014年6月加重,经常寻死上吊,其丈夫为照顾她而辞去工作,接送其上下班。其间曾数次就诊。曾在河南省精神病院诊断为焦虑障碍。(银某某2016年1月20日询问笔录、银某某2016年3月3日询问笔录)2014年7、8月间,陈数次要跳楼,被家人发现阻止。(银某某2015年8月11日询问笔录、银某某2017年1月25日询问笔录)2014年9月,家人发现其包内带刀,后数次发现其带刀,均被家人收起。问其原因,说有人害他。(银某某2016年1月20日询问笔录、银某某2016年3月3日询问笔录、银某某2017年1月25日询问笔录)
2014年9月,一化学老师辞职,学校正式安排陈某芳代化学课,但同时仍兼实验室管理员,那段时间实验室管理很乱。(于某某2016年8月9日询问笔录)精神不正常后,向学校请假,校长以缺人为由未准。(银某某2016年1月20日询问笔录)
2014年11月-12月间,陈某芳曾在校讯通发布一条信息,内容称有卑鄙小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其调入实验室,不让其代课,影响其评职称等。虽未点于某某的名,但很明确指的就是于某某。(于某某2015年11月25日出具的受害人于某某补充材料、银某某2017年8月23日询问笔录、赵某某2016年3月21日询问笔录、李某某2016年3月23日询问笔录、张某2017年2月4日询问笔录)事后陈某芳曾向其姐流露:以前在实验室的人,有的得癌症了,有的出车祸了,凡是在实验室的人都没有熬到退休的,说实验室是一个阴楼。问其姐是否相信有鬼。后来手不能动了,不说话,夜里不睡觉,来回转。不愿意去上班。回去代课后,说有学生笑话她,说她是精神病。(陈某某2017年2月9日询问笔录)校领导了解情况时,其丈夫说其因为常年没评上高级职称,想不开。(李某某2016年3月23日询问笔录)
案发前一段时间,陈某芳话少,同事开导她时,同事说一个小时,她也不说一句话,恍恍惚惚。(崔某某2016年1月22日询问笔录)案发前几天某日中午在崔某某家做午饭时,陈某芳炒菜时将锅中的热油将正在水池洗菜的崔烫伤。陈某芳解释说平常做菜时习惯把锅里的水倒掉,以为是水。(崔某某2016年1月22日询问笔录、崔某某2017年1月22日询问笔录、崔某某2017年2月10日询问笔录、银某某2016年1月20日询问笔录)因其表现异常,案发当天由丈夫送其去学校。(银某某2017年1月25日询问笔录)
2015年3月23日10时30分,陈某芳在所在某中学教导处主任办公室用腐蚀性液体(硫酸)将于某某(教导处主任)、张某某(老师)等人泼伤。过程中其本人也被烧伤,案发后即被送往河南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
有学生反映,案发前未见其上课明显异常。(于某某2015年11月25日出具的受害人于某某补充材料、于某某2016年3月27日询问笔录,乔某某2016年3月21日询问笔录、禹某某2016年3月21日询问笔录)案发当天参加完学校的升旗活动,并以茶杯装硫酸进入办公室,致使受害人不备。(于某某2014年8月25日讯问笔录、于某某2015年4月15日询问笔录、于某某2015年11月25日出具的受害人于某某补充材料、于某某2016年3月27日询问笔录)
陈某芳到案后多次对其讯问,始终缄默不语,拒绝签字、捺手印。2016年3月4日讯问时,答非所问,反复说“有鬼”、“鬼要害我”,并哭、乱跑等。(陈某芳2016年3月4日讯问笔录、陈某芳2017年8月25日讯问笔录、庞某2017年9月6日反映情况)
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精神异常,曾经精神科会诊。后转入河南省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据该院病历载:
入院日期:2015年4月13日,出院日期:2015年9月23日。
以“烦躁,外出乱跑,有消极行为近10个月,无故伤人近1月”为主诉入院。精神检查:意识清,接触被动,情感反应平淡,自知力缺如。先后予阿立哌唑合并奥氮平、利培酮合并奥氮平及阿立哌唑合并奥氮平治疗。出院情况:接触较前合作,情绪显活跃,但对病中体验仍不暴露,自知力未回复。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
出院后天天躺卧于床,与家人也话少。(银某某2016年3月3日询问笔录)她有时跟大姐说话。(银某某2017年3月14日询问笔录)2017年2、3月间,懒散,躺卧,说快活不成了,吃了也是浪费,说身上都乱了,没有血了,就要死了,不动,不出门,不吃饭。(陈某某2017年2月9日询问笔录、陈某某2017年3月14日询问笔录)
陈于2015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入看守所时,蓬头垢面,身上散发臭味。情绪低落,行动迟缓、目光呆滞,不言不语,大多数时间睡觉。生活基本自理。曾说要死了,不想活了等。(冯某某2017年9月4日出具的陈某芳入所情况、苏某某2017年9月4日出具的陈某芳入所情况、焦某某2017年9月4日出具的陈某芳入所情况)
因讯问时缄默不语,家人反映其精神异常,一直服药治疗,故委托鉴定。河南某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15年11月9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鉴定日期:2015年9月1日。精神检查:意识清,安静合作,言语少,有幻听,听到小鸟叫,也有人讲话,小鸟叫“快起来吧……”总感觉有人讲她坏话,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被控制感。否认作案,无自知力。情感淡漠。辅助检查:入院时头颅CT、脑电图、P300均正常。鉴定意见: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病其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因受害人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后委托北京某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北京某医院2016年7月2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鉴定日期:2016年6月16日。精神检查:神志清楚,动作迟缓,对检查不合作。语音低沉,断断续续,说:“有人害我,有鬼……小鸟跟我说话……身上都没有血了……我的心脏都没了……”难以深入交流,心理测查不合作。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陈某芳临床诊断抑郁发作,2015年3月23日故意伤害他人,辨认能力存在,受异常精神状态影响,控制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现因办案需要,委托再次鉴定。2017年9月5日下午提她外出鉴定时告知外出看病,途中配合,沟通正常。称手受伤后压力大,前两任实验员均已死亡,认为自己活不久了等。(警官2017年9月6日反映情况)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被鉴定人陈某芳性格较内向、孤僻,无特殊嗜好。既往无精神病史。结合调查材料和精神检查所见,自2013年9月被安排到实验室当管理员,情绪低落。2014年3月,被鉴定人被一学生撞伤致左手骨折后被鉴定人心境低落加重,与其处境不相称,并伴有相应的思维和行为改变。主要表现睡眠障碍,悲观,反复出现自杀观念和行为,自觉工作能力下降,精力减退,食欲差,伴有思维内容障碍。至2015年3月23日案发其病程超出2周。综合分析,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案发时诊断为抑郁发作。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现代精神病学理论认为,抑郁发作是情感性精神障碍的一种类型。情感性障碍是一组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高涨或低落为主的精神障碍,并有相应的思维和行为改变。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本案中,2015年3月23日案发时处于抑郁发作状态,受情绪低落、思维内容障碍等精神病理因素影响,其辨认、控制能力受损,但尚未达到丧失的程度,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陈某芳作案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芳案发时诊断为抑郁发作,在本案中,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