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右内踝骨折伤残程度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张某自述2017年8月1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永丰县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检查治疗,现已出院。受永丰县交警大队委托,要求对张某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
2017年11月7日被鉴定人张某在家属陪同下扶双拐步入本法医室,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右内踝见6cm缝合疤痕,右踝关节活动度:跖屈10°,背屈10°;健侧踝关节活动度:跖屈40°,背屈20°。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DR片示:右内踝骨折内固定术后影像。
2017年12月11日被鉴定人张某在家属陪同下扶双拐步入本法医室,神志清楚,查体合作,一般情况同前,右踝关节活动度:跖屈10°,背屈10°;健侧踝关节活动度:背屈20°,跖屈40°。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DR片示:右内踝骨折内固定术后影像。
【分析说明】
根据案情、病历、影像学检查及本室法医检验分析,被鉴定人张某车祸致右内踝骨折属实,住院期间已在腰麻下行“右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现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0%以上,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2款之规定,此伤残等级为十级。
【鉴定意见】
综上述,评定被鉴定人张某损伤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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