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某右上肢损伤致右肘部神经、肌腱损伤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某右上肢损伤致右肘部神经、肌腱损伤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5日,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右上肢,现医疗已终结。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对被鉴定人进行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22日在某人民医院出院小结

入院时情况及治疗经过:李某,男,47岁。神清。右肘部桡背侧皮肤肌肉由远向近端掀起,深达骨质,伤口以远感觉减退,伸腕伸指障碍,伤口创缘不整,创面污染渗血四肢肌力、肌张力及生理反射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出。入院后急诊行右足第一趾末节骨折克氏针内固定+右上臂血管探查+桡神经深支臂外侧皮神经吻合+伸腕伸指肌腱缝合+石膏托外固定术等治疗。

出院诊断:右肘部桡神经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肘部伸腕伸指肌腱损伤,右足第一趾末节骨折,右颧部皮肤裂伤,右膝部挫擦伤。

2.2017年5月22日-2017年7月8日在广东省某康复医院出院小结

入院情况及治疗经过:因“车祸致右前臂、右足外伤术后7天”入院。查体:右上肢石膏固定,固定范围为手指、腕、肘部,打开敷料可见少量黄绿色分泌物滲出,肘部可见长约20cm手术切口,未愈合,可见少量脓性分泌物渗出,皮钉缝合,疤痕区感觉麻木,各指可轻微屈伸,拇指外展位固定,可轻微屈曲活动。右足第一趾克氏针固定,局部压痛。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肌电图示:右桡神经肘部以远重度受损,右正中神经、尺神经轻度受损。

出院诊断:右肘部桡神经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肘部伸腕伸指肌腱损伤;右足第一趾末节骨折;右颧部皮肤裂伤;右膝部挫擦伤。

出院时情况:右腕主动背伸约15度,不能主动伸拇伸指,右腕背伸肌力约3级。

3.2017年6月16日某医院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摘录:

提示:右桡神经肘部以远重度受损;右正中神经、尺神经轻度受损。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头颅无畸形。右上臂内侧经肘关节向右前臂尺侧折返向上见一34cm长分叉2.5cm长条状瘢痕,右手肘关节瘢痕以下皮肤感觉麻木以桡侧为明显,以"虎口区"皮肤为明显。抬前臂时呈“垂腕”状态,右手各指掌指关节不能主动背伸,被动活动尚可。右手握力较左侧差,伸腕伸指肌力3级,屈指屈腕肌力5级,腕关节尺屈及桡屈肌力5级。右腕关节被动活动轻度受限(双侧腕关节活动度及其肌力检查情况见表1)。

表1:右腕关节活动度及肌力

腕关节

健侧

 

患侧

 

 

活动度

肌力

活动度

肌力

掌屈

67

5

50

5

背伸

60

5

29

3

桡屈

18

5

15

5

尺屈

45

5

42

5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李某于2017年5月15日因交通事故致右上肢损伤,临床诊断为“右肘部桡神经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肘部伸腕伸指肌腱损伤”等,予行右上臂血管探查+桡神经深支臂外侧皮神经吻合+伸腕伸指肌腱缝合+石膏托外固定术等治疗。伤后1个月,临床神经电生理检查结果提示其右桡神经肘部以远重度受损,右正中神经、尺神经轻度受损。

根据尺神经、桡神经及正中神经损伤的病理生理特点:①尺神经损伤后,皮肤感觉障碍一般限于手的尺侧半面,有时包括腕的尺侧。呈爪形手畸形,掌指关节过伸,指间关节屈曲,屈腕肌力减弱,并伴手桡偏。②正中神经损伤后,拇指对掌、对指功能受限,拇指处于手掌桡侧,形成“猿形手”畸形,拇指不能外展,不能对掌及对指。拇指、示指屈曲受阻,前臂旋前不能或受限。③桡神经后:桡神经肌支主要支配臂和前臂后群肌及前群的肱桡肌。皮支主要布于手背桡侧两个半指及相应手背皮肤。损伤后主要运动障碍是前臂伸肌瘫痪,表现为抬前臂时呈“垂腕”状态,各手指掌指关节不能背伸,拇指不能伸,前臂旋后障碍,手臂桡侧皮肤感觉减退或消失。感觉障碍以第1、2掌骨间隙背面"虎口区"皮肤最为明显。

结合目前法医学检查情况和病历资料记载,认为上述右上肢损伤中以桡神经损伤为著。被鉴定人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如交通工具、地面硬物等作用所致。其诊断“右肘部桡神经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肘部伸腕伸指肌腱损伤”成立。如果有右正中神经及右尺神经的部分损伤,从目前法医学检查的角度分析也应已基本恢复。

被鉴定人因右肘部桡神经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及右肘部伸腕伸指肌腱损伤,经临床治疗,现已6个月余,根据目前法医学检查,结合临床医学检查(2017年7月8日出院时)其神经损伤肌力情况基本一致,亦未见明显改变,已达临床终结。

根据本例原发损伤部位、性质、程度、范围,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有一手部分肌瘫的损伤基础,现后遗相应肌群(主要考虑为拇伸肌、拇展肌)肌力下降,右手伸腕伸指肌力3级等,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9.1.5条之规定,上述损伤后遗右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右肘部等处交通伤,致右侧桡神经损伤后遗后遗右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