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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廖某某指印同一性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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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廖某某与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席某某向法庭出示了《证明书》及《借条》两份证据,该两份证据材料中写有“廖某某”签名字迹,并在签名字迹上各捺印了一枚指印。廖某某辩称该两份证据材料系伪造形成并否认其本人在材料上捺印过指印。为查明案件事实,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证明书》及《借条》两份关键证据上“廖某某”签名字迹处所捺印的指印是否系廖某某本人十指所留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2001-2015)进行,主要采用扫描、显微观察、Photoshop图像处理、分析比对、同一认定等具体方法进行。

(一)检材1指印的检验与比对

在送检的标注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的《证明书》上“证明人”处“廖某某”签名笔迹处有一枚红色指印。经观察,检材指印纹线立体感强、油墨堆积特征明显,系捺印形成。检材指印呈椭圆形,捺印清晰,有较多的细节特征,具备良好的鉴定条件。根据该指印纹线的弧度、流向和指印形状分析,确定为指尖靠近中心花纹部位所留,指尖朝向左上方,分析为右手食指所留的可能性较大。利用检验仪器设备对该指印进行处理,经过仔细观察,在该指印上找到稳定、可靠的细节特征9个。

廖某某十指指纹捺印样本为黑色油墨指印,纹线较为清晰、无变形,具备良好的比对鉴定条件。

经对检材中“廖某某”签名笔迹处捺印的指印与廖某某本人所捺印的样本指印逐一进行比对检验,发现检材指印与样本右手食指指印基本纹线较为吻合。经详细比对检验,发现二者对应部位印痕基本纹型、纹线基本流向等一般特征表现相同。并且检材指印与样本右手食指指印相对应位置上9个细节特征的结构、位置、方向、相隔线数及总体分布也表现一致。(详见《指印特征比对表1》)

(二)检材2指印的检验与比对

在送检的标注日期为2015年12月24日的《借条》中“借款人”处“廖某某”签名笔迹处有一枚红色指印。经观察,检材指印纹线立体感强、油墨堆积特征明显,系捺印形成。检材指印呈椭圆形,捺印较为清晰,有较多的细节特征,具备良好的鉴定条件。根据该指印纹线的弧度、流向和指印形状分析,确定为指尖外侧部位所留,指尖朝向左上方,分析为右手食指所留的可能性较大。利用检验仪器设备对该指印进行处理,经过仔细观察,在该指印上找到稳定、可靠的细节特征7个。

廖某某十指指纹捺印样本为黑色油墨指印,纹线较为清晰、无变形,具备良好的比对鉴定条件。

经对检材中“廖某某”签名笔迹处捺印的指印与廖某某本人所捺印的样本指印逐一进行比对检验,发现检材指印与样本右手食指指印基本纹线较为吻合。经详细比对检验,发现二者对应部位印痕基本纹型、纹线基本流向等一般特征表现相同。并且检材指印与样本右手食指指印相对应位置上7个细节特征的结构、位置、方向、相隔线数及总体分布也表现一致。(详见《指印特征比对表2》)

【分析说明】

经对检材1中“廖某某”签名笔迹处指印与样本廖某某右手食指指印进行比对检验,可以确定二者纹线形态相同。在检材1与样本廖某某右手食指指印对应部位均发现有稳定、可靠的9个细节特征,二者位置相符、特征吻合。基本特征、细节特征的吻合从总体上反映了二者的本质同一,构成了认定的依据。

经对检材2中“廖某某”签名笔迹处指印与样本廖某某右手食指指印进行比对检验,可以确定二者纹线形态相同。在检材2与样本廖某某右手食指指印对应部位均发现有稳定、可靠的7个细节特征,二者位置相符、特征吻合。基本特征、细节特征的吻合从总体上反映了二者的本质同一,构成了认定的依据。

【鉴定意见】

1.送检的标注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的《证明书》上“证明人”处“廖某某”签名笔迹处捺印的指印是廖某某本人右手食指所留。

2.送检的标注日期为2015年12月24日的《借条》上“借款人”处“廖某某”签名笔迹处捺印的指印是廖某某本人右手食指所留。

附件:《指印特征比对表1》

《指印特征比对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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