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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正德信司法鉴定所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中亲权关系的法医物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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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08月21日,福建正德信司法鉴定所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书载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父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需要对非婚生子林子某与原告刘某某以及被告林父某之间是否有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福建正德信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受托函》,内容包括指定鉴定人员名单、收费清单、鉴定依据、鉴定方法、被鉴定人鉴定样本的采集、身份信息的收集等具体工作计划。并作出特别提醒“如若被鉴定人两年内有过骨髓移植,六个月内有过输血、化疗等情况,被鉴定人应当给予相关的书面说明”。

【鉴定过程】

鉴定材料:2017年09月04日,福建正德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人采集林父某(假定父)、刘某某(假定母)、林子某(孩子)的末梢血样本各壹份。

鉴定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383-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中的Chelex法提取DNA,采用MicroreaderTM 21 Direct ID System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苏州阅微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复合PCR扩增,用3130型遗传分析仪(美国ABI)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析。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6《亲权鉴定技术规范》,计算亲权指数。

【分析说明】

本次鉴定使用的基因座均为人类遗传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缘关系鉴定。依据STR基因座的检验结果分析可知,林父某、刘某某能提供给林子某所必需的等位基因,林父某、刘某某的被检测遗传基因符合作为林子某亲生父母亲的遗传基因条件,林父某、刘某某与林子某之间的累积亲权关系指数均大于10000。

【鉴定意见】

在排除同卵多胞、近亲和外源干扰的情况下,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林父某、刘某某是林子某的生物学父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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