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谢某某,于2017年10月28日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入住商丘市某医院院诊治。
【鉴定过程】
(一)病例摘要
河南省商丘市某医院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X)摘抄:主诉:外伤后腹部及右股骨处疼痛1小时余。1小时前,患者外伤后出现腹部及右股骨疼痛,伴呼吸困难,胸痛,小便失禁,无头疼,头晕,呕血,意识障碍等症状。专科检查:发育正常,神志恍惚,查体不合作,全身皮肤可见多处擦伤,胸廓无畸形,双肺呼吸音低,腹部膨隆,腹肌紧张,全腹压痛、反跳痛,未触及明显包块,移动性浊音触诊不配合,右股骨处肿胀、压痛,活动受限,双下肢轻度肿胀。入院诊断:急腹症,腹腔脏器损伤;股骨干骨折;骨盆骨折;肋骨骨折;其他外伤待排。入院后完善检查,给予诊断性穿刺腹腔可抽出不凝血,考虑闭合性腹部外伤可能,急诊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行肠系膜上静脉破裂修补+小肠切除吻合+横结肠部分切除+近段单腔造瘘+空肠上端置营养管+右下肢骨牵引+下颌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术后一天,因横结肠及升结肠血管内血栓形成再次行右半结肠切除+回肠造瘘术手术治疗。2017、11、7日行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出院诊断:肠系膜上静脉破裂;小肠系膜破裂、并对应小肠缺血坏死;横结肠断裂;横结肠单腔造瘘术后;右侧股骨干骨折。
手术后病理结果:右半结肠肠粘膜坏死,血管扩张出血及大量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性细胞浸润,阑尾组织出血,充血。
(二)法医学检验
(1)、鉴定人员:李志强、张文革。
(2)、鉴定时间:2017年3月2日。
(3)、鉴定地点: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办公室;在场人:司法鉴定人:李志强、张文革;法院工作人员:史颖;本所工作人员:刘洪凯、李亚卿。
(4)、鉴定内容、方法:伤残等级鉴定,现场对被鉴定人谢某某进行检验。
(5)、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商丘市某医院院病例、影像片。
(6)、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采用《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C(资料性附录)常用鉴定技术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进行检测。
(7)、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
1.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钢卷尺、量角器。
主要结果:
2.体检检查:现场检测被鉴定人:神清,查体合作。上腹部可见19cm长之手术瘢痕,右腹部可见肠造瘘口;右股骨上段、下段分别可见9cm、7cm手术疤痕,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前屈90度,后伸10度,外展30度,内收15度,外旋30度,内旋40度,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8%。
3..阅片所见
查阅2017年10月31日河南省商丘市某医院院X线片(XXXXXX)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
查阅2017年11月4日河南省商丘市某医院院X线片(XXXXXX)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病情材料、影像资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1、外伤史
根据司法委托书及病历记载,阅片所见,2017年10月28日,被鉴定人谢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肠系膜上静脉破裂;小肠系膜破裂、并对应小肠缺血坏死;横结肠断裂;右侧股骨干骨折。给予行肠系膜上静脉破裂修补+小肠切除吻合+横结肠部分切除及右半结肠切除(包括回盲部)+回肠造瘘术手术治疗;另行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外伤史明确,根据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临床诊断明确,证据客观充分,予以认定。
2、鉴定时机
评定伤残等级按规定必须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被鉴定人谢某某为伤后4个月余,符合鉴定时限要求。
3、适用标准
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之委托要求,按照《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4、伤残程度
被鉴定人谢某某外伤致:1.肠系膜上静脉破裂;小肠系膜破裂、并对应小肠缺血坏死;横结肠断裂。行肠系膜上静脉破裂修补+小肠切除吻合+横结肠部分切除及右半结肠切除(包括回盲部)+回肠造瘘术手术治疗,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7七级伤残5.7.4腹部损伤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之规定,构成七级伤残;2.右侧股骨干骨折,行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8%,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十级伤残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谢某某外伤致肠系膜上静脉破裂;小肠系膜破裂、并对应小肠缺血坏死;横结肠断裂。行肠系膜上静脉破裂修补+小肠切除吻合+横结肠部分切除及右半结肠切除(包括回盲部)+回肠造瘘术手术治疗,构成七级伤残。
2、被鉴定人谢某某外伤致右侧股骨干骨折,行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所致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