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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两次CT图像的同一认定及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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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年1月27日,郑某(男,45岁)被人用拳头将其鼻子打伤。经两次法医鉴定,郑某的损伤分别被评定为轻微伤及轻伤二级。因案件对方当事人怀疑被鉴定人郑某第二次鉴定所用的片子非其本人所摄,故委托方委托本鉴定中心对郑某两次所摄CT图像进行同一认定,同时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某年1月27日因“外伤后全身多处疼痛1小时”入院。查体:急性痛苦面容,头顶部约2cm×3cm压痛范围,局部无肿胀,右侧颈部可见抓痕,鼻部稍肿胀,压痛明显,右侧鼻腔可见少量凝固血液,四肢关节活动正常。鼻骨X线片示:鼻骨未见明显异常。予输液治疗。1月29日上颌骨平扫+重建示:鼻骨骨折,且断端有3块以上;双侧慢性上颌窦炎。2月1日查体:鼻梁向右偏斜,右侧鼻背稍高拱,左侧鼻背明显塌陷。右鼻腔通气稍差,鼻中隔稍向右偏曲。双侧下鼻甲慢性充血、稍肿胀,各鼻道未见积血及分泌物,双鼻腔未见新生物,各鼻窦区无红肿、压痛。2月2日行鼻骨骨折闭合性复位术,术中用持针器前端行双侧鼻骨复位,触及骨擦感。术后予抗炎、止血、对症治疗。诊断:鼻骨粉碎性骨折,慢性鼻窦炎。

【鉴定过程】

主诉:感觉鼻子堵塞,呼吸不畅。体格检查:鼻部压痛(-),鼻外观未见明显塌陷及偏曲。

当年1月29日CT片DICOM图像示: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骨折线大于2条)伴成角移位,鼻部右侧软组织较左侧肿胀,骨折处鼻粘膜肿胀。当年3月9日片示上述鼻骨骨折断端未见明显移位(鼻骨骨折复位术后),鼻部双侧软组织对称,未见明显肿胀(见图1、2)。

1月29日图像与3月9日图像比较,存在以下共同特征:①咬合时上下牙列形态及相对形态一致,其中右侧中切牙向内侧错位(见图3、4);②右下第二磨牙病变一致(见图5、6);③双侧上颌窦形态及慢性炎症改变一致(见图7、8);④右侧鼻骨骨皮质不连部位一致(见图9、10);⑤筛窦上部间隔分布位置及形态一致(见图11、12、13);⑥额窦左右共五个完整间隔,间隔附着位置及分隔的窦腔形态一致(见图14、15、16);⑦额窦右侧额骨气化形态一致(见图17、18);⑧额窦层面右侧顶骨形态一致(见图19、20);⑨蝶窦中间隔完整,右侧腔小于左侧腔,左右腔内另有不完整间隔均位于左侧壁,间隔位置及形态一致(见图21、22)。

【分析说明】

根据案情及病史资料,某年1月27日,郑某鼻部被打伤;当日急诊入院查体见“鼻部稍肿胀,压痛明显,右侧鼻腔可见少量凝固血液”;提示郑某鼻部右侧外伤史明确。1月29日CT片提示右侧鼻骨存在2处以上骨折线,为粉碎性骨折,并伴成角移位。经行鼻骨骨折闭合性复位术等治疗,当年3月9日CT片提示右侧鼻骨骨折处断端已无明显移位。

通过比较送检的1月29日、3月9日的CT片DICOM图像,受检者个人信息一致。比较两次所摄的CT图像的相对应位置多个骨性特征及病理改变:咬合时上、下牙列的特殊形态、右下第二磨牙病变、双侧上颌窦形态及慢性炎症改变、右侧鼻骨骨皮质不连部位、筛窦上部间隔分布位置及形态、额窦间隔位置及窦腔形态、额窦右侧额骨形态、右侧顶骨形态、蝶窦中间隔及其他间隔的位置及形态等,发现上述征象均具有一致性;且比较两次所摄CT图像,未发现存在不一致的骨性解剖特征。因此认定送检的某年1月29日与3月9日的CT图像符合为同一人所摄图像。据此可以认定:郑某鼻部被打伤致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o)项之规定,郑某鼻部被打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送检的某年1月29日与3月9日的CT图像符合为同一人所摄图像。郑某鼻部被打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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