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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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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相关资料记载及办案警官介绍:2020年2月13日19时许,在X市X区XX小区51号楼2单元402室,被鉴定人XXX持刀将母亲XX杀害。讯问时,承认作案行为,未见异常言行等。羁押期间反映其睡眠不好,未反映有其它异常。据了解,家人反映其有精神异常,曾多次住院。

XX市XX医院的住院病历(病案号:XXXXX)记载:被鉴定人于2009年9月8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在该院住院治疗共计5次。主诉:“孤僻,少语,凭空闻声,自语,自笑,脾气大等”。出院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未分化型)”。

现因办案需要由委托单位委托我所鉴定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由办案人员陪同步入检查室,意识清楚,戴手铐,衣着整齐,接触尚可,检查合作,问答切题,对个人一般情况能够回答。询问案情时,称“2020年2月13日的事,对母亲行凶,第二天被抓了”,“大概是吃过晚饭,用厨房做饭的刀具,用尖的一面刺向喉咙,因为母亲的身体不好,冬天不好过,在XX县是平房,还要烧煤,越过越痛苦,就这样想的”,“母亲身体不好,我想过冬天怎么样过,你说的刺伤母亲的想法就是到XXXX市慢慢有的”,“那天没有发生什么事,母亲做完饭就发生这事了”,“就想的她的身体,这不是她自己的房子,(就想的拿刀了)”,“戳了母亲两刀”,“之后扶着母亲平躺在床上,吻了母亲,给她擦脸,盖上被子”,“我说不出来当时怎么想的”,“当时想到了(是犯罪)”,“还是因为冬天,妈妈的身体,我觉得第二年不一定能来(XXXX市),当时也没有问问她愿不愿意受罪”,“(公安局抓我)是对的”,“(愿意)承担(后果)”,“(平时和母亲)关系挺好的”,“做案前没有矛盾”,“在XX医院看过病,精神分裂症,我看过病历”,“就是语言方面,肢体方面,和家人发生肢体冲突,语言记不清了”,“没怎么吃药,我记得最后吃药好像2018年9、10月份,吃的奥氮平...”,“每天在家看电视,偶尔出去走一走”,“朋友不多,也不经常联系”,“菜地是爸爸干,收拾房子是妈妈干,我基本不怎么干,我的理解是年龄大了,(父母)活动活动身体,我是这么理解的”,“我感觉没有人找我的事情”,“说话有时声音大,面部表情不好,会和人发生肢体冲突”,“抽烟、喝酒很少”等。一般常识性问题理解、判断、分析及计算等能力未见异常。目前未引出明确的幻觉、妄想等症状。引出逻辑倒错性思维,情绪不稳,易激惹,情感淡漠,意志活动减退等。自知力不全。

2、辅助医学检查

(1)XX医院头颅CT检查报告单示: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XX医院脑电地形图报告单示:未见明显异常。

(3)XX医院脑功能检测报告单示:控制情绪能力强,大脑处于抑制状态,大脑无缺血缺氧,大脑处于疲劳状态。

(4)XX医院经颅多普勒TCD检查报告单示:所测颅内动脉频谱未见异常改变。

【分析说明】

1、一般情况、既往及案发前后表现:被鉴定人男性,38岁,汉族,无业,未婚,初中文化。家人反映其孤僻,敏感,情绪不稳,发脾气,不睡觉,生活懒散,有暴力倾向,有自言自语等。曾多次住专科医院,诊断有精神分裂症。2020年2月13日,被鉴定人持刀将母亲杀害。讯问时,承认作案行为,未见异常言行。

2、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接触尚可,检查合作,问答切题,对个人一般情况能够回答。询问案情时,能叙述事情经过,承认作案行为,称自己因为母亲的身体不好,冬天不好过,在XX县是平房,还要烧煤,越过越痛苦,想的现在住的不是母亲的房子,觉得第二年不一定能来住,所以将母亲用刀杀害了,当时知道是犯罪,愿意承担后果,称和母亲关系好,没有矛盾;称自己有精神分裂症,是语言方面,肢体方面的问题,会和人发生冲突,没怎么吃药,没什么朋友,家里的活是父母干,自己基本不干活等。一般常识性问题理解、判断、分析及计算等能力未见异常。目前未引出明确的幻觉、妄想等症状。引出逻辑倒错性思维,情绪不稳,易激惹,情感淡漠,意志活动减退等。自知力不全。

3、辅助医学检查: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脑电地形图未见明显异常。脑功能示:控制情绪能力强,大脑处于抑制状态,大脑无缺血缺氧,大脑处于疲劳状态。经颅多普勒TCD示:所测颅内动脉频谱未见异常改变。

精神状态鉴定:被鉴定人有孤僻,情绪不稳,脾气大,懒散,情感淡漠,自知力不全等表现,病程迁延,多次在专科医院诊断有精神分裂症,综合上述内容,对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其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在本案中,被鉴定人患“精神分裂症”多年,病程迁延不愈,案发前已停服抗精神病药物,其作案行为虽不是受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直接支配,但也缺乏现实动机,其虽对作案行为目的、后果有一定的认识,但显得幼稚、肤浅,存在逻辑倒错性思维,故判断其作案行为是继发于病理性认知基础上实施的。综合分析,被鉴定人患“精神分裂症”多年,其作案行为受病理性认知的影响,且该症使其对自己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状态:精神分裂症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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