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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付某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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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付某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其有精神专科医院治疗史,受某市公安局委托,我所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

1.被鉴定人概况 

据被鉴定人母亲反映:被鉴定人同胞二人,他排行老大,自幼生长发育正常,未婚,平素性格内向,与人交流少,与家人及邻里关系相处尚融洽。被鉴定人大专文化,2022年07月毕业,毕业后独自在外打工,工资不够其生活,需家人帮助。平时喜欢上网,打游戏,个人卫生好,个人自理能力完整。

被鉴定人于大二期间无明显诱因出现精神异常,表现有自语,乱语,疑人害,被议论感,消极言行等。家属将其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服用“奥氮平、氨磺必利”等药物,院外间断服药,目前症状控制尚可。

被鉴定人2021年患有“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病史 ,否认头部外伤及手术史,否认传染病史,有吸烟饮酒嗜好,否认毒品接触史,精神病家族史阴性。

2.书证材料摘要

(1)据陈某某在2022年11月12日的询问笔录记载:他称“在2022年11月01日左右,他在电脑上的东方财富炒股平台炒股时,弹出一个广告,内容说是有人带着一起炒股赚钱,然后他用手机微信扫了广告里的二维码,过后微信上就有人添加他,随后将他拉进一个微信群,并下载了一个叫‘泡泡聊天APP’,微信里有人每天在聊天群里跟他聊天,推荐股票,听课,后他想买股票,就给他推荐了一个名称为‘X银客服经理-X芸’的好友,‘X芸’给他发送一个链接,他点进链接并注册,对方要他在‘X银证券’里面炒股,并要求他充值,充值成功后按对方要求,在2022年11月09日从他本人的账户(开户人:陈某某,卡号:4367XXX991)按对方要求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30万元;2022年11月09日转账15万元;在2022年11月10日转账30万元;2022年11月11日向转账11000元,在2022年11月11日稍晚时转账99000元,转账共86万元整。”

(2)据某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20520**;20661**)记载:被鉴定人付某某于2021年05月19日因“言行异常1+天,加重伴肢体抽搐半天”入院,主要表现为看到身边有人,有的是生活中的人,有的是游戏里的虚拟人物,要命令自己做事。入院时患者精神症状丰富,存在幻听幻视,冲动、易激惹,在病房有外逃冲门及毁物行为,自知力明显缺乏,2021年06月16日出院,住院28天,出院诊断“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服用“奥氮平片、氨磺必利片”等药物。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尚可,食欲正常,睡眠尚可,言行异常已有好转,情绪较住院前明显好转,精神检查,意识清醒,定向力正常,衣着适时,表情自然,情绪比较平稳,未引出明确妄想,无异常行为,无幻听幻觉,自知力部分,社会功能恢复中。

2021年06月23日因“言行异常1+月,加重伴自言自语3天”入院,入院精神检查,意识清醒,定向力正常,注意力集中,回答问题部分切题,衣着适时,表情呆滞,生活自理,接触合作,自知力正常,情绪无明显异常,有幻听幻觉,无错觉。社会功能部分影响,无冲动行为,判断理解力正常,计算力正常。2021年7月9日出院,住院16天,出院诊断“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出院情况,神清,表情自然,与周围尚可接触,意志活动正常,思维正常,情绪偶烦躁,对答合作,否认抑郁情绪,否认消极观念,未引出被害妄想、幻听、幻视,情感反应不协调。自知力正常,社会功能恢复中。

(二)法医学检验: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神志清楚,步态平稳,衣着尚整,年貌相符,检查合作,吐词清晰,问答切题,定向力存在。问答中称:“第一次住院是读书时,当时感觉耳鸣,头痛,脑袋昏,四肢无力,脑子里像做梦一样,声音也有,幻觉也有,有音乐的声音,没有说话的感觉,这种感觉是渐渐的,由低到高,21年7月出院后坚持服药大半年,在吃奥氮平片、氨磺必利片,吃药就没有那种感觉了,后面间断的吃,现在已经三四个月没有吃药了”。

“今年刚毕业,在深圳打工,做一个月左右换一个职业,尝试不同的职业,玩的心态在找工作,销售、餐饮、外卖都做,还算喜欢做的工作。现在就在找工作,要上班,犯事是被人骗了,当时辞职了,别人叫我去唐山玩,玩了几天我要回去,他们说可以帮我找工作,用我的身份证去开账户,说开账户给我钱,他没给我钱,他把银行卡拿走了,跟那个人是网上认识的;当时跟我说了很多好处,我现在模棱两可记不住了,记不清楚,对提供账户这个事没想那么多,开户时一起去的,给了我好处就心动了”。被鉴定人能清楚描述案发的前后过程,但对涉及案情的具体问题有回避行为,法律意识淡薄,思维联想正常,未获幻觉、妄想等内容,表情平静,情感反应协调,意志活动现实,检查时无冲动行为,未获明显智能障碍,自知力完整。

2.体格检查:神志清楚,生命体征正常,神经系统检查未获明显阳性体征。

3.其他检查:1)2022年12月01日某市康复医院头部CT诊断报告单(检查报告:CT000201**)示:平扫脑实质内未见明显异常;2)2022年12月01日某市康复医院心理CT结果分析报告(登记号:22**)示:心理状态异常;3)2022年12月01日某市康复医院脑电图报告(EEG:01**)示:脑电活动未见明显异常;4)2022年12月01日某市康复医院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报告(编号:221201****)示:测验结果总智商=102分,一般认知能力发展属于正常水平;5)《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42分。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被鉴定人付某某案卷材料及其他材料,结合本所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一)精神状态及其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简称CCMD-3)。

1.被鉴定人自幼生长发育正常,大专文化,未婚,性格内向,人际关系融洽。被鉴定人大专毕业后独自在外务工,胜任一般男性劳动能力,个人自理完整。说明被鉴定人病前社会适应能力可,社会功能完整。

2.据某医院出院记录记载:被鉴定人曾在该院住院治疗,诊断“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说明被鉴定人精神障碍病史属实。被鉴定人病后坚持服药,症状控制良好,停药后数月,能在酒吧打工,社会功能恢复。

3.据办案干警介绍,被鉴定人在讯问过程中拒不配合,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但没有冲动行为。

4.精神检查,神志清楚,步态平稳,衣着尚整,年貌相符,检查合作,吐词清晰,问答切题,定向力存在。被鉴定人对涉及案情的问题有回避行为,思维联想正常,未获幻觉、妄想等内容,表情平静,情感反应协调,意志活动现实,检查时无冲动行为,未获明显智能障碍,自知力完整。精神科检查说明被鉴定人目前精神活动正常。

5.被鉴定人头部CT未获明显异常,既往否认重大躯体疾病史,故排除躯体性精神障碍;既往无毒品接触史及精神活性物质接触史,故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既往患有“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院外间断服药,症状控制尚可,未获明显精神病性障碍,目前能独自在外务工,社会功能恢复,目前处于痊愈期。

(二)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参照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付某某既往患有“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意识清楚,智能正常,作案动机现实,能认识其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后果,作案时辨认能力完整,自控能力无受损依据,其作案时自控能力完整,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为42分,被鉴定人对其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付某某既往患有“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目前精神状态正常,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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