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四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客车车速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8日6时5分许,在XX壁至XX方向自建路园林场15排路口,新L-XXXXX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甲车)与未见悬挂号牌小刀牌电动两轮车(以下简称乙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运动学及动力学相关理论知识,参照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有关条款及现场勘验,对新L-XXXXX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车速进行鉴定计算,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2018年6月18日在xxx停车场,我鉴定所工作人员在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和当事人的见证下,对新L-XXXXX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验。
三、检验所见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事发时为晴天,现场为干燥沥青路面,甲车由东向西行驶,乙车由西向北左转弯,事故发生后,甲车头西尾东停于北侧车道内,其右侧前后轮分别距北侧路缘1.9m和2.4m。乙车头西尾东停于甲车前方12.3m处,其前后轮分别距北侧路缘1m和1.5m,事故现场干沥青路面留有甲车轮胎印迹约32.3m。
(二)事故车辆勘验照片
甲车前挡风玻璃呈蜘蛛网状破裂,前保险杠右侧破裂,前牌照变形,机盖前端凹陷变形。乙车右侧变形,右边条、脚踏板破损,前减震断裂,仪表盘下护板破裂,左侧有倒地滑行痕迹。
甲车受损部位检测照片
乙车受损部位检测照片
【分析说明】
甲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计算
汽车与两轮车的碰撞属于完全非弹性碰撞,甲、乙两车的碰撞遵从动量守恒公式,以甲车前进方向为正方向,则沿道路纵向的一个方向动量守恒表达式为:
由公式:
(1)
式中:
和
分别为甲、乙两车质量,根据车辆信息及交管部门提供的数据,参考GB/T5910-1998《轿车质量分布》,乘客任意取值为68kg,计算甲、乙两车事发时的质量,
=1204kg,
=116kg,
为甲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
为乙车在事故发生时沿道路纵向行驶速度,则
=0,
为甲、乙两车碰撞后的共同速度,由于乙车与甲车分离至其倒地的时间较短,故乙车侧滑前的瞬时速度近似于乙车与甲车分离时的速度,根据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中的计算方法,计算乙车侧滑前的瞬时速度。
由公式:
(2)
式中:
为乙车翻倒滑行与路面摩擦系数,由于电动车比摩托车质量小,故
取值略低于摩托车,则
=0.4,根据现场图提供的数据:
=17m.
联立(1)(2)式将相关数据代入整理后得:
=12.6m/s
还不是甲车实施紧急制动前的行驶速度,运用制动印公式:
式中
为甲车轮胎与路面的摩擦系数,对于干燥沥青路面,当车速超过48km/h时取值为0.55-0.7,对甲车制动系统检测表明,事发前制动系统工作正常,取
=0.55,
为甲车最长制动印迹长,即
=27.6m,取
=0.2
,代入得:
=21.9m/s=79km/h
【鉴定意见】
新L-XXXXX号起亚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为79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