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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的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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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太原某中级法院在审理(2016)晋7XX2民初XXX号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集团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需对标称日期为“2016年5月”,带有“张某”签名的《2016年5月劳务作业计价审批单》中的“张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确定,将该案委托至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分别使用蔡司Stemi DV4体视显微镜和麦克奥迪SMZ-168TL显微镜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1.对检材的检验:自然光下观察,检材“劳务队负责人”处“张某某”签名为黑色字迹,经放大观察为书写形成,签名书写速度适中,运笔正常,特征反映明显,可供检验。

2.对样本的检验:供比对的样本①-⑤为平时自然样本,样本⑥为案后实验样本,样本均书写速度适中,运笔正常,特征反映较为明显,可供比对。

3.比对检验:将检材中被鉴定的“张某某”签名与样本中的“张某某”签名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在签名的概貌特征以及相同字的笔画间搭配位置及比例、笔顺、起收笔动作及连笔形态等特征上存在差异。

【分析说明】

综合评断检材“劳务队负责人”处“张某某”签名与样本中的“张某某”签名,两者笔迹特征差异点数量多、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检材“劳务队负责人”处的“张某某”签名与样本中的“张某某”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附《笔迹特征比对表》:

《笔迹特征比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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