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当事人的法医物证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某市;被告孙某,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某区;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因当时两人感情很好,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于2004年7月13日育有一女孙某女(曾用名:孙某某)。双方于2015年7月13日登记结婚,但结婚一天双方便大肆争吵,以致感情彻底破裂,于2015年7月14日协议离婚。
根据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孙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2万元抚养费,直到孩子完成学业为止。”但自双方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孩子抚养费。现原告无固定工作及经济来源,已经无力独自抚养子女,请求变更抚养权,由被告独自抚养子女孙某女。
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委托方要求鉴定孙某、陈某某与孙某女是否存在DNA亲子关系。
【鉴定过程】
2017年1月13日,在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科技创业园B区11号楼),由鉴定所鉴定人受理此案件,并在鉴定所实验室对样本进行鉴定。
检验/鉴定依据:《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14)、《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6);主要检验设备:恒温金属浴、ABI 9700扩增仪、ABI 3130XL测序仪;样本DNA制备:Chelex法提取DNA;样本DNA扩增:取检材DNA适量,采用GoldenEye 20A试剂盒,ABI9700扩增仪复合扩增STR基因座;扩增产物检测:采用ABI 3130XL测序仪进行基因分型检测;检验结果显示,阳性对照分型正确,无菌超纯水阴性对照未检见特异性峰。
【分析说明】
根据孟德尔遗传规律,子女基因型中的等位基因一半来自母亲,另一半来自父亲。D19S433、D5S818、D21S11、D18S51、D6S1043、D3S1358、D13S317、D7S820、D16S539、CSF1PO、Penta D、vWA、D8S1179、TPOX、Penta E、TH01、D12S391、D2S1338、FGA等基因座是人类遗传标记系统,均按孟德尔遗传规律遗传,其累积非父排除率大于0.9999。
综上检测结果分析,陈某某能提供给孙某女必需的等位基因,累积亲权指数为3985469.1402,支持陈某某是孙某女的生物学母亲。
综上检测结果分析,孙某能提供给孙某女必需的等位基因,累积亲权指数为1755433.2332,支持孙某是孙某女的生物学父亲。
【鉴定意见】
根据上述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支持陈某某是孙某女的生物学母亲;支持孙某是孙某女的生物学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