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一起保证合同纠纷中涉及的笔迹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鉴定委托函及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航空票务有限公司、赵某某、余某、肖某、冯某、红河州某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需对涉案检材中的“赵某某”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故将该案委托至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分别使用蔡司Stemi DV4体视显微镜和麦克奥迪SMZ-168TL显微镜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1.自然光下观察,检材“反担保人二(法人单位签署/自然人签署)”处的“赵某某”签名为黑色字迹,经放大观察为书写形成,书写速度适中,运笔正常,可以检验。
2.供比对的样本①—④为自然样本,样本⑤为案后自然样本,样本⑥为案后实验样本,样本中的“赵某某”签名字迹书写速度适中,特征稳定,可供比对。
3.将检材中被鉴定的“赵某某”签名与样本中的“赵某某”签名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在签名的整体风貌特征,字间距,相同字及偏旁部首间的搭配比例、运笔形态及连笔动作等特征上存在差异。
【分析说明】
综合评断检材中的“赵某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赵某某”签名字迹,两者笔迹特征差异点数量多、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检材“反担保人二(法人单位签署/自然人签署)”处的“赵某某”签名与样本中的“赵某某”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附《指印特征比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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